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96MA6E25DQ0U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横一路生态丽景2号楼2层8-15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96MA6E25DQ0U | 登记机关 |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9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慧明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横一路生态丽景2号楼2层8-15号 |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 ||
主要人员 (3)
| 刘兆东 |
| 监事 |
| 李杰亮 |
| 财务负责人 |
| 杨慧明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259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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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5259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付 清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人民币 416362.76 元, 若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则贵州国龙项目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支付款项,且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向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监理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4 年 4 月 1 日 起计算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对被申请人金海湖新区 扶贫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 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达 成的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诉前调确10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5153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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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5153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质保金 707,632.63 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502民初26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2611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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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21执2611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4 年3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费5205.11 元; 二、若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申请人 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则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从2024 年4 月1 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申请人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特3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475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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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21执475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 金 1837.08 元; 二、若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付清全 部款项,则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等; 三、若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 项,则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支付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申请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求。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诉前调确4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104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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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02执1048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付清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人民币 28576.36 元,如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四川青城防 火门业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支付款项,且金海 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向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 2 - 利息以未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的标准进行 计算,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至该质量保修金支付完毕之日 止; 二、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诉前调确7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91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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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黔0502执7917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项 1,187,412.92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1,187,412.92 元为基数,按 - 12 - 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从 2022 年 9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金海湖 新区扶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762.00 元,减半收取 8,381.00 元。由被告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44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4265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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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黔0521执4265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原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200 万元,并 支付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13 日起至款项清偿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00.00 元,由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 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38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