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03374848217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750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3374848217 | 登记机关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4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倪可铨 | 营业期限 | 2015年04月02日 - 2065年04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12月16日 |
企业地址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750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倪可铨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周银和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8-06-27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CXPSXK-2023-01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8 |
结束日期 | 2028-06-27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莆城自然资核﹝2023﹞1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莆城自然资验2023-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913503003374848217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恢88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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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恢88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峥翱物资经营部、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票据款1,470,000元; 二、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峥翱物资经营部、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4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X某某对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30元,公告费56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2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渝0106执6548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4-06-24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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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06执6548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6民初23991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6民初239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1557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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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1557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 -4-建佳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6630.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7元,减半收取计732.85元,由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闽0302民初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闽0304执1626号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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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4执1626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人民币154517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闽0304民初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恢171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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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恢171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中炼石化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2709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8813.7元,减半收取计9406.85元,由被告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302民初30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闽0302执3440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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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2执3440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沁阳市鑫隆加油站支付汇票金额1000000元及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沁阳市鑫隆加油站支付汇票金额200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47元,减半收取为8173.5元,由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3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闽0302执2949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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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2执2949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K某某、Z某某契税35068.38元及该款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K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809.9元,减半收取计404.95元,由K某某、Z某某负担47.93元,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7.02元。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1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闽0302执2947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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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2执2947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G某某契税26132.9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 -7-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计276.3元,由G某某负担28.87元,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7.43元。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1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闽0302执1682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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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2执1682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 莆田市城厢区宏达白蚁防治有限公司工程尾款68593.91元及该 款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5-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 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 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 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 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 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 费令、 罚款、 拘留等强制措施;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2.5元,减半收取为816.25元,由莆田金 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302民初1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闽0302执1696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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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2执1696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L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134960.98元; 二、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L某某契税31298.93元及该款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179元,减半收取计2089.5元,由L某某负担298.5元,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91元。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302民初19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闽0304执708号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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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4执708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58万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304民初4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39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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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39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峥翱物资经营部、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票据款1,470,000元; 二、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峥翱物资经营部、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4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X某某对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30元,公告费56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2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4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福建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0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