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0549472162
地址:郫县犀浦镇恒山大道中段金犀庭苑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40549472162 | 登记机关 |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11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汪旭波 | 营业期限 | 2012年11月08日 - 2032年11月0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6135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29日 |
企业地址 | 郫县犀浦镇恒山大道中段金犀庭苑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 |
主要人员 (2)
林进 |
监事 |
汪旭波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8115万人民币 | 811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成都南浦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24054947216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684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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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68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信诚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5927.97元及违约金:以81631.57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96.4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信诚阁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12元,由被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3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573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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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57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Z某某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6920元;-4-二、驳回原告F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F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179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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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17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合计75301.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5301.2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42元,由被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17执3307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7-01 | 2022-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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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17执330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工程款747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4754为基数,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万分之五每天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被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105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13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1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