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751115431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翠林高尔夫度假酒店7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511154311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3年07月07日 |
| 法定代表人 |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0121执1141号,涤除法定代表人 | 营业期限 | 2003年07月07日 - 2053年07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8201 | 发照日期 | 2020年09月28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南昌翠林高尔夫度假酒店7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美甲服务;游览景区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文艺创作;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5)
| 万娇 |
| 监事 |
|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0121执1141号,涤除总经理 |
| 总经理 |
|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赣0121执1141号,涤除董事长 |
| 董事长 |
| 涂石磊 |
| 董事 |
| 陈荣圣 |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26064.45996万人民币 | 26064.45996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 52136.74004万人民币 | 52136.74004万人民币 |
| 恒大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明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7333.7万美元 | 7333.7万美元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南昌恒大体育公园分公司 | 徐颖华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1624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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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162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2)赣0121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9739元,由上诉人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1828元,由上诉人Q某某负担7911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再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8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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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8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诉前调书8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1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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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1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23100元; 二、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20日起,以7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为止;自2022年7月20日起,以7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为止;自2023年7月20日起,以7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9.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53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49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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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4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9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91.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江西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66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4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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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4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55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4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4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76882.55元; 二、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27日起,以76882.55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福建鑫天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76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4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4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55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44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4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诉前调书14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4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4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95770.48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1元(原告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承担8159元,由原告江西建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2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民初54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赣0121执恢25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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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21执恢25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昌鑫源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面金额本金人民币162335.44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3元,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78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17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4-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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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17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16075.36元; 二、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8月30日起,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87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02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02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执28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02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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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02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执26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13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13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净水器货款1212686.4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2023年1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付款中的652829.51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8.84元,减半收取7914.42元,由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鸿新润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付款时间内一并付给原告。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2民初16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27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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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121执227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柏秦建筑工程事务所支付汇票金额135245.18元; 二、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柏秦建筑工程事务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18日起,以未付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柏秦建筑工程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87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328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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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121执328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保得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399,07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3,643元,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38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恢69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3-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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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121执恢69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114894.58元及逾期付未利息(以114894.5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4日起按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7元,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37元,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66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83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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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121执283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277.5元及利息(利息以72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32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328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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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121执328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 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051,395.52元; 二、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51,395.5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2元,减半收取7,13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22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3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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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121执23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7622267.17元及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40373.1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81894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昌恒大绿洲六期(一、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工程中拖欠工程款质保金3622267.17元范围内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47元,减半收取38223.5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由被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承担34223.5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48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864.0 | 804.0 |
| 2 |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 | 2025-10-27 | 房产税 | 1906494.4 | 177024.6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820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7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