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0866983818
地址:四川成都双流星空路898号写字楼9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20866983818 | 登记机关 |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1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包辽新 | 营业期限 | 2014年01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7月06日 |
企业地址 | 四川成都双流星空路898号写字楼9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业营运与商务咨询;旅游资源开发;劳务分包;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不含保安服务)与咨询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项目开发;房屋租售信息咨询服务;建材(不含砂石)销售与代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健身和游泳器材及设备、工艺品、百货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包辽新 |
执行董事,经理 |
喻磊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6(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3(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2(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0(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1(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81(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7(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82(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5(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9(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8(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7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T4980(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82086698381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3095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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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309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某某工程款1957082元;二、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95708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向J某某支付付清工程款1957082元之日止的利息;三、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某某停工损失342000元;四、驳回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6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50000元,共计173562元,由J某某负担138800元,由成都盛世凰巢-27-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7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1813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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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181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0000元;二、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从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由成都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1371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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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137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205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实际欠付金额612058.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二、驳回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580元,由被告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1342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5-18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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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134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成都易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137128.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37128.1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成都易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523元,由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6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1709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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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170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43890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实际欠付金额438900.2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年利率3.7%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9元,由被告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12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664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3-09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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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66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大业光电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6030.5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实际欠付金额136030.5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先行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1369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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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136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开具1318290.0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等额发票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18290.09元;二、驳回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95元,由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3662元,被告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333元(此款原告已先行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6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1370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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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137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开具181846.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等额发票后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6384.97元;二、驳回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元、财产保全费1660元,合计4015元,由原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75元(此款原告已先行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6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788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2-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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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78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策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告服务费105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为15235.5元;-9-从2021年10月11日起,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应以10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广告服务费付清时止);二、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策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4500元;。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6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1639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6-17 | 2022-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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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163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29069.2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实际欠付金额1929069.27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二、驳回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44元,由原告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7元,被告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107元(此款原告已先行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82执489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2-02-17 | 2022-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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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82执48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62023.4元;二、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以76202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85元,保全费4405元,共计10190元,由被告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成都盛世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赫扬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6-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2民初5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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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1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