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MA05LR6H70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地水路8号团泊经济大楼320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3MA05LR6H70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向华良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02日 - 2036年12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7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企业地址 |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地水路8号团泊经济大楼320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向华良 |
执行董事,经理 |
朱晓婷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000万人民币 | 7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5000万人民币 | 7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8静海建证0132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16 |
结束日期 | 2024-11-09 |
内容 | 同意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澜境东苑商业1号楼、2号楼、地下车库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静海建证0061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16 |
结束日期 | 2024-11-07 |
内容 | 同意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澜境东苑商业3号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419104430369069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3-04-20 |
结束日期 | 2025-06-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变更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建房证[2017]第S259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6-15 |
结束日期 | 2025-06-1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资质核定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国土房售许字【2022】第01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3-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澜境东苑72、73、80-82、86、87号楼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津住建房售许字【2022】第01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2-03-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澜境东苑72、73、80-82、86、87号楼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405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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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405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4619.16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8民初4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310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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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310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8民初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318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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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31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8民初1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9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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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79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某退还购房款77988元并支付利息(以779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A某某负担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3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246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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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24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8民初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7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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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7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中介费138255.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8255.2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保全费1212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57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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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5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4941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419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4元,减半收取4357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6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77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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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77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中介费256,155.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6,155.1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天津瑞立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4元、保全费1,801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43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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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14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自愿解除于2022年10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之前向原告支付82352元,若被告未按时给付则应当向原告支付102352元;三、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四、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18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3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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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1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5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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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75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19586372.19元及利息(利息以19586372.1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13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9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66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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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66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及税费等共计201866.15元;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04元、保全费155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9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97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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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9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87032.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7032.1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3638.1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638.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3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4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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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7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082.58元、截至2023年1月16日的利息4572元及2023年1月16日后的利息(以289082.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3元,保全费2020元,由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46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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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46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9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05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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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05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96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96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债权转让对价款320172.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0172.0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425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6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2民终48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2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12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10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1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50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5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2民终1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79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12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379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63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63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8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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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58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荣鑫建筑机械租赁站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670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67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6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358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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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35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28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2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一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7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085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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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08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北京昊润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4671.8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04671.81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5元,由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4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194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承德市安美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承德市安美发商贸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如被告未如期给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承德市安美发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09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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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0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曲阳县王洋石业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266313.29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6元,由被告天津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77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87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8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格林门业有限公司货款159329.68元及利息(以159329.6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3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29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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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29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顿锅炉有限公司合同应付款1,359,358元。二、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顿锅炉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59,3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0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70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94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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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94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20928098.43元及相应利息(以20928098.4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0月31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454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75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7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9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20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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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2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X某某2022年欠付佣金49908.99元;二、驳回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0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20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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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2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Z某某2022年欠付佣金85814.52元;二、驳回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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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欠付工资性收入共计21832.78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4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00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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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0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欠付工资性收入共计5296.32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99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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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9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欠付工资性收入共计31781.64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120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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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12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W某某2022年欠付佣金84636.03元;二、驳回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0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99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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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9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欠付工资性收入共计21832.78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7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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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7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欠付工资性收入共计5296.32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4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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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5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欠付工资性收入共计31781.64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天津鸿坤团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38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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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8执438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21743.53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津静劳人仲裁字(2022)第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天津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天津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