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7790040989U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7790040989U | 登记机关 |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6年07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何宇 | 营业期限 | 2006年07月3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2月07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以上项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项目除外)。 |
主要人员 (2)
何宇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曹浚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云南佳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云南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 | 700万元 |
贵州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4375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437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越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止,之后按年利率8%从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范围内向四川越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成都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四川越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58元,公告费600元,由成都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6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411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411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锦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660166.0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尚欠款项660166.0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8%的标准予以计算,计算的违约金的金额以诉请的485583元为限);二、被告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12元,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共计20112元,由原告负担7436元,由被告成都市锦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6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92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361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361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天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设计费356480.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尚欠设计费356480.96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LPR计算);二、被告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253.19元,保全案件申请费2799元,共计10052.19元,由原告负担552.19元,由被告成都天佳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2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5479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16执547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 ||||
执行依据文号 | 双劳人仲案(2022)03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825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825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天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2221.4元及相应损失(损失计算方式:自2021年9月26日起,以6222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成都天佳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成都天佳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2执1517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2执1517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1959702.42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2民初14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4217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16执421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四川楚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款174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8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楚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由成都市鼎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6民初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3841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16执384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醉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与F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二、成都醉印象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F某某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143.36元;三、驳回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成都醉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6民初1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2652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16执265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6民初10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1813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川0182执181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00元;二、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从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由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7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