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02MA6E25582Y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桂花路1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2MA6E25582Y | 登记机关 |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慧明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3日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桂花路18号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
主要人员 (3)
刘兆东 |
监事 |
李杰亮 |
财务负责人 |
杨慧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58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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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558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 付 清 贵 州 国 龙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理 费 人 民 币 666908.95 元,若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 则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全部未支付款项,且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向贵州国 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监理费为 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支付完 毕之日止; 二、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对申请人七星关 区扶贫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诉前调确1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104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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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104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质量保 证金 3572.68 元,双方在本案中权利义务终结。 二、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 2 务,则免除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案涉质量保证金的资金占 用费及利息等。 三、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 务,则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另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的标准向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支付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预交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后为 25 元,被告七星关区扶 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0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恢62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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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恢62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付 未付涉案工程款项 35,171,012.98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 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 171,012.98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3 日、 以未付款 35,171,012.98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 4 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 二、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名为“赶工 奖”实为票据贴息费用 1,400,000.00 元。 三、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 已到期质保金 22,522,433.66 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19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6,034.64 元、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 合计诉讼费用共计 361,034.64 元,由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 限公司负担 300,467.00 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 公司自行负担 60,567.64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9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79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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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79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 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649.71 元,如果被告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则被告七 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利息,利息以 9,649.71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支 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 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5,834.00 元,如果被告 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则被告威 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利息,利息以 15,834.00 元为 4 基数,按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支 付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91.00 元,减半收取 245.50 元,被告七星关区 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93.50 元,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自 愿负担 152.00 元(二被告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79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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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79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755.50 元,若被告纳 雍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N某某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赫章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284.50 元,若被告赫 章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赫章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 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085.00 元,若被 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 4 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 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396.00 元,若被告织 金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织金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五、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588.00 元,减半收取 294.00 元,由被告N某某 扶贫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赫章扶贫有限公司负担85.00 元,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53.00 元,被告织金扶贫 有限公司负担 66.00 元(四被告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给 原告)。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02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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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02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分二期支付中机中联工程 2 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 1,000,000 元,第一期定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000 元,第二期定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币 500,000 元,如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 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 就全部未履行金额、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利息以未 支付部分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计算,从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诉前调确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6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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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6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贵 州分公司、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 带清偿原告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到期拒付的承兑汇票本金 60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6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 2022 年 7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所有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800.00 元,减半收取为 4,900.00 元,由被告 广东齐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0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89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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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89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诉人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已到期质保金21262832.97元;”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民初34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付未付涉案工程款项200000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未付款200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民终4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39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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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3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七云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毕节市农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刺梨苗木款 1,436,488.80 元及利息,利息以苗木 款 1,436,488.80 元为基数,从 2020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按年利率 7%计算,从 2021 年 4 月 1 日至该款清偿 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 8%计算。 7 二、被告W某某对被告贵州七云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 司应支付原告的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7,737.00 元,减半收取 8,868.50 元,由 被告贵州七云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6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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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55960.10 元, 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大方 扶贫有限公司应当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 息以 55960.1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 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16351.20 元, 3 若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纳雍 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 (利息以 116351.2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 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08753.99 元,若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 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08753.9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28760.20 元,若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 则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28760.2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86558.66 元,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 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86558.6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4 六、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就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对大方扶贫有限公司、纳雍扶贫有限公司、威宁搬 迁扶贫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享有的前述债权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 8746.00 元,减半收取 4373 元,被告七星 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案件受理费七星关区扶贫有 限公司定于 2022 月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成都兰花草窗 帘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6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85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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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185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付 未付涉案工程款项 35,171,012.98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 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 171,012.98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3 日、 以未付款 35,171,012.98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 4 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 二、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名为“赶工 奖”实为票据贴息费用 1,400,000.00 元。 三、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 已到期质保金 22,522,433.66 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19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6,034.64 元、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 合计诉讼费用共计 361,034.64 元,由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 限公司负担 300,467.00 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 公司自行负担 60,567.64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9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35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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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3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 付未付涉案工程款项 10,340,238.22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 算,以未付款 3,140,238.22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27 日 计算至 2022 年 2 月 6 日、以 9,140,238.22 元为基数从 2022 15 年 2 月 7 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3,485.00 元,由原告中建四局第五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36,692.00 元、由被告七星关区扶贫 有限公司负担 76,793.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3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3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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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3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 次性 支付 原告 成都 兰花 草窗 帘有 限公 司的 货款 15,933.72 元,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 款项,则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5,933.7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 次性 支付 原告 成都 兰花 草窗 帘有 限公 司的 货款 33,656.83 元,若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 款项,则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33,656.8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的货款 154,897.74 元,若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 - 4 - 述款项,则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 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54,897.74 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 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的货款 11,505.41 元,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大 方扶贫有限公司应当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 息以 11,505.4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 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对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 限公司对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威宁 搬迁扶贫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539.00 元,减半收取为 2,269.50 元,被告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案件受理费七星关区扶贫 有限公司定于 2022 月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成都兰花草窗 帘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6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2)黔0502执815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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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502执815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付未 付涉案工程款项 4,572,837.15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 款利息以 4,572,837.15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 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标准从 2022 年 7 月 27 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3,383.00 元,由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 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0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2)黔0502执831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2-11-25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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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502执831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付未付涉 9 案工程余款 6,758,329.43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 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未付款 598,329.43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 月 25 日、 以 5,500,000.00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2 月 3 日起分别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 日止) 。 二、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 40,430.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诉讼费用合计为 45,430.00 元,由原告中铁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13,260.00 元、由被告七星关区扶 贫有限公司负担 32,170.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7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