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596MA6E25DQ0U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横一路生态丽景2号楼2层8-1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96MA6E25DQ0U | 登记机关 | 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5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慧明 | 营业期限 | 2017年05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03日 |
企业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双横一路生态丽景2号楼2层8-15号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农业、林业、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
主要人员 (3)
刘兆东 |
监事 |
李杰亮 |
财务负责人 |
杨慧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2611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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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261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2024 年3 月 31 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 费5205.11 元; 二、若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申请人 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则以未支付金额为基数,从2024 年4 月1 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申请人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民特3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21执475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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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1执47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 金 1837.08 元; 二、若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按上述期限付清全 部款项,则免除全部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等; 三、若申请人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 项,则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3.65%支付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申请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1诉前调确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4)黔0502执104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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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02执104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付清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人民币 28576.36 元,如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四川青城防 火门业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支付款项,且金海 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向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 2 - 利息以未支付质量保修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65%的标准进行 计算,从 2023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至该质量保修金支付完毕之日 止; 二、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诉前调确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91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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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91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项 1,187,412.92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1,187,412.92 元为基数,按 - 12 - 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从 2022 年 9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金海湖 新区扶贫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762.00 元,减半收取 8,381.00 元。由被告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02民初144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4265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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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426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原告大理国光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200 万元,并 支付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13 日起至款项清偿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00.00 元,由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 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3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3912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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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391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民终5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79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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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579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分 9 期支付西安高科幕 墙门窗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938700.00 元,第一期至第八期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 日),每月 1 日前支付 100000.00 元,第 9 期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前支付 138700.00 元。 二、如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则西 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可就未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诉前调确9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579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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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579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分九期支付西安高科 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 148,900.00 元,第一期至 第八期(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1 日),每月一日前 支付 16,250.00 元,第九期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前支付 18,900.00 元; 二、如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 则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可就未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诉前调确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28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16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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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428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2443068.60 元; 二、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04815.00 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负担 1005.00 元,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203810.00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1234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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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21执123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前支付原告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661283.83 元、项目保修金 110103.25 元,同时原告贵州诚 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 2022 年 9 月 10 日前向被告金 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及无质量无 问题说明; 二、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退还原告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 104740.53 元; 三、若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退 还)上述款项,应向原告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 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 661283.83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8 月 10 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履约保证金利息(以 104740.53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 6500.00 元,原告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 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五、原告贵州诚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 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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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55960.10 元, 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大方 扶贫有限公司应当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 息以 55960.1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 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16351.20 元, 3 若被告纳雍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纳雍 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 (利息以 116351.2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 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08753.99 元,若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 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08753.99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28760.20 元,若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 则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28760.2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货款 186558.66 元,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 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86558.6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4 六、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就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 有限公司对大方扶贫有限公司、纳雍扶贫有限公司、威宁搬 迁扶贫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享有的前述债权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 8746.00 元,减半收取 4373 元,被告七星 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案件受理费七星关区扶贫有 限公司定于 2022 月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成都兰花草窗 帘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6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736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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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502执736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 次性 支付 原告 成都 兰花 草窗 帘有 限公 司的 货款 15,933.72 元,若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 款项,则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5,933.7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 次性 支付 原告 成都 兰花 草窗 帘有 限公 司的 货款 33,656.83 元,若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 款项,则被告威宁搬迁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 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33,656.8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的货款 154,897.74 元,若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 - 4 - 述款项,则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成都兰 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 154,897.74 元为基数,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 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自愿定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的货款 11,505.41 元,若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则被告大 方扶贫有限公司应当付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利息(利 息以 11,505.4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2020 年 8 月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0 年 8 月 5 日起计算至 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对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 限公司对大方扶贫有限公司、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威宁 搬迁扶贫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成都兰花草窗帘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4,539.00 元,减半收取为 2,269.50 元,被告 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案件受理费七星关区扶贫 有限公司定于 2022 月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成都兰花草窗 帘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6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2)黔0521执4113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2-12-20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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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521执411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原告南京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177101.45元, 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支付自2022年2月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被告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2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金海湖新区扶贫有限公司 | (2022)黔0521执4065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2-11-25 | 2022-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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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0521执406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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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5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贵州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贵州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