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0500709200
地址:双流县星空路89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20500709200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7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何宇 | 营业期限 | 2012年07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双流县星空路89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丁宏 |
监事 |
何宇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220500709200 |
2 | 2020 | A级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22050070920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7252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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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725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6民初6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4217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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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421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川楚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款174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楚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6民初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3841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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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384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醉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与F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二、成都醉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F某某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143.36元;三、驳回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成都醉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6民初1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1235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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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123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天霈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144.69元及利息(利息以234144.6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4元,由原告云南天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8元、被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6民初2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2652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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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265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6民初10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2716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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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271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506904元;二、被告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石雅街118号“佳兆业.珑樾壹号”的15套商品房(房号:25-2-502、25-2-602、26-1-602、25-2-1002、26-1-701、26-1-801、26-1-802、26-1-901、26-2-802、25-1-801、25-1-802、25-1-901、25-1-1001、25-1-1002、25-2-702)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99335元,由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6民初12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2156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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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215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 ||||
执行依据文号 | 双劳人仲案(2022)02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2808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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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280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6民初65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川0116执1716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2-04-19 | 2022-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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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16执171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T某某、H某某办理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城北上街253号4栋2单元14楼1401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将产权过户至原告W某某、T某某、H某某名下。二、驳回原告W某某、T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原告W某某、T某某、H某某负担2586元,被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6民初9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川0116执1773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2-04-20 | 2022-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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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16执177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1081.6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被告成都佳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约金100000元,被告成都市佳芃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佳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预约金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退还预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6民初8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7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