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02MA6E25582Y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桂花路1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02MA6E25582Y | 登记机关 | 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9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慧明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桂花路18号 |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 ||
主要人员 (3)
| 刘兆东 |
| 监事 |
| 李杰亮 |
| 财务负责人 |
| 杨慧明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58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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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5583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 付 清 贵 州 国 龙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理 费 人 民 币 666908.95 元,若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 则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全部未支付款项,且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向贵州国 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监理费为 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支付完 毕之日止; 二、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对申请人七星关 区扶贫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诉前调确10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104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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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1047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质量保 证金 3572.68 元,双方在本案中权利义务终结。 二、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 2 务,则免除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案涉质量保证金的资金占 用费及利息等。 三、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 务,则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另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的标准向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支付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预交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后为 25 元,被告七星关区扶 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02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恢62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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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恢623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应付 未付涉案工程款项 35,171,012.98 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 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 171,012.98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21 年 8 月 3 日、 以未付款 35,171,012.98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 4 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 二、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名为“赶工 奖”实为票据贴息费用 1,400,000.00 元。 三、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 已到期质保金 22,522,433.66 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19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6,034.64 元、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 合计诉讼费用共计 361,034.64 元,由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 限公司负担 300,467.00 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 公司自行负担 60,567.64 元。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90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79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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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797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 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9,649.71 元,如果被告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则被告七 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利息,利息以 9,649.71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支 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 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5,834.00 元,如果被告 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则被告威 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利息,利息以 15,834.00 元为 4 基数,按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支 付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91.00 元,减半收取 245.50 元,被告七星关区 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93.50 元,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自 愿负担 152.00 元(二被告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支付)。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79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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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796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755.50 元,若被告纳 雍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N某某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赫章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284.50 元,若被告赫 章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赫章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 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085.00 元,若被 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 4 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 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396.00 元,若被告织 金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织金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五、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588.00 元,减半收取 294.00 元,由被告N某某 扶贫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赫章扶贫有限公司负担85.00 元,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53.00 元,被告织金扶贫 有限公司负担 66.00 元(四被告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给 原告)。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