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694071785K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津湾广场金谷大厦1号楼23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0694071785K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09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冯胜巍 | 营业期限 | 2009年09月21日 - 2059年09月2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津湾广场金谷大厦1号楼23层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主要人员 (2)
冯胜巍 |
执行董事,经理 |
康钊宁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衡水隆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82844万元 |
廊坊市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廊坊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邢台恒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190万元 |
恒大地产集团秦皇岛恒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43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29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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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92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营口亿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975,705.68元及利息(以975,705.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78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4民初3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8698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8-16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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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86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付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票据款388600元及利息(以38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前述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3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23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612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61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0民初3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6124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61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津东丽劳人仲裁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4)第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7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9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8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10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76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0民初4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84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9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0民初8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8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77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0民初25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7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106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9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6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6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8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91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8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0民初1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9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9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8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1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9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9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59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4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8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4885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48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8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6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66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上海罡厚贸易有限公司296,617.69元及利息(以296,617.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上海罡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3,048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8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164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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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16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廊坊市驰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廊坊市中鼎项目合作协议》;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驰飞商贸有限公司包干费8400万元; 三、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驰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 驳回原告廊坊市驰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9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120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48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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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4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40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03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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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0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58,221.61元及利息(以358,221.6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天津市华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6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0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255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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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0执25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0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254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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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0执25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津东丽劳人仲裁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5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252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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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25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3144.13元及利息(以3144.1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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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Z某某与被告山水城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签订的《天津恒大山水城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1373)已于2021年9月2日解除;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Z某某购房款15933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5933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三、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应履行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1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1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6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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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9,94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48.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6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4执5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9,987.45元及利息(以9,987.4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7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56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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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5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1,158.52元及利息(以1,158.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7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冀1003执611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03执61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廊坊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5820.81元及利息(以245820.81元票据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2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被告廊坊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博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749.1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廊坊市中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7.31元,由二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3民初6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37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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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93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1534839.02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42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9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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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4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南蔡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97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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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9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4,08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8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崔黄口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1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9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48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48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南蔡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66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6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天津市晴空锐阳热力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月29日的利息41944.44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天津市晴空锐阳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55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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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85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X某某购房款1,122,501元,并以1,122,5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X某某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应履行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79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7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8536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85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7113.6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7113.6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9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7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97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05.75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13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6477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64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67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646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64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3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646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64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26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6467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64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85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425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42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425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42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2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347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3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质保金1588.95元,并以1588.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天津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67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8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8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天津恒大山水城商品房认购书》于2022年12月7日解除; 二、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686,657元并支付利息(以683,32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001元,由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6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756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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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4执75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886,442.06元及利息(以886,442.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64元,减半收取6332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5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5310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53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与山水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但在原告多次联系结款后,山水城公司应及时给付原告相应广告费,拖延拒付是错误的,山水城公司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山水城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天津公司系山水城公司的唯一股东,该两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故恒大天津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的广告费15000元,证据充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结合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院酌情支持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大良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1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81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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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4执68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南蔡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6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3906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39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11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3915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39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0民初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438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43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886,442.06元及利息(以886,442.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4元,减半收取6332元,由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5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1094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5执10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845.13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诉讼保全费1213元,合计2749元,由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书,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5民初11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5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7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7执826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7执8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津智尧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82,521.65元,并按照年利率1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天津智尧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质保金7,828.38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天津御景半岛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57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5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056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2933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5执29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249942.42元及利息(利息以249942.4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9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2515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5执25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523919.04元;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17523919.04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就应收工程款17523919.04元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96元,减半收取计63998元,由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6元,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347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70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2526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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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25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366,54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6,654.44元,以上合计403,198.84元;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计3,674元,由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7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2527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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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25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58,260.60元;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由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9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5执5336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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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5执53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天津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25037.05元及利息(利息以25037.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4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2046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20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09.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2047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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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0执20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万顺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221177.53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万顺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9元,由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2045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204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智尧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保修金4024.2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天津智尧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244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24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45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4-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4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6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194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19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4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89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8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5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89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8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0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2084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20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90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81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68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南蔡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5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7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68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8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7执1960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7执19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66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7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406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4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38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3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8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30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3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6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75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7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6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8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76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20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14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1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6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33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3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赋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55211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5211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市赋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0.5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5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329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3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速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55625.01元及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欠付租赁费55625.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天津速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58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285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2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Y某某等工资共计5305172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33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3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443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331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3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万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84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84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7执2025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29 | 2022-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7执20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6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7执3227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7执32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76,858元及自2018年5月1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6,8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恒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5执3825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2-08-29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5执38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深圳市特有广告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3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均计算至清偿日止,并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2元,减半收取3296元,由天津景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5民初4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71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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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4执67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0执5231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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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0执52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新立中心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4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0执5114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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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0执51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大智永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执行裁决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0执5115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2-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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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0执51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206778.96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及自2022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5元,由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5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2022)津0110执412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2-09-09 | 2022-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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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0执41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770801.26元;被告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合计100449.36元,以及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以770801.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4元,由被告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2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9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