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0738326411
地址:银川市国际贸易中心C栋1707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0000738326411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10月11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飞 | 营业期限 | 2013年10月11日 - 2053年10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8601 | 发照日期 | 2019年05月05日 |
| 企业地址 | 银川市国际贸易中心C栋1707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张振兴 |
| 监事 |
| 张飞 |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8601万人民币 | 48601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宁夏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 45% | 2000万元 |
| 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5577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0000738326411 |
| 2 | 2019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0000738326411 |
| 3 | 2018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0000738326411 |
| 4 | 2017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6400000738326411 |
| 5 | 2016 | A级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40104073832641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004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7-28 | 2026-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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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10040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7200元;二、驳回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19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恢1074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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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恢1074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科杰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2021年11月26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夏科杰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09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714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5-29 | 2025-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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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7143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4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自2021年9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8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宁0104民初62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541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4-24 | 2025-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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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5412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易居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49564.9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149564.95元自2021年8月1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1元,已减半收取计1655.50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37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宁0104执185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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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宁0104执1857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福麟灯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1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2元,已减半收取716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90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407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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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14072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5831.4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标准支付25831.40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67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190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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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11903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4887.9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工程款494887.98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7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92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4207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11-21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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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14207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1386.3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41386.35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69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127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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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11278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38190.92元,并按照年利率1.5%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5276.37元自2020年4月27日、质保金22914.55元自2021年5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67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3929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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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13929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补助款285930元,支付利息11339.29元,并以1906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继续支付自2024年4月25日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953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继续支付自2024年4月25日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880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30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127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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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11276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9737.2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75.08元及以19737.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60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127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宁0104执11275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2323.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89.38元,并以15232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21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814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6-11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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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8148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观测费22716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元,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9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04民初184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632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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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6328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好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汇票金额62598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支付62598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0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590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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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5900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补助款8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81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4401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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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4401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裁决书生效后,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32832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贰仟捌佰叁拾贰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银兴劳人仲裁字(2023)21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473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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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4735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6757.27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1233.78元,并按照年利率3.70%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23年10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91元,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案件受理费257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0819元,由原告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郑州凌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95元,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824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72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6350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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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6350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972.66元。 如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减半收取计1588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负703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885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19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2846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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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2846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银川市兴庆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银兴综执罚字2023〔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552404.92元、加处罚款552404.92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行审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1136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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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宁0104执11365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能保建筑安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59733.94元,二、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能保建筑安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559733.94元为本金,从2021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19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5794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宁0104执11272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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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宁0104执11272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裁决书生效后,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 工资3355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整)。 一、本裁决书生效后,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6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肆仟陆佰 元整) 二、本裁决生效后,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银兴劳人仲裁字(2023)817-1号银兴劳人仲裁字(2023)81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印花税 | 7509.2 | 0.0 |
| 2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土地增值税 | 5839850.52 | 0.0 |
| 3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增值税 | 8566486.91 | 6571.44 |
| 4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房产税 | 772052.29 | 58942.61 |
| 5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95415.16 | 4407.19 |
| 6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2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01218.92 | 460.0 |
| 7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04 | 增值税 | 8564915.48 | 5000.01 |
| 8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04 | 房产税 | 713109.68 | 0.0 |
| 9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0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91007.97 | 0.0 |
| 10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2-0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01108.92 | 35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860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0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宁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宁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