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34583925573J
地址: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117号建行办公楼八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9034583925573J | 登记机关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11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久龙 | 营业期限 | 2011年11月28日 - 2041年11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7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25日 |
企业地址 | 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建设路117号建行办公楼八层 | ||
经营范围 | 开发、建设、出租、出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 |
主要人员 (2)
刘怿欣 |
监事 |
王久龙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 | 10700万人民币 | 107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海南明好置业有限公司 | 10700万人民币 | 107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96300万人民币 | 963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96300万人民币 | 963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LS220220512042031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延续核准 |
许可机关 |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申请海南清水湾·棕榈泉国际花园项目(一期)预售证延期。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7 | A级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91469034583925573J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1211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6-25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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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121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琼0107民初1855号(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0107民初1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562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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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56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 内 向 原 告 广 东 沣 林 达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票 据 号 码 为*-*-*-**-*-*-* 的票据金额 360061.26 元及利息(以 360061.2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该票据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518.3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0107民初5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252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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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25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益阳建安贸易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 638777.06 元及利息(利息以638777.0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107.37 元,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28民初3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琼9028执5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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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28执5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711335.02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711335.02 元为基数,自 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上述工程款 711335.02 元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 11137.71 元,减半收取 5568.86 元,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3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71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4-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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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7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4076.41 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973.27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622.44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350.83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24.83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4675.17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4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7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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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7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0643.54 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951.78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47.61 元,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004.17 元;保全费 3095.89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27.72 元,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768.17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4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69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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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69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18338.37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19.42 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500.82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618.60 元;保全申请费 1224.85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196.64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028.21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4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7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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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7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981453.27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540.62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1354.75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3185.77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65.85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4534.15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4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62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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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62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28817.42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126.44 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276.63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849.81 元;保全申请费 1226.60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108.53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118.07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4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68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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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6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83385.91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53.59 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307.56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3946.03 元;保全申请费 1508.39 元,由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109.06 元,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1399.33 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4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204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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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204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41931号(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1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9028执1690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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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28执1690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 953839.5 元;二、驳回原告海南日立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6799.26 元,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琼0271执3141号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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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0271执3141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229324.59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0271民初8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琼9028执506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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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琼9028执50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 1.9 万元及利息(以 1.9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13.53 元,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513 元,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700.53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2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琼9028执1088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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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琼9028执1088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3048.24元、工程款- 4 -19828.95元及利息(以19828.95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258.94元,减半收取629.47元,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28民初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琼9028执405号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2-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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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琼9028执405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6于2019年10月24日签订《海南恒大海上帝景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退还购房款251619元和定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3.7元,减半收取2971.85元,由被告海南陵水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7.44元,原告W某某负担364.41元。 | ||||
执行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琼9028民初3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11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海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海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