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59465852XK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259465852XK | 登记机关 |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4月13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世馨 | 营业期限 | 2012年04月1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4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5月10日 |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张世馨 |
| 经理,执行董事 |
| 张敏 |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成都时代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吕春如 | - | - | |
| 李伟 | - | - | |
| 李泽贵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彭州市住建消验(2024)第1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验收备案书 |
| 许可机关 | 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1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成都恒大翡翠龙庭建设项目A地块(地址:濛阳镇东星村;建筑面积:121719.4平方米;建筑高度:58.20米;建筑层数:19;使用性质:民用建筑;备案申请表编号:;备案凭证文号:彭州市住建消验(2024)第15号)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检查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6329(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6327(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6330(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6323(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6328(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6326(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6325(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 序号 | 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6324(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84执恢5910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2-13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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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0184执恢5910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本金533,392,974.65元及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33,392,974.6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4.75%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对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记载于川(2022)崇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589、00065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最高额60,060万元范围内按照登记顺位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对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记载于川(2019)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4,374万元范围内按照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对被告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记载于川(2020)南充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85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5,808万元范围内按照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被告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1,4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负担前述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61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82执462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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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0182执46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费100000元;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7—三、驳回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载明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6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1820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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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2执1820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成都时代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9元,由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由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四川科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2民初8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114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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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2执2114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46633374.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6633374.2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46633374.2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成都恒大翡翠龙庭首期B地块5#-8#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37元,由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先行预交,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5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1895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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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2执1895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不同创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款118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9元,由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成都不同创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垫交,由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不同创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27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952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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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2执95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舞钢市萱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09092.06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9092.0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舞钢市萱诚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由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舞钢市萱诚商贸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2民初2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145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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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渝0192执145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渝0192民初14230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92民初142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0 | 增值税 | 11174254.24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4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