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502MA688LE56Y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36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502MA688LE56Y | 登记机关 | 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2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阳 | 营业期限 | 2019年02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3月31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恒大中心36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经营、酒店管理、安装制冷空调设备、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装饰工程;自有房屋、车库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阳 |
经理,执行董事 |
杨旭鸿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翠住消验﹝2023﹞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宜宾恒大御景半岛项目(一期)A-02-03-01地块建设项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946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946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0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462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462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沙市第一生产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766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40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3日起,以270640元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长沙市第一生产力广告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4元,由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2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292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292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号为2*-*-*-*01230811593070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233,97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233,97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5-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月4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20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69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17执169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西中德铝业有限公司票据款846,234.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55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354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35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81470118955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金额24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10120826890670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金额179,369.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9,369.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4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588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588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宏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2*-*-*-*0091772512826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19,746.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119,746.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成都宏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61元,由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6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034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03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4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72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72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判决书于2022年10月26日出具)内向成都七之星展览有限公司支付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326元,由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暂计申请金额共计:22348.00元(1、申请执行款项:21000.00元;2、对应利息:1022.00元;3、案件受理费:326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2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宜宾恒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1178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川0105执1178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0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2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