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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1-01-19 09:25:01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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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优化总体结构。《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规定了信用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信用定义、主管部门、信用管理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定了信用信息分类、来源及其确认;第三章信用评价规定了信用管理机制、信用评定时间、信用计分方法、信用等级划分、“直接定级”项、复核处理以及信用承诺制;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公布规定了评价结果公布载体、期限、共享(部门);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使用规定了评价结果使用原则、评价结果使用(不同等级相关激励与惩戒措施)、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办法解释部门以及办法实施的起始时间。

  2. 合理确定等级。根据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点和一般的信用管理的规律,我们将信用等级分为五级:信用分数在100分以上且没有一次扣八分及以上不良行为、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不是D、E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数在80—99分且没有一次扣十分不良行为、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不是E的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分数在60—79分的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 信用分数在50—59分的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信用分数在50分以下的企业信用等级为E级。

  3明确“直接定级”项。设定“直接定级”项是强化开发领域信用管理的有力措施。我们针对房地产开发领域中存在的热点、焦点问题,分别设定了即时直接确定为D级和即时直接确定为E级的行为,对于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

  4.强化结果使用。强化信用评定结果的使用是《办法》制定的重点,《办法》提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开发企业信用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必要时制定相关政策。” 《办法》对A级开发企业进行了重点激励,对C级开发企业给予一定的警示措施;对D级、E级实施一定的惩戒措施。

  5.科学量化标准。市建委会同各相关部门进行了多轮的研究和梳理,严格法律依据,合理分类编制,全面评价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办法》在开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市场管理等方面设置了49项不良行为扣分项,明确告知开发企业那些“不能为”;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特点,设置了项目性能品质、企业行为等方面9 个加分项,明确告知开发企业那些应该“积极为”,引导开发企业强化创优意识,提高产品性能品质。

  6.建立协同机制。房地产开发经营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社会敏感度高,为了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更有效地实施办法,我们建立了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企业开发经营和信用有关信息,共同研究开发企业信用评定有关工作,形成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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