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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施工后招标!山东临沭县污水处理项目引关注

祝延明   2025-12-09 10:03:58   来源:中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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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应赋能城市提质的重点民生工程,怎能“先建后招”!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牛腿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牛腿沟改造项目”)引发关注,其主体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施工、监理公开招标程序却才正式启动,该项目“未招先建”的操作,让外界对国有资金使用规范及项目监管实效产生质疑。

  项目施工与招标的时空错位

  2025年10月16日,临沂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发布一则招标公告,山东利城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利城”)委托临沂中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牛腿沟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公告显示:此次招标分为两个标段,其中一标段为施工,预算约2.1亿元;二标段为监理,预算为80万元。上述两个标段投标截止与开标时间均为11月6日14时30分。值得注意的是,山东利城为临沭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100%控股的三级子公司,属于地方国有企业性质。

  然而,就在招投标程序推进期间,项目已经提前进入施工状态。10月27日,记者实地探访临沭县精细化工园区牛腿沟改造项目发现,该项目虽仍处招投标阶段,现场已是一片忙碌,数十名工人正进行吊装等作业,厂区新建建筑物已基本成型。“这工程今年开春就动工了,现在差不多快完工了,明年初就能用。”工地一保安的说法,进一步印证了项目实际推进时间早于招标启动时间的情况。

  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临沭县人民政府网曾于2025年3月31日发布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公示显示:该项目在原有16500平方米厂区基础上,在其西北侧新建占地30015平方米新厂区,总占地面积达46515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改造现有预处理、生化处理系统,新增完整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泥处理、除臭等附属系统,总投资约2.1亿元。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能力将从每日1.5万吨提升至3万吨。

  牛腿沟改造项目作为2025年度临沭县重点民生实事及临沂市重大实施类项目,本应严格遵循招投标程序规范推进,但其“先施工后招标”的操作,不仅与国有资金使用规范相悖,也让这一民生工程招投标工作陷入合规性争议。

  项目负责人:应污水处理需求急投产补短板

  面对外界对牛腿沟改造项目“未招先建”的质疑,项目负责人周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临沭县精细化工园区的持续发展,区域内污水处理压力不断加大,原有污水处理厂已接近满负荷运转,即将难以保证污水处理需求。为了保证园区内污水能进行达标处理,保护好周边的环境,也让附近居民用上放心水,我们才紧急推进该项目的改造提升。

  周某透露,目前承担该项目施工任务的是当地一家建筑企业——金明寓建设集团。通过梳理该企业公开信息发现,该企业在临沭县承接过多个市政工程,但记者并未查询到其与牛腿沟改造项目相关的发包备案记录。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进一步追问当初如何确定由金明寓建设集团进行施工?对此周某始终未予正面回应。

  牛腿沟改造项目于今年春季已启动施工,而监理标段的招标工作与施工招标同时启动,那么此前施工期间是否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有效监督,同样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疑问,周某回应称,尽管牛腿沟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在招投标程序上存在违规情形,但项目建设过程中已委托“临沂市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开展全程监督工作。

  “监理标段招标工作尚未开标,‘临沂市监理公司’接受委托并进场履行监理职责,目前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表示。

  此次招投标有点乱!

  11月7日,即牛腿沟改造项目开标后的次日,记者就该项目开标进展致电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主任求证。王主任回应称,该项目已于11月6日完成开标工作。在通话中王主任反复说明,该项目属于“场外招标项目”,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提供场地与设备支持,并未参与招投标其他环节,此次招投标事宜与交易中心无任何关系。

  王主任强调,通常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而该项目因是企业投资建设,监督责任由投资企业自行承担。

  但有关人士对这一监督模式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看法,认为由投资企业自行监督自身投资项目,缺乏第三方监督应有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仅难以排查潜在违规问题,还可能因存在利益关联而刻意掩盖相关问题。

  据临沂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示的开标结果显示:牛腿沟改造项目一标段由山东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二标段由临沂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公告中并未提及周某所述金明寓建设集团。

  对此,周某表示:牛腿沟改造项目涉及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等多个环节,因此确定由山东恒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牵头单位,金明寓建设集团负责土建施工,山东华特(音)、山东华腾(音)两家企业承担设备安装工作,4家企业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至于上述3家实际参与企业均未在公告中体现的情况,周某表示:“中标公告仅公示牵头单位,其余3家合作企业虽未在公告中列明,但我们(注:建设单位)与四家企业签订的正式合同中,这3家(企业)均已盖章确认。”

  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分析指出,周某以“应急需求”为由进行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抢险救灾的项目;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因此,如果是应急项目只有被认定为“抢险救灾”性质,才有可能适用不招标的规定。从上述情况来看,难以看出涉及污水处理的项目属于应急范畴。

  即使项目被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不招标也不意味着没有程序要求。例如:一些地方要求根据工程估算金额,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认定或者审批。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从目前所掌握情况来看:山东利城为临沭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100%控股的3级子公司,项目使用资金为国有资金,且该项目为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大型基础设施,如果仅凭所谓的“应急需求”为由不进行公开招投标,难以消除外界的质疑“未招先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当前,全国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正持续深化,江西省将倒查年限拉长至13年,贵州省、湖南省、山东省等多地也通过紧盯“陪标专业户”、设立举报奖励等方式强化监管。并且,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更是从标前、招标、评标、履约等全周期6个重点环节,明确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与履职要求,强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等。“这既为规范招投标行为提供了明确遵循,也释放出严管重治的监管信号。”张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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