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MA05LWFF14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地水路8号团泊经济大楼32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MA05LWFF14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向华良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08日 - 2036年12月0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地水路8号团泊经济大楼32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向华良 |
执行董事,经理 |
徐昊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419103010364086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0 |
结束日期 | 2025-06-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静海建验证0029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澜境西苑二期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许静海23001--澜境西苑3-14、21-32号楼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澜境西苑3-14、21-32号楼准许交付使用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静住建消验字[2023]第00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许可机关 | 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3-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5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07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8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3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5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7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9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6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6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4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5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0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90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55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5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06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5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05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4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3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0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90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53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90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52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5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1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2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8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5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09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5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08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0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90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50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2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90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51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7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1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6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2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0(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0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7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8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39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4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3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9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2(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2 |
序号 | 4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1 |
序号 | 4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8 |
序号 | 4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5(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5 |
序号 | 4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7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24 |
序号 | 4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9(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9 |
序号 | 5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7(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7 |
序号 | 5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1(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1 |
序号 | 5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8(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8 |
序号 | 5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5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04 |
序号 | 5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66(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16 |
序号 | 5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893(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43 |
序号 | 5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津R07904(2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31101201182022120054 |
序号 | 5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1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05 |
序号 | 5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4 |
序号 | 5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4 |
序号 | 6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2 |
序号 | 6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7 |
序号 | 6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3 |
序号 | 6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7 |
序号 | 6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8 |
序号 | 6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0 |
序号 | 6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0 |
序号 | 6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7 |
序号 | 6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6 |
序号 | 6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6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53 |
序号 | 7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5 |
序号 | 7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08 |
序号 | 7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2 |
序号 | 7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6 |
序号 | 7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1 |
序号 | 7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54 |
序号 | 7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4 |
序号 | 7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1 |
序号 | 7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6 |
序号 | 7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7 |
序号 | 8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9 |
序号 | 8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4 |
序号 | 8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2 |
序号 | 8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0 |
序号 | 8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3 |
序号 | 8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6 |
序号 | 8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5 |
序号 | 8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9 |
序号 | 8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5 |
序号 | 8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6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52 |
序号 | 9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5 |
序号 | 9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6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50 |
序号 | 9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6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55 |
序号 | 9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1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04 |
序号 | 9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09 |
序号 | 9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2 |
序号 | 9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0 |
序号 | 9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1 |
序号 | 9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6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51 |
序号 | 99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07 |
序号 | 100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3 |
序号 | 101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3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8 |
序号 | 102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3 |
序号 | 103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29 |
序号 | 10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1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06 |
序号 | 10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2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18 |
序号 | 10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5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8 |
序号 | 107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6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49 |
序号 | 108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静)市场监管特准决字[2022]第034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12-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022120031 |
序号 | 109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0601152544835296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5 |
结束日期 | 2025-06-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20223MA05LWFF14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311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311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9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02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0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4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7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1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3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73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6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7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1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64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6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640.56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3640.56元,以上共计27281.12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62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6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96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9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506.7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506.77元,以上共计29013.54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1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3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3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29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7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2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5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7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3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21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2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5713.9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5713.98元,以上共计31427.96元;二、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21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1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25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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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12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33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4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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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1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9840.33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9840.33元,以上共计39680.6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17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94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9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53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24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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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5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0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31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3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7735.49元、违约金17735.49元,以上共计35470.98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54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52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23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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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5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641.8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641.84元,以上共计35283.68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17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40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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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4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Q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696.8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696.88元,以上共计29393.7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L某某、Q某某负担1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37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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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3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80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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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8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0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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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6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493.5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493.54元,以上共计28987.08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56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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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5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316.9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316.98元,以上共计34633.96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7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56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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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5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6612.14元、违约金16612.14元,以上共计33224.2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6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92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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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92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3419.77元、违约金40259.30元,以上共计53679.07元;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31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7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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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6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270.8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270.84元,以上共计34541.6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L某某、L某某负担1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5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7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214.6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214.67元,以上共计28429.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4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6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9673.58元、违约金19673.58元,以上共计39347.15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2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4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6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355.6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355.67元,以上共计34711.34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99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9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1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5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7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8577.06元、违约金55731.17元,以上共计74308.2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59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5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197.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3197.1元,以上共计26394.2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56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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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5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696.2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50088.63元,以上共计66784.8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3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90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9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7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6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9258.42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9258.42元,以上共计38516.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6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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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6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P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8294.64元、违约金39816.18元,以上共计58110.82元;二、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由原告负担13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8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19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1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8087.63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8087.63元,以上共计36175.2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3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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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4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865.2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865.27元,以上共计29730.5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Y某某、W某某负担1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1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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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6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372.15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372.15元,以上共计32744.3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57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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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5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739.2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50217.85元,以上共计66957.13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43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3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4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73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730元,以上共计3346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9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7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745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745元,以上共计35490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28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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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2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395.0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395.01元,以上共计32790.02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0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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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4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8104.9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8104.94元,以上共计36209.88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8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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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3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502.6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502.64元,以上共计29005.2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5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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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45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234.66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234.66元,以上共计28469.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80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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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8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234.3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234.30元,以上共计32468.60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81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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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8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865.2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865.27元,以上共计29730.5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Y某某、C某某负担1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7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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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3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5058.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5058.4元,以上共计30116.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负担1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84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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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8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895.1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895.11元,以上共计33790.22元;二、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B某某负担23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99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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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9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20759.2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0759.27元,以上共计41518.54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22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02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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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0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393.5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393.50元,以上共计34747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36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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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3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20年6月11日与原告S某某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二、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违约金26954.55元;三、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88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61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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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6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2155.7元、违约金12155.7元,以上共计24311.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482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6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84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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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8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895.1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895.11元,以上共计33790.22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3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0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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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0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116.82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116.82元,以上共计34233.64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1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84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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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8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9323.49元、违约金19323.49元,以上共计38646.98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38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9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0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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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7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334.7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4334.71元,以上共计28669.42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07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0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16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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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1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983.2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983.20元,以上共计33966.40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2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42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569.12元、逾期交房违约金43707.37元,以上共计58276.4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14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1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5001.11元、违约金15001.11元,以上共计30002.21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1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8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3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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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4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013.6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51041.05元,以上共计68054.7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06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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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06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81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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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8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5123.42元、逾期交房违约金45370.27元,以上共计60493.69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3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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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4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7836.39元、违约金17836.39元,以上共计35672.78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9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13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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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1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5624.9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5624.97元,以上共计31249.94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01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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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0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849.0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849.04元,以上共计35698.08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3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9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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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4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3046.7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3046.78元,以上共计26093.5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6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12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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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1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078.31元、逾期交房违约金42151.80元,以上共计56230.11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1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08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85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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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85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9135.99元、违约金19135.99元,以上共计38271.98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0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5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4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8584.91元、违约金18584.92元,以上共计37169.8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93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9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1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4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3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1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68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6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8470.81元、违约金18470.81元,以上共计36941.6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9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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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3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2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5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1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3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3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28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2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6667.29元、违约金16667.29元,以上共计33334.5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6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04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0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20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9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19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075.4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075.44元,以上共计32150.88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24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2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475.1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43425.42元,以上共计57900.5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5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1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27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2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20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2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26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2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2130.64元、违约金12130.64元,以上共计24261.2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24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2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855.9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855.97元,以上共计35711.94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88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8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1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80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8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7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17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20427.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20427.8元,以上共计40855.6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2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1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631.6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631.60元,以上共计33263.20元;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3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1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778.46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778.46元,以上共计33556.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30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3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3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87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8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20032.48元、违约金20032.48元,以上共计40064.9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4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9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71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7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67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67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76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76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9362.16元、违约金9362.16元,以上共计18724.32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021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71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7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71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7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8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9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6961.28元、违约金16961.28元,以上共计33922.5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3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80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8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60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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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6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20年4月12日与原告D某某、原告H某某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二、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原告H某某违约金27352.61元;三、驳回原告D某某、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D某某、原告H某某负担128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85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8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1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91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89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8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85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8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4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4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94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7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88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88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3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0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6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9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0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9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0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9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0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60185.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0185.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8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5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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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7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3814.02元、违约金13786.2元,以上共计27600.2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2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96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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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9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债权转让对价款320172.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0172.0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425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2民终4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6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76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85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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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8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9251.56元、违约金19199.6元,以上共计38451.16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0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2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1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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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0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5069.55元、逾期交房违约金45208.64元,以上共计60278.19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7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0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0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6603.56元、违约金16603.56元,以上共计33207.12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0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1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0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937.6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50812.80元,以上共计67750.40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80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8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3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03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6381.4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6381.44元,以上共计32762.8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3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9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0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6847.41元、违约金16847.41元,以上共计33694.82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25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71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7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3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97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9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7371.78元、违约金7371.78元,以上共计14743.5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6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4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7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20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9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0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3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7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26170.05元、违约金26170.05元,以上共计52340.1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5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4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74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92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9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6105.04元、违约金16105.04元,以上共计32210.0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5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3253.31元、违约金13223.98元,以上共计26477.29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6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2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0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45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45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2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3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8887.09元、违约金18877.97元,以上共计37765.06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311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5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1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1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6408.31元、违约金49224.93元,以上共计65633.24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4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3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3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2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房利息21163.2元、违约金21163.2元,以上共计42326.40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1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1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71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5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7461.18元、违约金17461.18元,以上共计34922.3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2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5753.11元、违约金15753.11元,以上共计31506.21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8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1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1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3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2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2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3422.84元、违约金13422.84元,以上共计26845.67元;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3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43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4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0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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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5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7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苏逾期交房利息35035.38元、违约金35035.38元,以上共计70070.76元;二、驳回原告Y某某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Y某某苏负担19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2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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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6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20553.66元、违约金20553.66元,以上共计41107.33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元24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98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9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利息8300.18元、违约金24853.26元,以上共计33153.44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4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3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4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4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3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9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4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3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3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3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3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Q某某逾期交房利息21771.20元、违约金21771.20元,以上共计43542.40元;二、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2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05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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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0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5625.05元、违约金5625.05元,以上共计1125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3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1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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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51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2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1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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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7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0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2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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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5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R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7707.13元、违约金17707.13元,以上共计35414.27元;二、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R某某负担2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98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98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3361.3元、违约金40041.36元,以上共计53402.66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88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3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65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6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1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29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5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8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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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5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3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2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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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52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7965.03元、违约金17965.03元,以上共计35930.06元;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3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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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53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21737.45元、违约金65212.36元,以上共计86949.8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0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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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10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T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4624.47元、逾期交房违约金43873.42元,以上共计58497.89元;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3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0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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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1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5527.98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5527.98元,以上共计31055.96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0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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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1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962.74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962.74元,以上共计35925.48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2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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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1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9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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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0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9336.75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9336.75元,以上共计38673.5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1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09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09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逾期交房已付款利息17601.70元、逾期交房违约金17601.70元,以上共计35203.40元;二、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9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7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28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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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28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6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19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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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19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6983.47元、违约金16950元,以上共计33933.47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L某某、原告L某某负担147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46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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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4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利息12883.8元、违约金12849.7元,以上共计25733.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L某某、Z某某负担207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36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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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3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8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22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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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2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9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50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5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0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0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30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8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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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3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1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47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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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4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利息9007.7元、违约金8977.35元,以上共计1798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23元,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2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22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2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团泊新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6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3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09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0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曲阳县王洋石业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266313.29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7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4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80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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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80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申宝洁通流体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11997.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2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5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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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8民初10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6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77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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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7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0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7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02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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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0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9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