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MA61THWU2N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乐天百货16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5MA61THWU2N | 登记机关 |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2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凯 | 营业期限 | 2016年02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2月07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乐天百货16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凯 |
经理,执行董事 |
纪术元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4750万人民币 | 4750万人民币 |
上海置城投资中心 |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紫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250万人民币 | 2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昆明融创源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51% | 102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05MA61THWU2N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1042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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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1042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4243.58元;二、驳回恒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2757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17757元,由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0105民初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1033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10-17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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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1033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3253832元以及利息(以32538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8元,减半收取16509元,由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0105民初5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888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5-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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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888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9051.88元、质保金5846.97元以及利息(分别以189051.88元为基础自2022年3月30日起,以5846.97元为计算自2023年11月23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山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3元,减半收取2252元,由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0105民初9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3475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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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347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质保金 786608.65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质保金786608.6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0105民初16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渝0192执3254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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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92执325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4837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48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62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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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05执62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票据款74305.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905.76元; 2、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4305.7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据款清偿之日止。); 3、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74305.7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8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7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468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4-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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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1468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30865*-*-*-*137824474项下票据款100000元、票据编号为230865*-*-*-*137824458项下票据款68654.2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8654.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25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现代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4元,由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6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426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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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426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02531.23元;二、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6-务向四川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元,保全费2032.66元,由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0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2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