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474974732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锦嘉国际大厦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7474974732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3年04月24日 |
| 法定代表人 | 纪术元 | 营业期限 | 2003年04月24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1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06日 |
| 企业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锦嘉国际大厦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注册会计师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建筑材料销售;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副产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纪术元 |
| 董事,经理 |
| 马鑑超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天津融创嘉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10.10101万人民币 | 1010.1010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王凯 |
企业对外关系 (78)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云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云南融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贵州融创东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 贵州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 贵阳瀚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一级 | 建开企[2010]98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12-09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 2 | 2020 | A级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 3 | 2019 | A级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 4 | 2018 | A级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 5 | 2017 | A级 | 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 6 | 2016 | A级 | 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04执5616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5-11-26 | 2026-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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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04执5616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1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渝0104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渝0104民初52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2801执6852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5-10-23 | 2026-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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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2801执6852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T某某返还锁房源名额款7万元并支 资金占用利息(以锁房款7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4日 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云2801民初15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81执143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6-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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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0181执1436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通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918929815)的票据金额504714.47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4714.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通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925766901)的票据金额8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大连通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3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39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川0181执77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6-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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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川0181执771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件受理费用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2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黔0113执4942号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10-14 | 2026-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黔0113执4942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8963.84元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黔0113民初8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川1421执296号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6-01-22 | 2026-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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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川1421执296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北京本色营造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6,35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6,352.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本色营造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计1,714元,由被告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1421民初49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渝0110执恢59号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6-01-14 | 2026-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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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渝0110执恢59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0民初7748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0民初74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渝0110执恢60号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2026-01-14 | 2026-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渝0110执恢60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6-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0民初7447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0民初74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0114执5236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9-01 | 2026-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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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0114执5236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昆明益华汉融房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呈贡振兴苗圃支付汇票票据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呈贡振兴苗圃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2304元,保全费1021.08元,由被告昆明益华汉融房地产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4民初69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2801执4449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6-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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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2801执4449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令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云南新尚劳务有限公司票据款304392.63元及利息(以304392.6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南新尚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云2801民初24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0114执4353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7-16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云0114执4353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4民初91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2801执4145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云2801执4145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荟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3146161元并支付损失(以3146161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云2801民初1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06执10394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5-08-13 | 2025-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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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06执10394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193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1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2801执2601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云2801执2601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普若莱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汇票款608729.97元及利息47677.67元,合计656407.64元(利息现计算至2024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本判决确定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汇票款490083.05元及利息36769.98元,合计526853.03元(利息现计算至2024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本判决确定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与被告度假区公司向原告昆明普若莱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汇票款401952.96元及利息35581.21元,合计437534.17元(利息现计算至2024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本判决确定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与被告度假区公司向原告昆明普若莱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云2801民初61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2801执2914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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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2801执2914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航蜀商贸(云南)有限公司、云南盛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清偿金额525000元以及利息(以5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西双版纳环球融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Z某某对被告航蜀商贸(云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云2801民初31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15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29 | 2025-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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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6执1152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西藏智慧嘉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锦隆和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50,827.5元,及自2024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票据款250,8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5,06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桂林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西藏智慧嘉源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95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2801执1066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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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2801执1066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胜凡凯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市昱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款1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801民初24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06执9283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5-07-17 | 2025-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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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06执9283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6民初997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6民初9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1324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12-19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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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305执1324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49640277】。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融汇公司支付票据款240000元二、限被告自(2023)粤0305民初904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万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融汇建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332.2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2023)粤03民终3695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强制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90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浙0112执5127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2024-12-26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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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112执512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1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112民初33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沪0112执317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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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沪0112执3170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349082.66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2民初199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川0181执149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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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川0181执1496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65*-*-*-*074790071的票据款134 172.15元; 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4 172.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9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新山幕墙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 492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川0181民初4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川1421执949号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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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川1421执949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0元,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被告四川省环融中军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1421民初12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91执3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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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91执3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粤03民终21619号、(2022)粤0391民初8596号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民终21619号、(2022)粤0391民初85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0111执1489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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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0111执1489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36465.97元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1民初198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0111执1030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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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0111执1030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00000元。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1民初218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0111执1031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云0111执1031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000元。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1民初218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910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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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0105执9100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康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永奥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65*-*-*-*856335699项下票据款1,726,919.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26,919.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无锡永奥电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94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康久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74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0111执1486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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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0111执1486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37603.47元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1民初181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0111执1490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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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0111执1490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36465.97元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1民初198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6执7204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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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渝0116执7204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5民终64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5民终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728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5-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7281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融创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济南德润明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28190.43元及利息1818.17元。(2023)渝0192执313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中载明:“本院作出的(2022)渝0192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德润明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29640.5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190.43元至本院账户,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26345.8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执行费1844.61元已上交财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2023年3月6日,德润明玉建材公司向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出具《票据支付确认函》载明:“我司系票据号为:230265*-*-*-*794238151商票的合法持有人,票据金额为128190.43(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壹佰玖拾元肆角叁分),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该商票到期后我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该商票于2023年2月20日已由贵公司清偿(法院强制扣划),贵司清偿的金额共计126345.82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叁佰肆拾伍元捌角贰分)。由于商票未在电子商票系统进行追索,导致贵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该商票无法流转至贵司。现该票据权利为贵司所有,我方与贵司的法律关系灭失,且不存在任何争议!”,德润明玉建材公司加盖公章。同时,德润明玉建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日期为2023年3月3日,客户名称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及规格为(2022)渝0192民初5345号案的付款,合计金额为壹拾贰万陆仟叁佰肆拾伍元捌角贰分,加盖德润明玉建材公司财务专用章。二、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二票号为:230265*-*-*-*79423816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融创文旅城公司,收款人为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保证人为融创西南房产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3日。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票据注明“可转让”字样,出票当日,出票人承诺“本汇金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4月25日,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将案涉票据转让给锦芯原建工公司,锦芯原建工公司2011年1月11日提示付款被拒,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3年5月8日年锦芯原建工公司向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出具了《票据支付确认函》载明:“我司系票据号为:230265*-*-*-*794238160商票的合法持有人,票据金额为200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出票方为:融创文旅城公司,该票据第一背书人为贵司。该商票到期后出票方拒付,经我司与贵司协商一致,该票据已由贵司清偿,现该票据权利为贵司所有,我司不再向贵司主张该商票的任何权益且不存在任何争议,由于我司在商票到期后未及时在电子商票系统进行追索,导致该商票无法流转回贵司。我司同意在后期贵司处理该商票时无条件配合贵司与票据的出票方处理该商票。如我司未按照贵司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处理该商票,导致贵司就该商票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锦芯原建工公司加盖公章。同日,锦芯原建工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入账日期为2023年5月8日,单位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收款方式为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事由为商票:230265*-*-*-*794238160兑付款。并加盖锦芯原建工公司财务专用章。三、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之三票号为:230265*-*-*-*79423817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融创文旅城公司,收款人为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保证人为融创西南房产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3日。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票据注明“可转让”字样,出票当日,出票人承诺“本汇金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1年6月3日,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背书转让给融创欣合建工公司。2023年10月7日,融创欣合建工公司向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票据支付确认函》载明:“我司系票据号为:230265*-*-*-*794238178商票的合法持有人,票据金额为200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出票方为:融创文旅城公司,该票据第一背书人为贵司。该商票到期后出票方拒付,经我司与贵司协商一致,该票据已由贵司清偿,现该票据权利为贵司所有,我司不再向贵司主张该商票的任何权益且不存在任何争议,由于我司在商票到期后未及时在电子商票系统进行追索,导致该商票无法流转回贵司。我司同意在后期贵司处理该商票时无条件配合贵司与票据的出票方处理该商票。如我司未按照贵司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处理该商票,导致贵司就该商票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融创欣合建工公司加盖公章。2023年10月20日,融创欣合建工公司出具《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载明日期为2023年10月20日,单位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收据上记载:230265*-*-*-*794238178,收款人为J某某,并加盖融创欣合建工公司财务专用章。庭审中,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自认其通过以房抵债向锦芯原建工公司、融创欣合建工公司偿付了所涉票据款,锦芯原建工公司、融创欣合建工公司免除了票据利息。本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22)渝0192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2023)渝0192执313号结案通知书、济南德润明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支付确认函》《收款收据》、四川锦芯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支付确认函》《收据》、四川融创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票据支付确认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涉案电子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健全、签章完备真实,应为有效票据。且德润明玉建材公司、锦芯原建工公司、融创欣合建工公司均出具《票据支付确认函》对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的合法持票人身份予以确认,本院对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的票据权利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票据再追索权是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据(2023)渝0192号《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载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190.43元至本院账户,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26345.8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执行费1844.61元已上交财政。”故本院认为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对票号为:230265*-*-*-*794238151的持票人德润明玉建材公司的清偿款为126345.82元,另1844.61元为案件执行费用、对票号为:230265*-*-*-*794238160的持票人锦芯原建工公司清偿200000元、对票号为:230265*-*-*-*794238178的持票人融创欣合建工公司清偿200000元,共计526345.82元。故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对票据的出票人与承兑人融创文旅城公司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本院对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请求融创文旅城公司向其支付代偿款526345.82元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票据再追索权是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融创西南房产公司为票据的保证人,融创西南房产公司应对涉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款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在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之规定,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已清偿三张票据的全部金额,票据编号为230265*-*-*-*794238151项下票据款126345.82元清偿之日为2023年2月20日、票据编号为230265*-*-*-*794238160项下票据款200000元清偿之日为2023年5月8日、票据编号为230265*-*-*-*794238178项下票据款200000元清偿之日为2023年10月7日,故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请的利息本院确定以126345.8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融创文旅城公司、融创西南房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处理,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核工业四川岩土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30265*-*-*-*794238151项下票据款以126345.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6345.8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票据编号为230265*-*-*-*794238160项下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票据编号为230265*-*-*-*794238178项下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79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308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730执恢1号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冀0730执恢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顺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24721.56元及利息(以224721.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元,保全费1770元由三被告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730民初12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54执4697号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54执4697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渝0154民初6189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54民初61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202执3016号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4-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202执3016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申请书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202民初15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578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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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0105执5786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丹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编号为:230265*-*-*-*04453353号、230265*-*-*-*074790014号、230265*-*-*-*074790160号、230265*-*-*-*074790102号、230265*-*-*-*085640417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总计的票据款694756.7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298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8日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86830.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34940.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丹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4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87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579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579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丹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编号为:230265*-*-*-*103438218、230265*-*-*-*103437801、230265*-*-*-*103438179等审理查明的14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总计的票据款795156.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95156.2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丹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6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87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578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5789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丹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230265*-*-*-*978500814、230265*-*-*-*987201376、230265*-*-*-*987201294、230265*-*-*-*987201325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543,951.3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93,951.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20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6-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209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474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4746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仁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安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30265*-*-*-*996066111、230265*-*-*-*996066103项下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9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其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常州安骏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00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仁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28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83执2311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闽0583执2311号 | ||||
| 省份 | 福建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闽058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3民初13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9013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6-20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9013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3766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37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108执2270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108执2270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108民初10947号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108民初109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709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12执7095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32223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322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939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12执939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2581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25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108执5185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108执5185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1民终801号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1民终8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6030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6030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14716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147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2404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12执2404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15368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153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552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5522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3720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37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05执恢135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05执恢135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05民初20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302执3198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302执3198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3017750.66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302民初150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4806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4806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2260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22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3786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3786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1231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12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3093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3093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5741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57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1708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12执170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41030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410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71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71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本金839141.1元及利息(以83914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四川蜀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4元、保全费4794元、公告费600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53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3执7785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303执778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42612816】。一、重庆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金秋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二、重庆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金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5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三、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对重庆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深圳市金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深圳市金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深圳市金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重庆璟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3民初71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312执80号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312执80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05000元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12民初55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云2801执344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云2801执344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 公司汇票款23756.95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款23756.95元为基 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 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801民初63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823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823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8316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8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云0114执1143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云0114执1143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4民初55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547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547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6594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65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464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渝0107执14642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8308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83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779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6执779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深圳市视得安罗格朗电子有限公司票据款86231.13元;二、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深圳市视得安罗格朗电子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86231.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85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217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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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沪0117执2172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正信联合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海诺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视得安罗格朗电子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492,329.76元; 二、被告天津正信联合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海诺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视得安罗格朗电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92,32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天津正信联合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上海诺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38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482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4827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伟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汇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济南汇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伟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27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78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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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1执3786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95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票据款49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46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京0112执14259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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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京0112执14259号 | ||||
| 省份 | 北京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久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久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2民初197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京0112执14255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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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京0112执14255号 | ||||
| 省份 | 北京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久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 000元及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880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久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2民初93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2626执1231号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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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云2626执1231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汇票款736,046.27元、并以136,046.2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对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5603元,由被执行人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后交由立案庭)。 | ||||
| 执行法院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626民初11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3执38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3执38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3民初96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0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3207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远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6319.29元;二、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远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3631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1月28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如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北京远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426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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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05执4267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02531.23元;二、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6-务向四川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元,保全费2032.66元,由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03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673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3673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5428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54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613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613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26295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262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45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4-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451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安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上海安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6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38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1575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渝0107执11575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8306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83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260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2605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926554.02元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793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335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3335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8782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87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2459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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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渝0107执12459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5191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51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2381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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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渝0107执1238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1934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19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57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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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1执2570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瑞德康居建材有限公司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5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56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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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1执2566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74287.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74287.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付利息,自2022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35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27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568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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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1执2568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珍爱大熊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65*-*-*-*148563656)的票据金额44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珍爱大熊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7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土地增值税 | 449746.07 | 0.0 |
| 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3931.78 | 0.0 |
| 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096.5 | 0.0 |
| 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4376.16 | 0.0 |
| 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教育费附加 | 3041.36 | 0.0 |
| 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地方教育附加 | 4107.47 | 0.0 |
| 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教育费附加 | 14542.19 | 0.0 |
| 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地方教育附加 | 2027.57 | 0.0 |
| 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地方教育附加 | 9694.79 | 0.0 |
| 1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教育费附加 | 6161.21 | 0.0 |
| 1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印花税 | 1131.38 | 0.0 |
| 1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0.0 | 0.0 |
| 1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04-27 | 印花税 | 0.0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4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重庆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重庆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