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64371W
地址:福州IFC国际金融中心46F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000158164371W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日期 | 1991年08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施志敏 | 营业期限 | 1991年08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14038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15日 |
企业地址 | 福州IFC国际金融中心46F | ||
经营范围 | 对外贸易(不含国家禁止、限制的商品和技术);电力生产,代购代销电力产品和设备;电子通信技术开发,生物技术产品开发,农业及综合技术开发;基础设施开发、房地产开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百货、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重油(不含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化肥的销售;对医疗业的投资及管理;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侯冀闽 |
监事 |
卢少辉 |
董事 |
崔汉强 |
董事 |
常心怡 |
监事 |
方进进 |
监事 |
施志敏 |
总经理,董事长 |
林坚 |
董事 |
苏文菁 |
董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社会公众股东 | 104403.2035万人民币 | 104403.203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福建省石狮市开发企业服装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福建省石狮新湖工贸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福建省新湖集团公司 | - | - |
自然人股东 | 社会公众股东 | 104403.2035万人民币 | 104403.203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企业管理分公司 | 王虹 |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张韬华 |
企业对外关系 (4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 | 92% | 189141万元 |
西安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1487万元 |
成都浙中大地产有限公司 | 38% | 14480万元 |
四川思源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5% | 1700万元 |
武汉市巡司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85% | 34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000158164371W |
2 | 2019 | A级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000158164371W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06执5490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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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06执549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光新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腾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上海正爵建设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二、被告沈阳光新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腾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正爵建设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正爵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光新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腾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6民初165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浙0105执1377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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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05执137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105民初8463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5民初8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黔2730执2535号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2024-09-14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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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2730执253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5,525元,由原告贵州沪远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负担708元,被告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17元。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2730民初3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14执5556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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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4执555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327111.2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673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4民初2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0执2850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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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0执285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0民初12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0执1719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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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0执171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0民初14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桂0102执2794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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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102执279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102民初7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56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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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25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115执24278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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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5执242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274492.7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1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702执2153号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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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702执215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5826.88元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702民初28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黔2730执恢119号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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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2730执恢11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支付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 额 14,731,377.15 元 及 利 息 ( 利 息 分 两 笔 计 算 , 1 以 4,374,747.41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 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 以 10,356,629.74 为基数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 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 连带支付责任。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27民终2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黔2730执恢118号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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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2730执恢11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兑现款 27 558 954.19 元及利息(利息以 7 303 942.5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以 20 255 011.6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2730民初1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18执5584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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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8执55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0118民初127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8民初1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18执5585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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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8执55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118民初1108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8民初1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恢1425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08-12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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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22执恢14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22民初1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0706执300号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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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706执3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黾兢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234512.1元。 二、如被告上海黾兢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电梯设备款,被告上海黾兢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40元(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以234512.1元为基数按LPR计算)。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前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9元,由被告上海黾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706民初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109执2463号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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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109执246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星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特奥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216*-*-*-*029677219)款65841元及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的票据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西特奥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109民初100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973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26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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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97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25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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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22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2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972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26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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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97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39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974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26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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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19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884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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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88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335296.38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5民初7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225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7-22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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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22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33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9360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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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93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480048.3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91民初6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06执3141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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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06执314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熙光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上海正爵建设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二、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熙光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上海正爵建设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正爵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3元,由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熙光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6民初136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418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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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418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郑州七彩格子广告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郑州七彩格子广告有限公司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诉讼费3,760元,由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由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20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06执1674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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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06执167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熙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鑫鑫淼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沈阳金贺城建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00,000元;二、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熙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鑫鑫淼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贺城建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沈阳金贺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熙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辽宁鑫鑫淼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6民初12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云0111执5493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云0111执549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2208184.15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1民初21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恢10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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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恢10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湘0111执1839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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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0111执1839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积尚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据号码:2308*-*-*-*16106887387、2308*-*-*-*161068 87426、2308*-*-*-*16106887400)金额共计50 000元及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月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新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积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8元,保全费538.25元,合计1 086.25元,由被告新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0111民初115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322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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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322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圆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85万元; 二、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圆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暂算至2023年11月3日的利息为119,900元,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20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0执2517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10执251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0民初4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8589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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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12执8589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36733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36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执937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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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执93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芜湖长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沈阳博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金海明珠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阳博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金海明珠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荣湖长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民初15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9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9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34,564.51元及利息7,369.5元(后续利息以434,564.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9元,由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80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71582.57元及利息2909.76元(后续利息以171582.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42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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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302执42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金额821392.16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381587.28元的利息自202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355632元的利息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84172.88元的利息自2022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3元,由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92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9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748,319.6元及利息12,690.25元(后续利息以748,31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0元,由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377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37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票面金额469580.37元及利息7963.3元(后续利息以469580.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山花木匠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3元,由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梓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105执5034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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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05执503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5民初4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87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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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87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锡宜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锡宜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6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208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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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208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西安钢茂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项3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西安钢茂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西安钢茂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56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7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8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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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8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三赢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5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1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85元,由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3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304执3544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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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04执35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304民初2416号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304民初2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8045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4-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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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80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陕西旭之光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森宏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常州新世邦佳明化工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由被告陕西旭之光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森宏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3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陕西旭之光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森宏贸易有限公司各负担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13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116执9128号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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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陕0116执9128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116民初8835号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116民初8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116执9129号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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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陕0116执9129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116民初8627号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116民初8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67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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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67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52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70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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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70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68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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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68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2,8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70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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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70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43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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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43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100,000元; 支付利息6605.14元,暂算至2023年11月14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65,暂算至2023年11月14日;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67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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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67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8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70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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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70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66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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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66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69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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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69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3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70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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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70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70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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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70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4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302执3075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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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302执307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萍乡阳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昫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395878元及利息(利息以13958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7038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合计27038元,由被申请人萍乡阳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昫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20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湘0111执7234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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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111执7234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首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甘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495 623.1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票据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 734元,保全费3 020元,合计11 754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首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820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首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甘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495 623.1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票据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73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754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首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820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首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甘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495 623.1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票据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734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1754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首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公告费820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跃之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11民初11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118执4860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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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18执48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8民初10170号、(2023)粤01民终4074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8民初10170号、(2023)粤01民终4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302执3076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302执30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申请人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话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昫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489242.44元及利息(利息以3489242.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347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714元,由被申请人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话知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昫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41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302执3074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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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302执307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萍乡阳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昫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申请人萍乡阳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昫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20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96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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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12执396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9,238.76元; 二、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10日起,以489,238.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南方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2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3535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92执353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10483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10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01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401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云南道法贸易有限 7 公司汇票本金 10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00 元为 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的标准从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 所有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道法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304.00 元,保全费 1152.03 元,共 计 3456.03 元,由被告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 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连 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8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4771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477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 金额 40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4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8 - 从 2022 年 5 月 13 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新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333.00 元,减半收取 3,666.50 元,由被告七 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光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10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0执6462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0执646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0民初119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799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799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36615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36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604执1156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604执1156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90231611471】。(2022)粤0604民初10451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6民终3809号民事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4民初10451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6民终3809号民事裁定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苏1112执1473号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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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1112执147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通光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祥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丹徒区高资德涛建材经营部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6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606元,由被告南通光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祥凝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1112999999999990015188;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112民初2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晋0110执1874号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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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10执187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110民初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1680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202执16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德镇胜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驰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起按同期L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景德镇胜光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202民初19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晋0110执1764号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10执176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汇票金额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110民初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671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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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671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票据款项2,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452元,由被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金融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74民终9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604执8423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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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4执842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91220667017】。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粤0604民初13489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粤06民终15042号裁定书。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4民初13489号、(2022)粤06民终1504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604执667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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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4执66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91237607422】。一、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857832.11元及利息(按照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4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60000元及利息(按照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5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佛山华盾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64元,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269元,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受理费中队451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4269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申领交费通知书并缴纳应由其负担的受理费,如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4民初24176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6民终2251号民事裁定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5695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07执569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18991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189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1002执3122号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5-26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002执31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002民初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湘0111执5367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湘0111执5367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毛毛雨经贸有限公司汇票款399 795.51元及利息(以未付票据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 648元,保全费 2 518.98元,合计6 166.98元,由被告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111民初17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116执5081号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116执5081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6民初6990号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116民初3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16执恢524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6执恢52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6执2940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6执2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423执1109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423执1109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423民初2449号 | ||||
执行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423民初2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07执5687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07执5687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11643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11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06执3741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6执374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辽宁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司票据金额500000元;二、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辽宁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辽宁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92元,减半收取4446元,由被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6民初12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423执1104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423执1104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423民初2454号 | ||||
执行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423民初2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423执1105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423执1105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423民初2453号 | ||||
执行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423民初2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423执1107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423执1107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423民初2451号 | ||||
执行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423民初2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423执1108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423执1108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423民初2450号 | ||||
执行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423民初24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423执1106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423执1106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423民初2452号 | ||||
执行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423民初2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0执4283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0执428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0民初3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5806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20执580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11940.27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12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270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270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31429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31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302执1471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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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302执14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阳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昫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面金额748,372.59元及利息(利息以748,372.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3元,财产保全费4,261.86元,合计15,544.86元,由被告萍乡阳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昫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集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20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4355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435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大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大连昌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6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605执11545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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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5执115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21235610039】。南通光之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荣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佛山市粤诚港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6.69元、财产保全费1534.29元,合共371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3710.9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5民初275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211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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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2执1211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34672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34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1202执693号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202执69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庆市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源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天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源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天祥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1011元、公告费450元(二项合计1461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4.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18894.88元,由被告肇庆市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源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付,四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202民初4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604执125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29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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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4执12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91227666888】。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650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其中200000元从2021年12月8日起算,50000元从2021年12月19日起算,100000元从2022年1月8日起算,250000元从2022年2月28日起算,50000元从2022年3月27日起算,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4民初1430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604执110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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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604执1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90228664378】。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等共计4257498.05元。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4民初10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2117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12117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34671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34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202执1033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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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202执103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景德镇胜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省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492265.89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2月15日起,以492265.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景德镇胜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西省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7元,减半收取计4423元,由被告景德镇胜光房地产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9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晋0110执786号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10执78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展鹏园林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10民初2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晋0110执938号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10执93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汇票金额共计30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911元及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10民初2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502执2437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02执24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 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云南道法贸易有限公司汇 票金额 1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 准,从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云南道法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4 元,减半收取 1,152 元,保全费 1,021 - 8 - 元,共计 2,173 元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8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37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37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苏恒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 二、被告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苏恒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8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423执611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423执611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423民初4118号 | ||||
执行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423民初4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302执1789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302执17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88;942.77元及以1;288;942.7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为1;192.27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9.48元,由被告萍乡阳源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302民初1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4285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20执428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生效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20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3276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20执327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4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204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2730执295号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2730执29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支付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金 额 14,731,377.15 元 及 利 息 ( 利 息 分 两 笔 计 算 , 1 以 4,374,747.41 元为基数从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 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 以 10,356,629.74 为基数从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 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 连带支付责任。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27民终2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3762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20执376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2858.0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6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2730执294号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2730执29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兑现款 27 558 954.19 元及利息(利息以 7 303 942.5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以 20 255 011.6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2730民初1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116执1947号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116执1947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116民初9066号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116民初90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116执1948号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2-27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陕0116执1948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116民初12463号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116民初12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243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243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州楚宜庭家具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州楚宜庭家具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2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123执752号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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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123执752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光修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瑞岑建筑工 程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奥辰优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 金额 50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标准,自 2022 年 03 月 28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奥辰优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23民初20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553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渝0112执5536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2民初15142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2民初15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236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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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236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大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票据款项354,772.36元以及利息(以354,772.3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2元,公告费56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2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193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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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92执193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5323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5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粤0604执24704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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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604执247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91220661994】。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佛山市艾欧特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为标准,从2022年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佛山市艾欧特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元,财产保全费1578元,合共38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艾欧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3635元。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4民初1802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304执1267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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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04执126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304民初5378号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04民初5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1002执1643号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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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002执16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1002民初7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粤0604执24006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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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604执240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491220657092】。一、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磊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元,由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04民初1953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云0111执12658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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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云0111执12658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44197.91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1民初5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1220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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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20执122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要求被执行人1、2、4连带偿付票据款20万元;2、要求被执行人1、2、4连带偿付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3、要求被执行人3对被执行人1的上述第1、第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被执行人4对被执行人2的上述第1、第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要求被执行人1、2、3、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3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6、要求被执行人1、2、3、4承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101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黔2730执2714号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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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黔2730执271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君悦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 额 2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2730民初1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423执154号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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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陕0423执154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陕0423民初2142号 | ||||
执行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423民初2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2644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20执264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13410元及迟延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52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晋0110执383号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10执38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新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西毅圣数智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712984.8元,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268317.91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44666.89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22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0142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10民初1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3968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8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91执39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7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津0118执404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8执40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2643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20执264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13410元及迟延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4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2365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20执236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6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111执670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111执67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111民初3890号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11民初3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2263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20执226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044322.22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17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1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7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1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2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7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2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7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7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4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4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8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8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7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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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7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6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6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7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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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7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5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5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8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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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8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1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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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1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8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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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8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0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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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0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718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7执718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力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 二、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力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6,395元,由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56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3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3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均匀(杭州)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汇票款747,25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均匀(杭州)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利息(以747,2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22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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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22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0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40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兆域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至票据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浙0109执6749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3-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浙0109执674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109民初4501号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09民初4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黔0502执8138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黔0502执813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借款本金 8209627.35 元; 二、被告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截止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借款期限内利息 147507.15 元,逾期罚息 188380.83 元,对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 之日止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固定资产暨项目融 资借款合同》和《贷款借据》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对被告七星关 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市东街道陈家祠堂的“鸿基半山豪庭”项目商业用房(不动产登 记证明:黔[2021]毕节市不动产证明 0016449 号,具体抵押物 详见《抵押物清单》项下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 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七星关鸿基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 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的其他诉 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 11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7199.00 元,减半收取 43599.5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共计 48599.50 元,由被告七星关鸿基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02民初7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22执944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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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22执9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22民初1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粤0307执18033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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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07执1803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光烁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汇展弘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悦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安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1月26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812元,保全费2020元(追缴)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7民初3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豫0184执8264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2-12-22 | 2023-0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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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4执82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市旭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松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7495.03元。二、被告阳光城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光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旭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9元,由被告郑州市旭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84民初8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635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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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635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广西圣洛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新鸿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光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广西圣洛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光耘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4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沪0120执8147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3-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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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20执814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13122元及迟延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9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沪0110执4437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3-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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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0执443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0民初2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4817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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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48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11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鲁0306执1647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3-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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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306执164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淄博宝康物资有限公司、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山东瑞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596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浙0304执4789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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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304执478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304民初4311号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04民初43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浙0109执9214号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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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109执921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109民初8892号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09民初88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浙0304执4987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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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304执498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责令支付本金15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04民初26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晋0110执2207号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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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10执220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汇票金额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10民初1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沪0110执3283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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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0执328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0民初2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1403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1年08月12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福建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7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37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