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1MA6DK26K68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利民路地税局三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1MA6DK26K68 | 登记机关 |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慧明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6日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利民路地税局三楼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
主要人员 (5)
刘兆东 |
董事 |
卢先武 |
监事 |
卢毅芳 |
财务负责人 |
杨慧明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钟芳利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6)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喀什恒大扶贫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百里杜鹃扶贫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赫章扶贫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织金扶贫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4)黔0523执1538号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523执153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069792.48元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3民初1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2611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521执261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4 年3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费5205.11 元; 二、若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申请人 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则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从2024 年4 月1 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申请人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特3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58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502执558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 付 清 贵 州 国 龙 项 目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监 理 费 人 民 币 666908.95 元,若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 则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全部未支付款项,且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向贵州国 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监理费为 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支付完 毕之日止; 二、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对申请人七星关 区扶贫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诉前调确1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 499 46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7%的工程款22 794 477.69元中的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 ,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赶工奖1 753 738.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赶工奖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建的织金平远人家异地搬迁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 616元,减半收取计88 808元,由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4民初1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4)黔0523执283号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523执28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应支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及保修金53662.38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3民初27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4)黔0527执恢110号 | 赫章县人民法院 | 2024-03-08 | 2024-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527执恢11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赫章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赫章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27民初6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4)黔0527执恢111号 | 赫章县人民法院 | 2024-03-08 | 2024-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527执恢11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赫章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赫章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527民初6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3)黔0523执3307号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23执330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应支付申请人建设工程设计费305872.3元,自2023年8月15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3诉前调确10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91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791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项 1,187,412.92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1,187,412.92 元为基数,按 - 12 - 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从 2022 年 9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金海湖 新区扶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762.00 元,减半收取 8,381.00 元。由被告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44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3)黔0523执3312号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2023-12-19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23执331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192249.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3民初3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3)黔0526执5553号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26执555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判文书。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6民初5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3)黔0524执3394号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24执339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欠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费13905.15元,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织金扶贫有限公司承担从2023年8月5日起以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约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56.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泛亚景观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4民初43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25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125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 58412.09 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 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5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125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125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N某某与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经济补偿金 75110.42 元; 三、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0 元,由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 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52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2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