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17525218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1488号11栋1单元13层130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7175252181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9年04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春花 | 营业期限 | 1999年04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12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6月28日 |
企业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晋路1488号11栋1单元13层130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投资、实业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及出租;技术进出口,财税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项目)、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周春花 |
经理 |
邹进泽 |
监事 |
股东信息 (1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侯三利 | - | - | |
刘玉奇 | - | - | |
刘玉辉 | - | - | |
张启伟 |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恒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400125万人民币 | 40012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 | 周春花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 詹昌利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周春花 |
企业对外关系 (5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新疆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5% | 5100万元 |
西安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西藏恒量实业有限公司 | 100% | 300万元 |
云南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贵州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51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03]395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02-04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124121828466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4-12-18 |
结束日期 | 2026-02-28 |
内容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124112514195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4-11-25 |
结束日期 | 2025-11-30 |
内容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124112248276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4-11-22 |
结束日期 | 2026-11-30 |
内容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915101007175252181 |
2 | 2022 | A级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510100717525218 |
3 | 2021 | A级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915101007175252181 |
4 | 2020 | A级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915101007175252181 |
5 | 2019 | A级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915101007175252181 |
6 | 2018 | A级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915101007175252181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977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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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977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借款本金217570000元及利息(以2175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2日至2023年12月23日;以2075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2月2日,均以合同约定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35bp计算)、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4日至至2024年2月2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均以合同约定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35bp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分别以前述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以合同约定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35bp基础上上浮50%计算起至付清时止);二、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17-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有权就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天府大道西侧、环湖东路东侧2019(TR)-5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0005879号,编号为仁寿源地20201210-1号不动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0)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21764号]在最高限额31804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有权就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天府大道西侧、环湖东路东侧2019(TR)-3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川(2020)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0006770号,编号为仁寿源地20201225-1不动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0)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24314号]在最高限额273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有权就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天府国际康城一期14、15号楼在建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20)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0005879号,编号为011850号房地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3)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011号]在最高限额12622000元范围内按照登记顺位依法受偿,且编号5110062022001185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载明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以前述最高限额为限;-18-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有权就领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领地环球金融中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81108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47312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47652号,编号为20220419-1不动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2)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87662号]在最高限额803608524元范围内依登记顺位依法受偿,且编号202204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载明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以前述最高限额为限;领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七、领地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675000000元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领地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417元,由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领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19-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308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977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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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977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借款本金23610000元及利息(以236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2日至2023年12月23日;以186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2月2日,均以合同约定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35bp计算)、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2月2日;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均以合同约定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35bp上浮50%计算)、复利(分别以前述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以合同约定利率调整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35bp上浮50%计算起至付清时止);二、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有权就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天府大道西侧、环湖东路东侧2019(TR)-56#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为仁寿源地20201210-1号不动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0)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21764号]在最高限额318044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有权就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天府大道西侧、环湖东路东侧2019(TR)-3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为仁寿源地20201225-1不动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0)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24314号]在最高限额273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有权就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天府国际康城一期14、15号楼在建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2020)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权第0005879号,编号为011850号房地产抵押清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23)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011号]在最高限额12622000元范围内按照登记顺位依法受偿,且编号5110062022001185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载明的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以前述最高限额为限;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有权就领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领地环球金融中心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481108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47312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47652号,编号为20220419-1不动产抵押清单,川(2022)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087662号]在最高限额803608524元范围内依登记顺位依法受偿,且编号202204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载明的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以前述最高限额为限;领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七、领地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675000000元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59元,由仁寿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领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308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7324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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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91执732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5000元;二、若被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查封申请书;四、原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9元、诉讼保全费1926元,共计4685元,由被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前一并向原告四川瓦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2023年12月4日),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21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12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9年04月19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