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6913174X6
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霄云路36号1幢第28层03号房间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66913174X6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11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山 | 营业期限 | 2007年11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6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霄云路36号1幢第28层03号房间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泽奎 |
监事 |
王俊山 |
财务负责人,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7)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北京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刘文忠 | - | - | |
张利军 | - | - | |
朱召烈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李泽奎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00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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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8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0万及利息(利息以60万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0万及利息(利息以40万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万及利息(利息以10万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3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797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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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7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清偿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798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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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7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来安县华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来安县华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84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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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8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 9月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8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02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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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8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向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55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796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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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7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801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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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8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681执1101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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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681执11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被告交房之日止,按每日房款1221110元的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保全费1820.0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63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49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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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4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涿州市毅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盛鑫分公司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应以其管理的财产对上述第一项承担票据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涿州市毅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2执1363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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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2执13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7789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72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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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7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52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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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5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60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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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6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5执1575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4-10-28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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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5执15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国源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3执1898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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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3执18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文安县曼启世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文安县曼启世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161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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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161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4306834.49元及利息(利息以4306834.4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81.00元,由河北省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930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751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44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978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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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9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市聚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秦皇岛超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102135*-*-*-*61035、2102135*-*-*-*60501、2102135*-*-*-*609 03)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聚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973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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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9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沈阳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阳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81元,共计7881元,由被告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1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北京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