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0738326411
地址:银川恒大御景半岛会所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0738326411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10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飞 | 营业期限 | 2013年10月11日 - 2053年10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48601 | 发照日期 | 2019年05月05日 |
企业地址 | 银川恒大御景半岛会所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振兴 |
监事 |
张飞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8601万 | 48601万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8601万人民币 | 4860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 45% | 2000万元 |
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5577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银住建消验字(2022)第A-220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核准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0000738326411 |
2 | 2019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0000738326411 |
3 | 2018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0000738326411 |
4 | 2017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0000738326411 |
5 | 2016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40104073832641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11 |
处罚类型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银兴综执罚字2023(0018)号 |
处罚事由 | 接到银川市住建局的案件线索移交函后,我局执法人员常磊、李亚军等人对银川恒大御景住宅小区1#公寓楼现场勘察发现,有多家一层营业房正在营业,多间公寓处于已入住或正在装修状态。执法人员与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名前员工取得联系,其均表示已从该公司离职,无法提供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后我局执法人员到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调取了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单,通过注册联系电话和注册地址未找到该公司相关联系人,该注册地址现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办公场所。结合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相关线索资料、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情况,以及银川恒大御景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和该小区所在的丽景街双庄社区负责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银川恒大御景住宅小区1#公寓楼开发建设单位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关证据资料充分,事实清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52404.92元。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814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宁0104执814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观测费22716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元,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9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8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632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宁0104执632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好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259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62598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590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宁0104执590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补助款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8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440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宁0104执440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裁决书生效后,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32832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叁拾贰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银兴劳人仲裁字(2023)2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473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宁0104执473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6757.2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1233.78元,并按照年利率3.70%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23年10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91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案件受理费257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0819元,由原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95元,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824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7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635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宁0104执635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972.66元。 如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计1588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负703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85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28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宁0104执284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银兴综执罚字2023〔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552404.92元、加处罚款552404.92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行审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1136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1136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能保建筑安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59733.94元,二、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能保建筑安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559733.94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19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5794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1127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1127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裁决书生效后,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 工资3355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整)。 一、本裁决书生效后,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 元整) 二、本裁决生效后,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银兴劳人仲裁字(2023)817-1号银兴劳人仲裁字(2023)8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1006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1006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院(自治区深地探测中心)支付工程款4284元、赶工奖12222.72元,退还履约保证金972元,合计17478.72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4284元自2020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6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1060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1060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补助款1680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76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818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818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8752.25元、利息1918.24元,并按年利率3.65%支付该汇票金额自2023年5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8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725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725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能保建筑安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65197.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3元,由原告宁夏能保建筑安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58元,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475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5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78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784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50000元自2023年1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3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62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624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并按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2022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隆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5民初4100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4元、保全费3220元,由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630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6309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鑫鼎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馨雅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甘肃信汇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20万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0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鑫鼎越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馨雅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2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533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533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力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款67651.1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元,已减半收取计756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5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473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473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的金额219892.13元,并以82874.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承担自2022年1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37017.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承担自2022年3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380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5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20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204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能保建筑安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56749.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6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55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6执1268号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6执1268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6民初8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365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365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车位补助金1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323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323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陕西恒基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6956.93元,并支付1506956.93元工程款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63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0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241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241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政兴五金机电经销部支付票据金额1678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政兴五金机电经销部自2022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4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52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52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博森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330734.59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330734.59元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1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15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32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320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能保建筑安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31244.9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31244.91元自2022年8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9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5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73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宁0104执731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博森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52370.87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152370.87元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7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1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04执108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宁0104执10846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同力源商贸中心货款12997.50元、利息974.66元,并按照年利率3.7%上浮50%支付12997.50元自2022年4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保全费220元,合计295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1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04执1134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宁0104执11345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9791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97910元货款自2021年3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1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27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04执1134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3-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宁0104执1134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洪盟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兑汇票金额27946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27946元自2022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2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04执1105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3-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宁0104执11057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黎明亮化照明灯饰支付货款15672元并按年利率5.39%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已减半收取96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3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04执918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宁0104执9184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4468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44688元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9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04执825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宁0104执8252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46850元并按年利率3.8%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1071元,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1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04执825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宁0104执825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176850元并按年利率3.8%支付自2022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8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89620.02 | 20270.03 |
2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24494.45 | 66513.52 |
3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房产税 | 95027.12 | 0.0 |
4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土地增值税 | 5839850.52 | 0.0 |
5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印花税 | 7509.2 | 0.0 |
6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17 | 增值税 | 8400788.14 | 289571.97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860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0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宁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宁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