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1785743831T
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易路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1785743831T | 登记机关 | 廊坊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6年03月20日 |
| 法定代表人 | 王佐佐 | 营业期限 | 2006年03月20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6年03月17日 |
| 企业地址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易路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以上凭资质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家居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王佐佐 |
| 董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批排水准许﹝2026﹞01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6-03-01 |
| 结束日期 | 2031-02-28 |
| 内容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廊开审特设登2025005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2-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廊字第1965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开始日期 | 2024-09-27 |
| 结束日期 | 2027-09-26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设立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1785743831T |
| 2 | 2020 | A级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1785743831T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449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4-08 | 2026-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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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44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车位补助款15000元及逾期损失(以5000元 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至付清之日;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3 年11月16日至付清之日;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6日 至付清之日;均参照LPR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 服务中心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 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28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451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4-08 | 2026-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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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45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朗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服 务费3368886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3688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 付之日止);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朗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全费 损失5000元; 三、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76.0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 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43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190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1-26 | 2026-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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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19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11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189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1-26 | 2026-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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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18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27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192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1-26 | 2026-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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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19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4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191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1-26 | 2026-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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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19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12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525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4-14 | 2026-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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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52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233.3元、面积差款7635元,共计22868.3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二、若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X某某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85元由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31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417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4-03 | 2026-07-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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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41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458.60元;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房屋租金损失3600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28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 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4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冀1091执519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6-04-14 | 2026-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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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冀1091执51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6-04-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工程款1792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34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4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60.53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或邮寄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91民初33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992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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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91执199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3,153.02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6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14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993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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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91执199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980.59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1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15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991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10-29 | 2026-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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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91执199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6,038.18元;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面积差房款6,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71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7.95元,由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4元,H某某负担17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冀1091民初35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91执恢191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6-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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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91执恢19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高层)》。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已付购房款516,445元、保函费1,650元,合计518,09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4,490.48元、财产保全费3,252.22元,合计7,742.7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91民初21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383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9 | 2025-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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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91执138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219元; 二、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面积差房款1295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9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91民初35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3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