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00MA66QX4X0T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2号2幢5单元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0MA66QX4X0T | 登记机关 |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奚国鹏 | 营业期限 | 2018年08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2号2幢5单元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奚国鹏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李兰春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980万人民币 | 98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990万人民币 | 99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成都青云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万人民币 | 1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万人民币 | 1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成都煜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万人民币 | 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泸州钏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泸高新税)许变准字(2022)第(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泸高新税)许变准字(2022)第(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泸高新税)许变准字(2022)第(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泸高新税)许变准字(2022)第(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2-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8201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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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91执820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116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票据款项1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5999元(该款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201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502执287号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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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502执28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101166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502民初42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5019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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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91执501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票据金额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343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21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0306执恢685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3-12-28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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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6执恢68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主执5145、(2023)粤0306执调5097号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34642579】。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优化设计费559592.97元;二、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11月2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卓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47元,由原告深圳市卓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6司负担702元,由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45元。原告已预交的51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4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2023)粤0306执保21409号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6民初23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502执2266号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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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502执226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30元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502民初3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502执2061号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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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502执206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457681.5元及利息,诉讼、保全费7214元,合计464895.5元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502民初48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109执2327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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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09执232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109民初1136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09民初11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恢213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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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恢21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成都市兴三维玻璃制造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1011582314912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3670元,由被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3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恢211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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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恢21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兴三维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225933.2元;二、被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兴三维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25933.2元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25933.2元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成都市兴三维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元,保全费1650元,共计4005元,由被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1民初4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川0502执1808号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6-07 | 2022-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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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502执180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传唱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3355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传唱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元,由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5元,原告成都传唱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502民初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8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