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扶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24MA6E244WX6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扶贫大街5号恒大扶贫公司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织金扶贫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4MA6E244WX6 | 登记机关 |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慧明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扶贫大街5号恒大扶贫公司 |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 ||
主要人员 (3)
| 刘兆东 |
| 监事 |
| 李杰亮 |
| 财务负责人 |
| 杨慧明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织金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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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 499 46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7%的工程款22 794 477.69元中的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 ,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赶工奖1 753 738.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赶工奖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建的织金平远人家异地搬迁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 616元,减半收取计88 808元,由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4民初15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织金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79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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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796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755.50 元,若被告纳 雍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N某某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赫章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8,284.50 元,若被告赫 章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赫章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 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085.00 元,若被 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 4 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 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向原告 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396.00 元,若被告织 金扶贫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则被告织金扶贫 有限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自 2023 年 1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笔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五、原告成都健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588.00 元,减半收取 294.00 元,由被告N某某 扶贫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赫章扶贫有限公司负担85.00 元,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53.00 元,被告织金扶贫 有限公司负担 66.00 元(四被告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给 原告)。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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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