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MA35GEJH2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88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MA35GEJH27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1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根据执行通知书(2024)赣0103执2429号,涤除法定代表人 | 营业期限 | 2016年01月29日 - 2066年01月2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70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12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飞路889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美甲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健身休闲活动,棋牌室服务,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文艺创作,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杂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主要人员 (2)
万娇 |
监事 |
桂绍超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70000万人民币 | 7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 70000万人民币 | 7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上饶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 90% | 4500万元 |
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860万元 |
吉安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 | 4500万元 |
江西济赣置业有限公司 | 49% | 980万元 |
南昌恒强置业有限公司 | 90% | 4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0MA35GEJH27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278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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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27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6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0日起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859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12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3-08 | 2024-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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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112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2649.06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1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59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20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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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85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3 3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93 39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赶工奖12 332.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2 332.1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5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556元,被告恒大朝阳公司负担1000元,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0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61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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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761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458334.64元及利息(以458334.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9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93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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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793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华云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14558.88元及利息(利息以21455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华云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计2303.5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65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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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765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华云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 146.56元及利息(以4 146.56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5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80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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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80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5677.7元及利息(以355677.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4元,减半收取计3447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285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4-26 | 2023-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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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28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18601.30元及利息(其中以票面金额285300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以票面金额300000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以票面金额233301.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6元,减半收取5993元,诉讼保全费用4613元,共计10606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7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68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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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36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巨元印务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 85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65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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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6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526.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0526.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保修金55411.63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志强涂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7元,减半收取3133.5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2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2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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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2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 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认筹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8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8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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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永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8669.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2315.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从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8635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从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永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江西永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元,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9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8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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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6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租金63466.67元并及违约金800元; 二、 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2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4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8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1009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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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1009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2304.7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15元,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7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03执939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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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103执939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购房优惠款152863.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为1496.6元;2022年1月15日起以实际尚欠购房优惠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7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恒大朝阳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1-07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204.23 | 1204.23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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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1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