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7474974732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6号融创金贸时代北区1幢16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7474974732 | 登记机关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3年04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纪术元 | 营业期限 | 2003年04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1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06日 |
企业地址 | 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6号融创金贸时代北区1幢16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注册会计师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建筑材料销售;市场营销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农副产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何安全 |
监事 |
汪孟德 |
董事长 |
王旗凯 |
董事 |
纪术元 |
董事,经理 |
郑甫 |
董事 |
马志霞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万 | 100000万 |
企业法人 |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天津融创嘉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王旗凯 |
企业对外关系 (7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云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云南融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贵州融创东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贵州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贵阳瀚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0]98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12-0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2 | 2020 | A级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3 | 2019 | A级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4 | 2018 | A级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5 | 2017 | A级 | 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6 | 2016 | A级 | 重庆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00000747497473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47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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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105执47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79号太原茂业中心1602室交还原告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的物业管理费28386元、中央空调使用费26016元、租金172662元,共计227064元; 三、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太原茂业中心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28777元/月、物业管理费4731元/月、中央空调使用费4336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山西茂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交还案涉房屋之日止的场地占用使用费、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使用费。 四、被告天津融创旅居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37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2890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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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12执2890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7671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7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4694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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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12执469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10870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10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482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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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482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伟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汇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济南汇嘉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伟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济南澳醇商贸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27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78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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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78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95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票据款49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4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京0112执14255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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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2执14255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久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 000元及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8805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久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2民初9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京0112执14259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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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12执14259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久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光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创宸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纲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尔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久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0112民初197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3执38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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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3执3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3民初9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2626执1231号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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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2626执123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汇票款736,046.27元、并以136,046.2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2)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对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5603元,由被执行人丘北环球世纪会展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环球融创会展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执行后交由立案庭)。 | ||||
执行法院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丘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626民初1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0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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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20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远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6319.29元;二、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远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3631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1月28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如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北京远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426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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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426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02531.23元;二、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6-务向四川德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元,保全费2032.66元,由成都融创泽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0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云0114执538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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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0114执538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4民初9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云0114执536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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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0114执53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4民初92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673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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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92执3673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5428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5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613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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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2执16131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26295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26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4执896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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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4执89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梓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梓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利息40,328.77元;三、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梓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定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4民初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45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4-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45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安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上海安贝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6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38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1575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07执1157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8306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8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260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15执260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926554.02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79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335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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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92执333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8782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8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2381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07执12381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1934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1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2459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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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07执12459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5191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5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57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57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瑞德康居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56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56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74287.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74287.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付利息,自2022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35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2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568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56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珍爱大熊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65*-*-*-*148563656)的票据金额44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珍爱大熊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7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038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3038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204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039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3039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209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9871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9871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33299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33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6817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6817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3362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3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037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3037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195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0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310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65*-*-*-*12129851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940477.31元;二、以2940477.31元为基数,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自202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202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3执14476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03执1447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3民初78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28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6-28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28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都江堰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福源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萧山牛羚商贸经营部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11123084716566)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951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951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23603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23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3239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3239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3895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3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6执6153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6执6153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6诉前调确316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6诉前调确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389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3389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109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0715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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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07执1071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2596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2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黔0302执7503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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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302执750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102880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3民终2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1257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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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07执11257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8295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8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730执1769号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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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730执17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0730民初1283号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730民初12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01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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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01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65*-*-*-*001667144)票据金额116,597.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16,597.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6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7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416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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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416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金钱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4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37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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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37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00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1月9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30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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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30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02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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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02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400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7-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该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南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0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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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10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191090119)的票据金额386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8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履行,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0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310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044537389)的票据金额259539.9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953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履行,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97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01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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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01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65*-*-*-*031876690)票据金额153,376.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53,376.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3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84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7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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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27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10265*-*-*-*80004601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707160.68元;二、以707160.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自2021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票据款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票据款,上述利息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被告成都融创公司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7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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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27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65*-*-*-*99364924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963411.21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5-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963411.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495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30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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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30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两被申请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支付票据款614166.66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14166.66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利率3.6%为标准,自2023年2月23日起计算至614166.66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5066元。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0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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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10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65*-*-*-*949505892)票据金额2550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55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4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01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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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01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865*-*-*-*96805166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40941.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票据款240941.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7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7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7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1124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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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07执11242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8296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8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0115执2423号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115执242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722109.36元。 | ||||
执行法院 | 晋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5民初1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842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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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84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潇然盛新商贸有限公司、费县成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乐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896869962;230265*-*-*-*896869464)的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乐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1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潇然盛新商贸有限公司、费县成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6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1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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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11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865*-*-*-*949505892)票据金额2550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55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4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725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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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07执7252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9307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9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0581执2566号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581执256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腾 冲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景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英泰思特商贸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业如商 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汇票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 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偿汇票款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 ||||
执行法院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腾冲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581民初4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95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195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6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745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07执7452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31217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31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05执5814号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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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05执581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05民初2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2801执3696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2801执369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虹璟房地产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5039.79元,并支付以55039.79元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自2022年9月27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2801民初7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2801执3695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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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2801执369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中世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虹璟房地产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支付 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37248.04 元,并支付以 37248.04 元为基数 — 4 — 按照 LPR 计算自 2022 年 9 月 29 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2801民初7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2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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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12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65*-*-*-*85633577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1838.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票据款31838.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8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22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312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65*-*-*-*85633566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8330.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票据款28330.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7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2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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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12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65*-*-*-*85633432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51097.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票据款151097.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61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7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85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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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85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0181民初339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59447.89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15944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2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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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12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65*-*-*-*85777949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15664.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票据款215664.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0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8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076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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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07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成都宸亿凯悦石材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10265*-*-*-*81518416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3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9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4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06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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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06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582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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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58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65*-*-*-*847154177、230265*-*-*-*847154152、230265*-*-*-*847154144、230265*-*-*-*847154136、230265*-*-*-*847154101、230265*-*-*-*847154064、230265*-*-*-*847154056、230265*-*-*-*847153328的八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共计3264273.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264273.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457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2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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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12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65*-*-*-*85633565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284186.36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票据款284186.3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票据款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票据款,上述利息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开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82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06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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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06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四川华创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10265*-*-*-*81518410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9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4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苏0903执1876号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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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3执1876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开州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盐城翰之辰供应链有限公司汇票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被告重庆开州伟光汇通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盐都区大冈镇格奥建材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903民初3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9229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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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07执9229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2243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2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730执1627号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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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730执16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云南浙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顺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天津新东煜贸易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24721.56元及利息(以224721.56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6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元,保全费1770元由三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730民初12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75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175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82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182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尊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金宝燊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265*-*-*-*013125765)的票据金额100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尊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金宝燊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宝燊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尊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77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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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77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票据款5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2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9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77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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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77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票据款5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2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9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86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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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86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0181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4475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34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1月29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36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858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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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85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0181民初339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164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票据款41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票据款支付至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财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3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77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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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77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厦门厦生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10265*-*-*-*83231886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482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9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18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18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514492.99元。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446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446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8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2676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0-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267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9196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9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2680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2680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8110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8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6执4212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6执4212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6民初10734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6民初10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2521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2521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9521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9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5752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5752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3717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3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9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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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19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191090119)的票据金额386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8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履行,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92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319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044537389)的票据金额259539.9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953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履行,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97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19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319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865*-*-*-*12129851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940477.31元;二、以2940477.31元为基数,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自2022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202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67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167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彰逸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苏铭固机电有限公司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099442699,票号为230265*-*-*-*099443136)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铭固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4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彰逸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5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1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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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21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323.32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23.32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23日起计算至3,323.32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69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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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169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7033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70330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7日起计算至570330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1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12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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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21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27,315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7,315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7,315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1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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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21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982.84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982.84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5,982.84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1023执1426号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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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23执142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融创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宏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西帆宇实业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96522.24元及利息(其中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利息为4293.33元,此后的利息以596522.24元为本金,从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帆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3元,减半收取计6946.5元,由原告江西帆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13.5元,被告成都融创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宏盾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33元。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23民初1689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2394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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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92执239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8128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8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509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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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150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628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03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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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03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74287.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74287.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付利息,自2022年8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35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2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038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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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03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65*-*-*-*09944262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2723.5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2723.5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1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2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699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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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169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都江堰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都江堰市固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1209101086372、2*-*-*-*11209101086348、2*-*-*-*11209101086364、2*-*-*-*11209101086321、2*-*-*-*11209101086428、2*-*-*-*11209101086452、2*-*-*-*11209101086444、2*-*-*-*11209101086292)的票据金额742,637.46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742,637.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13元,保全费4,233元,由被告都江堰市环球世纪会展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5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4058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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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07执4058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1835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1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1860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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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92执1860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5202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5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932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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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93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票据号码:230265*-*-*-*824031506)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76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6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9执2461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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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9执2461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9民初286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9民初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69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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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69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5073.42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55073.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69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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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69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100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3年1月19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3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75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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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75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103438242)票据金额886056.7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86056.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54元,保全费4974元,两项合计11328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47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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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47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西广厚实业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65*-*-*-*97850092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100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西广厚实业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65*-*-*-*97850092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西广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3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3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46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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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46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65*-*-*-*06410718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23512.4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65*-*-*-*06410721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6722.54元;三、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65*-*-*-*07479025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2723.51元;四、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3512.4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该323512.4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6722.54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该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六、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2723.51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该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七、驳回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5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46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46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76722.54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76722.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2月7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2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47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47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103438242)票据金额886056.7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86056.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54元,保全费4974元,两项合计11328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1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46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46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30265*-*-*-*09944262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2723.5元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2723.5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1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2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462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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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246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23512.4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票据款32351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2月7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瑞兰斯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1民初2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398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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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139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强制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19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737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737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19816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19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883执2861号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883执286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山东蒙达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883民初6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03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103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彰逸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郫都区芸锋石材经营部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099443224)的票据金额200000元;二、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彰逸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郫都区芸锋石材经营部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53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顺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彰逸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4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215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121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Z某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65*-*-*-*021040165、230265*-*-*-*021040157)票据金额201839.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1839.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41元,保全费1579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6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42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42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票据号码:230265*-*-*-*24031320)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76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64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2420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242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票据号码:230265*-*-*-*833798273)152349.6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52349.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12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6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737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73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千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号码为210265*-*-*-*84553441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款100000元;二、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千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3日起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成都千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7元,由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5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124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1执124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帕莱登建筑景观咨询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865*-*-*-*00388541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合计10513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513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31元,由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6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5执23968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6-27 | 2023-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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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5执2396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暂计欠款总额10056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56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4310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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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20执431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549489.49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20民初2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1003执1886号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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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03执188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1003民初191号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03民初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1023执1103号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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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1023执110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7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72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38元,减半收取计10169元,由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1023民初983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607执1399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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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7执139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11230600748】。一、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牌陶瓷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5813354.01元及利息(以45813354.01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二、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牌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2968.16元,合计122968.16元;三、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771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132元(广东金牌陶瓷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由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7民初3456号、(2022)粤06民终17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782执467号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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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782执46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诸城市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银商汇建材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付原告山东融帛和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诸城市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银商汇建材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偿付原告山东融帛和商贸有限公司以1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票据到期之次日(即2022年6月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诸城市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沧江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厚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银商汇建材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四、驳回原告山东融帛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782民初5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1040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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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91执104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63,246.94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4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313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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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313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融创佳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欧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太仓九都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1,849.32元元; 二、被告贵州融创佳承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欧鼎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太仓九都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利息(以101,849.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2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2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1421执1454号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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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421执145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14民终135号 | ||||
执行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4民终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黔0113执4563号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2-11-18 | 2023-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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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113执456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阳瀚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盛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项274993.15元及利息(以274993.15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阳瀚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盛兴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5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贵阳瀚翔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民终9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2执6174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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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2执617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549981.3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2民初19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502执312号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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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502执31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同执行申请书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502民初3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3898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3898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劳人仲案【2022】0134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成劳人仲案(2022)0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2801执1442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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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2801执144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 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 带支付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 270246.83 元及利 息(利息以汇票金额 270246.8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73 元、保全费 1878 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国 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2801民初6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2801执1443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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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2801执144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 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 带支付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 270246.83 元及利 息(利息以汇票金额 270246.8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73 元、保全费 1878 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国 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2801民初6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54执338号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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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54执338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54民初4413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54民初4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2801执1444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2801执144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 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 带支付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58434.6元及利息 (利息以汇票金额 258434.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195 元、保全费 1818.41 元,由被告西双版纳 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 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2801民初6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云2801执1445号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2801执144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 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 带支付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 258434.61 元及利 息(利息以汇票金额 258434.61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195 元、保全费 1818.41 元,由被告西双版纳 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 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2801民初6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1323执813号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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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323执81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5339.74元及利息(以135339.7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计1503元,由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福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323民初5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577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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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2执577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23344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233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6执2325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2-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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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6执232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票面款项400000元;二、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浩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45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重庆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2-09-06 |
移出原因 |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移出时间 | 2023-02-03 |
做出决定机关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4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重庆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重庆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0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