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562463007D
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91号6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562463007D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0年09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万民 | 营业期限 | 2010年09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16日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紫荆山路91号601室 | ||
经营范围 | 建设项目投资;高新技术开发投资;酒店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吕海红 |
监事 |
王万民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曾凡荣 | 27000万人民币 | 27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王孟华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曾凡荣 | 27000万人民币 | 270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王孟华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5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碧源新阳(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河南琮海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新乡市牧野区碧源置业有限公司 | 65% | 6500万元 |
安阳碧源荣泰置业有限公司 | 49% | 980万元 |
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9]196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1-15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3646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9 | 2024-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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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36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3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 248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48000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1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8民初4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45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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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4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金9350万元,利息8996240.96元,公证费19600元,公证费26110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郑大证执字第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8执恢45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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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8执恢4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金47121845元,利息4634520.38元,公证费141565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郑大证执字第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8执恢124号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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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8执恢1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030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全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二、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装修价款 87302.46 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50 元(已减半),由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3)豫0308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主文: 追加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L某某申请执行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豫0308民初4号]的被执行人,对案涉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308民初4号、(2023)豫0308执异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8执恢125号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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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8执恢12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豫030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全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二、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装修价款 100000 元;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7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50 元(已减半),由被告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2023)豫0308执异42号执行裁定书主文: 追加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碧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H某某申请执行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豫0308民初6号]的被执行人,对案涉洛阳碧源鸿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308民初6号、(2023)豫0308执异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恢1135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12-28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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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恢11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C某某与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 1月 18 日签订的《房源预留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解除;二、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房源预留金 102 万元,并自 2019 年 1月 30 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支付利息至房源预留金返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车位款 20 万元及车位服务费 4.4 万元,并自 2020 年 7 月 18 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支付利息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被告河南碧源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对车位款20 万元及相应利息与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郑州车位之家停车场设备有限公司对车位服务费 4.4 万元及相应利息与被告碧源控股公司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9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088 元(已减半),由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碧源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2150 元,被告郑州车位之家停车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0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执8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91执3732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2024-05-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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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91执37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民终1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恢293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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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恢2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金775万元,利息7434561.11元,公证费232700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大豫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执2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2592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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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259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16416 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其中 10 万元,自 2020 年 1 月 23 日起计算利息;89 078 元,自 2020 年 7 月 23 日起计算利息;2 927 338 元,自 2021 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利息);二、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7 316.48 元(已减半),由被告郑州碧源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16 592元,原告国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724.48 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8民初9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2707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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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27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91民初6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91执10922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8-29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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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91执1092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91民初26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08执112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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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8执112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房款23.3万元,利息2500元,诉讼费2416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6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23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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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42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购房款21.8万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5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376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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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37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碧源月湖房源预留协议书于2022年7月7日解除;二、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241000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以241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房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5元(已减半),由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民初4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83执4452号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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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83执445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裕茂兴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预期利益2000 万元、经济损失 238.2396 万元及利息(以 2238.2396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起诉之日)起至损失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1二、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裕茂兴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拆迁款 1000万元、土地出让金 10024.0041 万元的利息损失(1以 297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0日止;2以 272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19年 1 月 30 日止;3以 421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2 月 26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2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4以 1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12 月 26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该 10 万元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5以 9858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6以 166.0041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上列1-6违约利息损失总数上浮40%计算);32三、驳回原告郑州裕茂兴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3民初4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恢488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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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恢4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1353305元,质保金281595元,诉讼费19856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08执9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262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7-12 | 2022-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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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26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违约金127411.52元,诉讼费2847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民初9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65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22-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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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65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一、河南碧云弘泰置业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等221户逾期交房违约金4862947.93元;第二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1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民初7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99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3-23 | 2022-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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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9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3-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1353305元,质保金281595元,诉讼费19856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民初46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651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2-24 | 2022-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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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6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房屋预留金598030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止。二,承担诉讼费5114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民初9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7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1-10 | 2022-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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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931846.09元,保证金70万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5民初1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108执459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2-02-15 | 2022-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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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豫0108执4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退还预留金415660元,诉讼费7535元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民初7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1)豫0108执3590号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21-11-23 | 2022-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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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豫0108执35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T某某购房款60万元及支付利息16580元,合计616580元,被告分别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21658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22年2月2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被告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被告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08民初5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碧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南 |
列入原因 |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列入时间 | 2023-11-09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4-01-31 |
做出决定机关 |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9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