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82MA6AK13R9A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2MA6AK13R9A | 登记机关 |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22日 |
法定代表人 | 洪贤龙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2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1月06日 |
企业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杨旭鸿 |
监事 |
洪贤龙 |
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510182202471932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项目名称:悦府小区项目地址:彭州市致和街道和济路69号号房屋性质:商业预售范围:15、16、17、18号楼套内面积:公摊面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29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29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1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1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29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29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29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1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30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M329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4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3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3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3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3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4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4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3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4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4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3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4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4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AL124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4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3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3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3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3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4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3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3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4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TSG08-2017-梯11川AL124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川0182执1726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82执172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力美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款2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力美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0182民初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735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73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圣伦电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价款538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389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成都圣伦电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2民初2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342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4-0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34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四川志德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3079.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第一笔以410144.83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72934.41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被告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2民初2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086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08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87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垫付,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2民初2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284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28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票据款97013.8元;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0元,由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负担2560元,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上述费用已由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预缴,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3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1986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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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198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100603.5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00603.59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四川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8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四川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四川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2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1402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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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140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318947.7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53645.66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3006.29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07786.39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4509.43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5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深圳市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深圳市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2民初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671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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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67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川018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4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2—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2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363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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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36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4085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从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9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3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7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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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票据款344701.8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44701.84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0.3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6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预缴,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2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22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