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790027477E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5790027477E | 登记机关 | 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年07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珩 | 营业期限 | 2006年07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7889 | 发照日期 | 2021年07月02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安装制冷空调设备、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装饰(凭资质证经营);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张世馨 |
监事 |
李润 |
董事 |
杨珩 |
经理,董事长 |
洪贤龙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5788.89万人民币 | 5788.89万人民币 |
熊敏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5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资阳万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41000万元 |
四川若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0万元 |
恒大地产集团眉山市彭山有限公司 | 100% | 4100万元 |
眉山恒大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125022419761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开始日期 | 2025-02-24 |
结束日期 | 2026-03-31 |
内容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1076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1076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川三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款项1,6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6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三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690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6-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0105民初7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1056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1056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上海福瀚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沣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大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31865*-*-*-*919387616项下票据款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5月11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2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上海福瀚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沣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00元,由上海福瀚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沣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2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1381执3691号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1381执369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13民终3665号 | ||||
执行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民终3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5935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593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5488元(维修费25033元、案件受理费455元); 二、请求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50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年 5 月 12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请求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执行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9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藏0402执698号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藏0402执698号 | ||||
省份 | 西藏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5,856,079.15元; 二、 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5,262,293.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93,785.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92.55元,由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藏0402民初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6394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6-24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639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祥煜麒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31865*-*-*-*783737071项下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嘉祥煜麒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640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9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639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6-24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639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祥煜麒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31865*-*-*-*783060617项下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嘉祥煜麒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640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9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11执573号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1执57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四川峨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进度奖、赶工奖、停工补偿182858374.57元;三、四川峨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以182858374.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四、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55846479.72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恒大峨眉山国际度假区首期宏远地块(L-43、L-3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民终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1381执2201号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1381执220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川1381民初6492号 | ||||
执行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81民初64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82执1332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82执133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68028432.5元;二、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9月28日的违约金43043678.38元、以及以368028432.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0%/365的标准,从2022年9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75909.35元及评估费340000元;四、被告成都时代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下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2)川01民初6473号案件受理1623401元、(2022)川01民初6474号案件受理费659065.85元,合计2282466.85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3047.6元,由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919419.25元。保全费共计10000元,由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天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6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1181执3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1181执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34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3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焉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0000元;二、驳回成都焉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1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恢31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恢31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9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湘0103执1205号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湘0103执1205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限被告成都天府同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晋中十杰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湘潭申再旺贸易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来芙特线缆有限公司涉案票号231865*-*-*-*783098522的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500 000元及利息(以5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被告F某某对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L某某对被告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来芙特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65元,共计11 865元,由被告成都天府同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晋中十杰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湘潭申再旺贸易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F某某、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03民初14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82执1726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82执172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力美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款2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力美互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0182民初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372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372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票据款50万元; 2.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 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1年8月30 日起暂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3.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公告费600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7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372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372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票据款50万元; 2.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 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1年8月30 日起暂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3.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公告费600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75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182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182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31865*-*-*-*012095777项下票据款872,191.0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72,191.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9月6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天亿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49元,由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1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373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373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票据款100万元; 2.请求贵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 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1年8月30日起暂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02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278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278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精管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2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精管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900元,由四川精管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55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1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1304执353号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1304执35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427969.3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民终2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7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7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航盛鑫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项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7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39138元,由阆中德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6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325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325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四川精管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31865*-*-*-*871630734项下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1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325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325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精管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款项40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4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精管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由四川精管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36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35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1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735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4-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73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圣伦电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价款538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389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成都圣伦电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由被告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2民初2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349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349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退还2713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713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攀枝花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41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323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323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车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50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150800元广告费为基数,从2023年5月22日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南充车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0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322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322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车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64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164800元广告费为基数,从2023年5月22日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南充车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0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3235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323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车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90000元广告费为基数,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3年5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南充车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0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323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323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车视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84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68400元广告费为基数,从2023年5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南充车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01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080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080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2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271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271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8-向原告成都圣伦电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8178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8178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被告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圣伦电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1元,由被告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53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9215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6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921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2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19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19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4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65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65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成都宏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成都宏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11408元,减半收取5704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4649元,成都宏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25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944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944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号码为2*-*-*-*1083101557135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447351.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47351.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8元,减半收取4049元,由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4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614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4-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614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2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302执1611号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302执161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03民终665号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3民终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284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28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票据款97013.8元;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0元,由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负担2560元,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上述费用已由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预缴,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四川地伍测绘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32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086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08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时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87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垫付,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成都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82民初2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114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11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46633374.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6633374.2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46633374.2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成都恒大翡翠龙庭首期B地块5#-8#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37元,由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先行预交,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浙0303执3546号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303执354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303民初1971号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303民初1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2执1570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2执1570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2民初37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518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251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利息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扣减林芝恒大旅游公司已支付的5,261.74元。罚息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0基点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当期利息逾期之次月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0基点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当期利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基础利率标准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变化,以12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二、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利息以287,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9%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罚息以287,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当期利息逾期之次月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当期利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基础利率标准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变化,以12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对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林芝县鲁朗国际旅游小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林县他项2014第41号他项权证载明为准)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66,4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余额6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7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57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8585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858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内江恒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吉思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00609655270519项下票据款676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76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2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内江恒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成都吉思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65元,由内江恒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0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857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857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吉思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706763元及利息(以70676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三、驳回成都吉思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8元,由德阳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8-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4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857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857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598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598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佳诚智合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7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7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佳诚智合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7-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5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749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749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佳诚智合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项本金173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3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5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6004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600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佰盛印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项本金109518.8元及利息(利息以10951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鑫佰盛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1247元,由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3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1381执1802号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381执180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川1381民初6687号 | ||||
执行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81民初6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733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733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眉山恒大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鑫佰盛印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230565*-*-*-*798715321项下票据款8582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2月17日起,以8582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给付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眉山恒大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鑫佰盛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5元,由眉山恒大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0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521执1339号 | 泸县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521执133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521民初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1304执1278号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304执127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69668.54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04民初4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粤0103执1723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03执17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03民初13543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135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871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181执87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四川博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309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30900为基数,从2022年7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前述广告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四川博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671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67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川018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第4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2—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29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19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19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绵阳市永合万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669,046.96元及利息(以669,046.9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绵阳市永合万益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绵阳市永合万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1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363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2执36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4085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从2022年3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9元,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彭州恒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3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521执666号 | 泸县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521执66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521民初4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4执1346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4执134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如果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62元,由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4民初40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4执1334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4执133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0元;二、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7-求。案件受理费23,602元,由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4民初4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4执1347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4执134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0元;二、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案件受理费23,602元,由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4民初40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4执1348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4执134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2元,由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8-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4民初3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4执1349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4执134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7-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2元,由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4民初42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3)川0184执1136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84执113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660,659.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660,659.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重庆长江金融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41元,由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4民初3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22)豫0882执2237号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1-28 | 2023-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882执223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882民初28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788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7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