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066970747P
地址:郫县郫筒镇街道望丛社区望丛三组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4066970747P | 登记机关 |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04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民 | 营业期限 | 2013年04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7月06日 |
企业地址 | 郫县郫筒镇街道望丛社区望丛三组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酒店管理。 |
主要人员 (2)
吴建民 |
执行董事,经理 |
王跃军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24066970747P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962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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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96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协助原告F某某办理位于郫都区郫筒中信大道三段188号花样年龙年中心地下室-1层222号、223号、224号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二、被告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迟延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其中两个车位的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18日;另一个车位的违约金以9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5715元,由被告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4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844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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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84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华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78280.74元及利息(利息以78280.74元为基数,按3.65%的年利率,从202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减半收取888元,由被告成都新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4-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4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4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