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1MA6DK25U1B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利民路地税局三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1MA6DK25U1B | 登记机关 |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慧明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2日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利民路地税局三楼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
主要人员 (5)
刘兆东 |
董事 |
卢先武 |
监事 |
卢毅芳 |
财务负责人 |
杨慧明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钟芳利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姚东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大方扶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2612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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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261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4 年3 月31 日前 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64921.87 元; 二、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申请人贵州国 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则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从2024 年4 月1 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申请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 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特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1944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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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194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28801.10 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18497.01 元为基数,自2020 年11 月 30 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至支付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00 元, 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 1560.00 元,由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初7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1953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5-2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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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195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百里杜鹃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9 231.94 元; 二、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 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839002.14 元,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 前支付 228722.74 元;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 610279.40 元; 三、若被告百里杜鹃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 时间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自愿以尚欠的 19 231.94 元为基 数,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至支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深圳文科园 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四、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能按第二项确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自愿以尚欠的 839002.14 元为基数,自 2023年4月30日起至支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利息,且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被告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尚欠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5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2181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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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218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638.09 元及利息(利息以212638.09 元为基数,自2021 年9 月2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2.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66.00元,由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5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2613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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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261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4 年3 月31 日前 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 92310.89 元; 二、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申请人贵州国 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则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从2024 年4月1 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申请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 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特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2105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6-06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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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210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2023 年3 月30 日前支付原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03012.19 元,若到期未付清, 则应支付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9 年11 月15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 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的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1305.00 元由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承担, 并于2023 年3 月30 前支付给原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56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303执2222号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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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303执222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 黔 0303 民初 7688 号民事判决; 二、由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遵义 市建丰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 100 万元及利息(利息 以 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 日止); 三、驳回遵义市建丰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上诉请 - 10 - 求及其余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3民终3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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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 499 46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7%的工程款22 794 477.69元中的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 ,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赶工奖1 753 738.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赶工奖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建的织金平远人家异地搬迁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 616元,减半收取计88 808元,由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4民初1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962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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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96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一次性付清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3199.57 元、质量保修金 2935.18 元;合计:6134.75 元; 二、若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四川青 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则向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以未 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支付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 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止的相应利息; 三、若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如能按上述期限付清全部款 项,则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等; 四、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诉前调确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恢164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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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恢16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59562.18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注:申请人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在款项支付前配合出具质保金申请书);二、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逾期,申请人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大方县法院申请执行未支付款项,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从 2021 年 2 月 22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 3.7%支付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诉前调确3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312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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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31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 30, 301.95 元以及质量保修金 30,799.73 元,两项合计 61,101.68 元。 二、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如能按上述期限付清全部 款项,则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等。 三、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以 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支付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 至款项付清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申请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 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诉前调确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310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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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31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 2, 230.74 元。 二、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如能按上述期限付清全部 款项,则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等。 三、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以 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支付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 至款项付清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申请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 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诉前调确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3817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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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381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 限公司款项 1540271.33 元,自愿定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 支付 500000.00 元、2023 年 10 月 31 日之前支付 500000.00 元、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540271.33 元; 二、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不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 时间向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自愿以未支付 款项为基数从 2023 年 2 月 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原告贵州 长通电气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大方县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四、案件受理费 9340.00 元(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 司已预交),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4670.00 元,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4670.00 元,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初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3387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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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338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40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400,000.00 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 从 2022 年 11 月 2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止)。 二、申请人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 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特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3386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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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338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款项 493,371.35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493,371.35 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 从 2022 年 11 月 2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止)。 二、申请人北京城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 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特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2209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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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220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 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6006298.25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 6006298.25 元为基数,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 准,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 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 6863549.96 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向原 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1638.00 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55819.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共计 60819.00 元,由被 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40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2914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21执291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 支付申请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货款 41,600.00 元; 二、申请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 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特1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2756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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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275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贵阳普瑞鑫热能科 技有限公司合同款 271405.17 元、质量保证金 38899.50 元,上 述共计 310304.67 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23 年 3 月起分三期, 每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贵阳普瑞鑫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434.89元,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 二、原告贵阳普瑞鑫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 讼请求,并撤回对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 3000.00 元,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 担,并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贵阳普瑞鑫热能科技有 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4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2763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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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276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福建雪人工 程有限公司质保金 513244.88 元(定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 256622.44 元,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前一次性付清尾款 256622.44 元); 二、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申请人福建雪 人工程有限公司则向大方县法院申请执行未支付全部款项,并以 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从 2022 年 8 月 22 日起至款 项付清止的利息; 三、申请人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诉前调确1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恢124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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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恢12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31855106.02元,并支付以 21066113.41 元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0788992.61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 3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1455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案件受理费 107275 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8319元,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9895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8054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16658 元,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1396 元。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民终3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2228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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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222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2)黔 0521 民初 1371 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一审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 1,834,563.06 元及利息,利息以 1,834,563.06 元 为计算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844.00 元,由上诉人大方扶贫公司负担 9,979 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负担 2,865 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 5,014.00 元,由上诉人大方扶贫公司承担 4,306 元, 由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708 元。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民终3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2362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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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236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支 付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货款 80981.15 元; 二、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应向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款项为基 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 息;三、案件受理费 980.00 元,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并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给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四、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 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45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1940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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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194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2)黔 0521 民初 7529 号民事判决; 二、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 付 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 质 保 金 ) 2,979,320.59 元及利息,利息以 2,964,645.62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 14,674.97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12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起诉请 求。 四、驳回大方扶贫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8,535 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 限公司负担 6,197 元,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12,338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22,093 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 司负担 7,386 元,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14,707 元。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民终3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2060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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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206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2)黔 0521 民初 835 号民事判决; 二、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 付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 34,943,198.09 元及利息,利息以 31,373,987.20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 3,569,210.8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中建四局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大方扶贫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23,520 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建四 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8,380 元,大方扶贫有限公 司负担 105,14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 52,594.00 元,由中 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7,826 元,大方扶贫公司 有限承担 44,768 元。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民终35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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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55960.10 元, 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大方 扶贫有限公司应当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 息以 55960.1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 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16351.20 元, 3 若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纳雍 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 (利息以 116351.2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 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08753.99 元,若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 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08753.9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28760.20 元,若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 则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28760.2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86558.66 元,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 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86558.6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4 六、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就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对大方扶贫有限公司、纳雍扶贫有限公司、威宁搬 迁扶贫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享有的前述债权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 8746.00 元,减半收取 4373 元,被告七星 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案件受理费七星关区扶贫有 限公司定于 2022 月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成都兰花草窗 帘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6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1239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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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123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 原 告 中 建 五 局 第 三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 质 保 金 ) 3692090.55 元,并支付以 3692090.55 元为基数,从 2022 年 5 月 13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340.0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 18170.00 元,由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2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3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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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3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 次性 支付 原告 成都 兰花 草窗 帘有 限公 司的 货款 15,933.72 元,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 款项,则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5,933.7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 次性 支付 原告 成都 兰花 草窗 帘有 限公 司的 货款 33,656.83 元,若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 款项,则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33,656.8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的货款 154,897.74 元,若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 - 4 - 述款项,则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 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54,897.74 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 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的货款 11,505.41 元,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大 方扶贫有限公司应当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 息以 11,505.4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 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对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 限公司对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威宁 搬迁扶贫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539.00 元,减半收取为 2,269.50 元,被告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案件受理费七星关区扶贫 有限公司定于 2022 月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成都兰花草窗 帘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6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899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4-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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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89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申请人湖南一特医 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59562.18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 一次性支付(注:申请人湖南一特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在款项支付 前配合出具质保金申请书); 二、若申请人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逾期,申请人湖南一特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大方县法院申请执行未支付款项,并以未支 付款项为基数从 2021 年 2 月 22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 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 3.7%支付 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诉前调确3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2)黔0521执4079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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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521执407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质保金 5000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质保金 54770.97 元,以上 共计 104770.97 元; 二、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付款,原 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审理费 1235.00 元,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 担,于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1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2)黔0521执3518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2-10-14 | 2022-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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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521执351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2395408.9 元,并支付以 50636.26 元基数,从 2019 年 3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344772.64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7325 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4454 元,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1287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5059 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14025 元,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1034 元。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民终3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2)黔0521执3443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2-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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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521执344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大方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31855106.02元,并支付以 21066113.41 元基数,从 2021 年 4 月 2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0788992.61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8 月 3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版本)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14550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案件受理费 107275 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8319元,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9895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8054元,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16658 元,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1396 元。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民终3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大方扶贫有限公司 | (2022)黔0521执3660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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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521执366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 告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6472174.43 元(包含应退还原 告的履约保证金 525000.00 元),并以 6472174.4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2 月 7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360.00 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30680.00 元,由原告福建雪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128.00 元, 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28552.00 元。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2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2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