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744277758R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振兴大道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44277758R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2年11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裴玉琴 | 营业期限 | 2002年11月26日 - 2052年11月2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51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16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振兴大道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吴云 |
执行董事 |
裴玉琴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500万人民币 | 10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500万人民币 | 10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正鼎置业有限公司 | 10.5万人民币 | 10.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南昌正荣红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南昌正荣新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南昌世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9% | 9804万元 |
天津正荣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30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允许经营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744277758R |
2 | 2020 | A级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744277758R |
3 | 2019 | A级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744277758R |
4 | 2018 | A级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744277758R |
5 | 2017 | A级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744277758R |
6 | 2016 | A级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744277758R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481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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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4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画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1539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执2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1099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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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10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343116元; 二、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31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1元,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5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92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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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92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赣012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赣012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赣012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5545.1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88元,由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78元,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42元,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79元。 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赣012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赣012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赣012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5545.1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88元,由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78元,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元,由东莞市民兴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42元,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79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29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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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2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特铭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二、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特铭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三、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特铭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4999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44995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2日起,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21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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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21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7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98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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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9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开荒保洁服务费人民币701347.2元;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1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16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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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1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画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1539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58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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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5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西蓝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人民币303,116.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3,116.07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西蓝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6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341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0-17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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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341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2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5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2年11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