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105401837XD
地址:衡水顺兴街东1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105401837XD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9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左庆辉 | 营业期限 | 2012年09月13日 - 2042年09月1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2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12月09日 |
企业地址 | 衡水顺兴街东1幢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经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施工;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左庆辉 |
执行董事 |
张磊 |
经理 |
王福新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衡水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衡水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900万人民币 | 9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 | 900万人民币 | 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衡字第40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06-02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6 | A级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10105401837XD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02执1378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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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02执13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封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23,615.46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23,615.4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封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封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6元,由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06元,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4,791元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02民初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02执3760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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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02执37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1579.2元; 二、 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2021年度、2022年度车位补助款16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8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自2022年7月21日起,以1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 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保全保险费500元; 四、 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02民初4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02执2853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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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02执28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98597.55元; 二、驳回原告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35元,由原告衡水衡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83元,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52元。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02民初59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02执2571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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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02执257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F某某购房预定款2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自2021年7月30日起,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计2,765元,由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02民初2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102执2526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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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102执25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长安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55427.05元及利息(利息以55427.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元,由被告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02民初6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102执5109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0-13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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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102执51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02民初4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102执4479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8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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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102执44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102民初32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衡水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08-22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9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