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5081616316P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5-2Q(自贸试验区内)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5081616316P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胡家兰 | 营业期限 | 2013年11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333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24日 |
企业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5-2Q(自贸试验区内)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外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艺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房屋中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刘书云 |
财务负责人 |
周银和 |
监事 |
胡家兰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333.33万人民币 | 333.33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333.33万人民币 | 333.3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9)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62% | 184477万元 |
宁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连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63% | 30851万元 |
龙岩恒登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龙岩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3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91350105081616316P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481执864号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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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481执864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需支付6717056.6元 | ||||
执行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481民初1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2644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0-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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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264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灵寿县左少勇通讯部连带支付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91民初1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605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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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5执1605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686695.83 m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5民初96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599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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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5执1599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686695.83 m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5民初96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2695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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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26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万家美商贸有限公司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济南万家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由被告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凭票据据实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103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1577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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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5执1577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沪0115民初9618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5民初9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11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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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511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40628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0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3189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3189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金额350988.38元,利息27043.66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5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3190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3190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汇票金额280000元,利息18387.05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50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9724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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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5执972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00460 m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5民初75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2153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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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215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春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被拒绝付款的(2306*-*-*-*08856992790)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12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2096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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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209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中珺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鑫源化工经销部汇票款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中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黔0102执4225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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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102执422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黔0102民初14825号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02民初14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24执389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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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524执389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1365181.14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24民初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08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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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20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安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60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16065.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付);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永安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44.59元,由被告永安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永安新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1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3执1857号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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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583执1857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1)粤0112民初4248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1839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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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183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辉县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辉县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3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1997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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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19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口如兴商贸有限公司汇票款4500000元(1500000元×3张);二、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口如兴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59元,由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145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1076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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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107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广源工矿设备水泵电机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三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家庄三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离石区广源工矿设备水泵电机经销部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93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735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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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735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87020.73元;二、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 -6-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919.3元,减半收取计959.65元,由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302民初5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24执908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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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524执908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34140850.81元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民初1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2218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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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581执2218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支付票款1014167.4元及利息86390.16元 2.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X某某对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9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1634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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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581执1634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6602998.96元及利息555069.63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581民初7518号;(2023)闽05民终1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454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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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91执45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辉县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辉县市金路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38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302执恢171号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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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302执恢171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中炼石化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52709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8813.7元,减半收取计9406.85元,由被告莆田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302民初30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闽0581执7431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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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581执7431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汇票金额1507939元,利息102223.61元,迟延利息26916.71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3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闽0581执7432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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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581执7432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汇票金额3007443元,利息204184.49元,迟延利息53682.86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3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闽0581执7723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闽0581执7723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补助费13000元及利息2083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7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恢50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恢50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合程物资经营部、泉州新美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3,900元;-5-二、被告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合程物资经营部、泉州新美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10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7318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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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5执731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00560 m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5民初75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481执389号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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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481执389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应支付原告260571.22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3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877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0191执8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通向鼎蓝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50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通向鼎蓝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为214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6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876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0191执87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中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向鼎蓝建材经营有限公司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中珺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103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1516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1516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3021559.48元及利息179841.54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75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1565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1565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000000元,利息1395166.67元,迟延履行利息525000元;五名被申请人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利息470805.55元;迟延履行利息218750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民初1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1270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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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581执1270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汇票金额1690000元,利息119681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94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878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0191执8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通向鼎蓝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通向鼎蓝建材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6元,减半收取为9383元,由原告南通向鼎蓝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313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0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9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皖0191执305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0191执30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莞市南城浪漫时光餐厅票据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4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4465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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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5执446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00560 m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5民初67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492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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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闽0581执492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支付票据金额6401880.8元及利息521218.32元 二、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就本案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受理费56000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债务利息145642.79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5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鲁0116执4359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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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6执435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莱芜区法院(2023)鲁0116民初2794号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申请人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特申请强制执行。此致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2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闽0581执5901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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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581执5901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汇票金额293080元,利息22214.67元,迟延履行利息4308.28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3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鲁0116执4459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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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6执445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莱芜区法院(2023)鲁0116民初1878号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申请人山东鲁汇泉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特申请强制执行。此致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1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苏0903执2448号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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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3执2448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都区郭猛镇硕霞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盐城市宽耀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45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盐城市宽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47元,减半收取21573.5元,由被告盐都区郭猛镇硕霞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903民初4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豫0192执2361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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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2执236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都市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0 000元及违约金(以3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都市报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2民初2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5361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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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53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珺润商贸有限公司、晋中十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80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5403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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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540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沧州寒群弛管件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8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5566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7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556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给付被拒绝付款的(2306*-*-*-*08856995663)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11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闽0481执2412号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闽0481执2412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需支付21151.16元 | ||||
执行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481民初2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闽0524执2747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闽0524执2747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20万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24民初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4031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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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403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三顺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汇票款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7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鲁0116执3305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116执330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鲁0116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根据一审判决的内容,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求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36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鲁0116执3307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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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6执330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鲁0116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根据一审判决的内容,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求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3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鲁0116执3304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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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6执330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鲁0116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根据一审判决的内容,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出上列请求,请求对被申请人予以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2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3261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32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吴江宇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0元,减半收取为927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3177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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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31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中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中市榆次区工科建材经销部支付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74元,减半收取为9237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南通中珺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10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3263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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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326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吴江宇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0元,减半收取为927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6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3262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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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32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吴江宇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0元,减半收取为927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3176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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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317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品一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1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3179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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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91执317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宇楠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汇票款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0元,减半收取为927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闽0304执1101号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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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304执1101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1537961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304民初2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苏0613执1417号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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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613执141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市宝铭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胜铭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江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号2306*-*-*-*0885700224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南通江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南远航家商贸有限公司、南通市宝铭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胜铭汇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限七被告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84民初4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鲁0117执42号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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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7执4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山东晋泰钢铁有限公司诉各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做出(2022)鲁0117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贵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准许。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7民初9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冀0984执1381号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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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84执13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84民初3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苏1181执729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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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181执729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欧迈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百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诚众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追索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4220元,由被告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华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欧迈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百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承担(由各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181民初23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28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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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28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合程物资经营部、泉州新美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03,900元;-5-二、被告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合程物资经营部、泉州新美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103,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50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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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50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程物资经营部、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500,000元;二、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程物资经营部、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5-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被告X某某对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50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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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50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程物资经营部、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100,000元;二、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合程物资经营部、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被告X某某对被告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建瓯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3)浙0127执21号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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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27执2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由两个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合并立案,申请人为吴江区桃源镇裴氏纺织品商行,被申请人为杭州牧蚁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依据为(2022)浙0127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127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27民初2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2)闽0403执3686号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2-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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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闽0403执3686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6000 | ||||
执行法院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403民初39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2)闽0505执1458号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2022-06-15 | 2022-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闽0505执1458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2-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闽0505民初3558号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505民初35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 | (2022)闽0524执3559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2-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闽0524执3559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合计551793.62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524民初3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33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1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福建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