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81714471832X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181714471832X | 登记机关 |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8年04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阳 | 营业期限 | 1998年04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4日 |
企业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工程土地平整;房屋工程建筑;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建材、机电设备、计算机及软硬件、家用电器、日用品百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杨旭鸿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峨眉山远达实业有限公司 | - | - | |
乐山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四川鼎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K08347(24)-梯11川K0835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2-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川建房企51110026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9 |
结束日期 | 2027-08-29 |
内容 | 房地产资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川K07448(24)-梯11川K07479(2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6-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新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执573号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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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执57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四川峨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进度奖、赶工奖、停工补偿182858374.57元;三、四川峨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以182858374.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四、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55846479.72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恒大峨眉山国际度假区首期宏远地块(L-43、L-3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民终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4)川1181执1209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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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1181执120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易居祥悦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31,437.42元:二、驳回原告成都易居祥悦不动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3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4)川1181执573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2-2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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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1181执57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奥0103民初17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4)川1181执572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2-2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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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1181执57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奥0103民初18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4)川1181执5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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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1181执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服务费280000元。 二、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向执行人支付预交案件受理费2911元。 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944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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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944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号码为2*-*-*-*1083101557135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447351.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47351.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8元,减半收取4049元,由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4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614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4-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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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614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23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1108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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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110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1401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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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140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娟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181民初17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598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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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598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佳诚智合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07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7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佳诚智合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7-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5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749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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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749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佳诚智合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项本金173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3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5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6004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2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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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600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鑫佰盛印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项本金109518.8元及利息(利息以10951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四川鑫佰盛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1247元,由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3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504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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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504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10128838614665项下票据款491661.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91661.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5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38元,由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1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4937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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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493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00923729578926项下票据款119908.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9908.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虎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49元,由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1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800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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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80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粤0103执1298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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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3执129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7768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7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436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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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436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价款683971.67元及违约金(以484791元为基数,以 一年期LPR 为标准,从 2022年 1月 2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2月28日产生违约金20250元);2、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000元;以上两项共计709222元(截至2023年2月28日)。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148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754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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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75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3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871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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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87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四川博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309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30900为基数,从2022年7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前述广告服务费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四川博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908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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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90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3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855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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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85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购房款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181民初1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627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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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62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1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恢140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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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恢14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181民初7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8年04月2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