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21309200334J
地址: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21309200334J | 登记机关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6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万娇 | 营业期限 | 2014年06月1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保健食品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市场营销策划,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美甲服务,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文艺创作,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文具用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4)
万娇 |
总经理,董事长 |
刘德钟 |
董事 |
罗松 |
监事 |
陈方元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1020万人民币 | 102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 980万人民币 | 98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980万人民币 | 98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10% | 500万元 |
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500万元 |
南昌恒辉置业有限公司 | - | |
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 | 10% | 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199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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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19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47131.03元及利息(利息以9247131.03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15990.5元、260574.87元、5767959.89元、274814.52元工程款,分别就原告所施工的南昌恒大城14#楼南面非机动车棚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五期38-41#、42-44#、49-52#楼周边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六期、七期、八期、学校及幼儿园周边园建工程、南昌恒大城五期商业街园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30元,由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5628元,应退还9098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1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8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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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7918724.61元(含欠付水电款9762.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2年5月23日的利息为576067.44元,2022年5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57918724.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即1.5%计算); 二、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南昌恒大翡翠华庭首期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价款57918724.61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777元,减半收取20888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3889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7504元,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638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48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216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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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21执21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19元,由M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6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165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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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16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中盛鑫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61678.59元及利息(利息以161678.5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7元,(已由原告武汉中盛鑫旺商贸有限公司预缴),由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4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2581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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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25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707863.06元及逾期付未利息(以707863.0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按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5元,由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1民初77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738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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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7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300298.02元。 二、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8月22日起,以尚欠汇票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清汇票本金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5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73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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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73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162,251.23元; 二、 限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86363.69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 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6元,减半收取13,523元,由原告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68元,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1,55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6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582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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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58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63515.73元; 二、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逾期付款利息,以163515.7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21民初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158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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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21执15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13156.31元; 二、 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惠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3156.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被告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4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507执1691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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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507执1691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泉州超柏石材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瑞禾安商贸有限公司、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家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南昌恒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泉州超柏石材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瑞禾安商贸有限公司、南昌恒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用,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90221)。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泉州超柏石材有限公司、兴鑫原能(苏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瑞禾安商贸有限公司、南昌恒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上饶大红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至公告机构,由上述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至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507民初4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21执3000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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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21执300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6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