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901MA6MWRQK5E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5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901MA6MWRQK5E | 登记机关 |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牟勋 | 营业期限 | 2017年12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8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企业地址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环城南路5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室内外保洁服务、停车服务、房屋租赁服务、其他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何青莲 |
董事 |
徐云标 |
董事 |
李兴强 |
监事 |
李明伟 |
董事 |
牟勋 |
董事长,经理 |
王云飞 |
监事 |
王志刚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昆明融创顺泽置业有限公司 | 3190万人民币 | 31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云南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190万人民币 | 319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云南泰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610万人民币 | 26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云南泰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610万人民币 | 26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大市城管商占道许〔分〕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大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5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道路挖掘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云建房证开字〔2023〕3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
许可机关 | 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7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核准为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云建房证开字﹝2023﹞3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7 |
结束日期 | 2026-04-17 |
内容 | 核准为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3002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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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300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融创大理九宁府项目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实现正式供电。二、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Y某某房屋质量瑕疵修复、整改费用500元。三、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930元。四、驳回原告C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C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206元,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元。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4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3003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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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300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融创.大理九宁府项目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实现正式供电。二、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G某某房屋质量瑕疵修复、整改费用500元。三、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G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800元。四、驳回原告X某某、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X某某、G某某共同负担165元,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元。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4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3004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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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300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满江片区红山路东侧融创.大理九宁府8幢707号房屋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给原告P某某。二、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融创.大理九宁府项目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实现正式供电。三、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P某某房屋质量瑕疵修复、整改费用500元。四、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118元。五、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112元,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元。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4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3005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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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3005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融创.大理九宁府项目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实现正式供电。二、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房屋质量瑕疵修复、整改费用400元。三、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662元。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87元,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3元。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4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3001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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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3001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融创.大理九宁府项目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实现正式供电。二、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677元。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94元,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元。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4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3000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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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300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满江片区红山路东侧融创.大理九宁府4幢2106号房屋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给原告X某某、C某某。二、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融创.大理九宁府项目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实现正式供电。三、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C某某房屋质量瑕疵修复、整改费用500元。四、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190元。五、驳回原告X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X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269元,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4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恢488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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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恢488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债务4,662,423元,以及该款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为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大理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5,212元,减半收取22,606元,由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2901民初6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4074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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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407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号码为230873*-*-*-*092731602、230873*-*-*-*092731651、230873*-*-*-*092731686、230873*-*-*-*092731619的汇票票款合计40万元,并承担以及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749元、保全费2586元,合计6335元,由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7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926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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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92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签订的六份《房屋认购合同》以及三份《债务抵销合同》。二、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55536元,以及该款项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3.45%/年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20元,减半收取28860元,由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7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云2901执272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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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2901执272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0290.27 元,以及该款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被告大理泰玺置 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6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2901执3800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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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2901执380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齐晋空间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2255742元,以及该款项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3.7%/年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齐晋空间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太平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实力夏都置业有限公司、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86元,减半收取12743元,由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1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云2901执3729号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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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2901执3729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永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00000元,以及该款项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78元,由被告大理泰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2901民初1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2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云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云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