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77941664XT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21号楼1-3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7941664XT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5年08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冀磊 | 营业期限 | 2005年08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2月29日 |
企业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21号楼1-3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主要人员 (2)
冀磊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刘炎军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刘炎军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李伟 | - | - | |
自然人股东 | 李红建 | - | - |
企业法人 | 河南桓准科技有限公司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河南永瑾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5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西安永璟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西安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海南铭建置业有限公司 | 49% | 2450万元 |
海南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3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3)
序号 | 获奖情况 |
1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获2025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282名 |
2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获2024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345名 |
3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获2023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138名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一级 | 建开企[2012]1186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03-23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建开企[2012]118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结束日期 | 2024-03-23 |
内容 | 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壹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9141010077941664XT |
2 | 2017 | A级 | 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10077941664XT |
3 | 2016 | A级 | 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9141010077941664XT |
4 | 2015 | A级 | 郑州市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 41011877941664X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0 |
处罚类型 | 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郑东消行罚决字(2023)第0081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4月7日,郑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6号21号楼1-3层的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永威五月花城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地下车库的室内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标准,多处室内消火栓紧邻车位,影响消火栓的开启和取用,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7.4.7第3项,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机关 | 郑州市郑东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192执2632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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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0192执26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港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77,538.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77,538.3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港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263,439.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3,439.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支付义务与被告郑州港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卓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30元,减半收取计9115元,由被告郑州港荣实业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192民初31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4871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9-14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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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487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2民初78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1882执525号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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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1882执52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郑西永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元管道(安徽)有限公司货款158548元;二、被告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6元、保全费1313元,合计3049元,由被告郑州郑西永威实业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882民初4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192执155号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5-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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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豫0192执15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被告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下欠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科技园支行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131 000 000 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 116625.98 元,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 二、关于案涉利息:被告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恒喜龙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超、L某某、W某某、L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自愿于 2023 年 6月 6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科技园支行支付截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7 116 625.98元。 三、关于案涉借款本金 131 000 000 元,于 2025 年 3 月 31日前全部清偿完毕,付款时间为:被告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恒喜龙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超、L某某、W某某、L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于 2024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不低于 200 万元;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不低于 300 万元;2024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不低于 400 万元;2024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不低于 500 万元;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 四、(一)本案诉讼费 358 620 元、保全费 5000 元、前期律师费 120 000 元,共计 483 620 元,被告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恒喜龙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6超、L某某、W某某、L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于 2023年 6 月 6 日前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科技园支行支付完毕;(二)后续律师费按照原告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于 2023 年2 月 20 日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于 2025 年 3 月 31日前付清。五、被告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恒喜龙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超、L某某、W某某、L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对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下欠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科技园支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调解书中的全部款项结清时止。 六、担保人河南金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恒喜龙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超、L某某、W某某、L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在本调解书中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河南思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恒喜龙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超、L某某、W某某、L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在本调解书中的债务在 45 000 000 元担保限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时,上述担保人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自愿同被告一同接受强制执行。 七、若被告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恒喜龙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超、L某某、W某某、L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于 2023 年 6 月 6 日前,按照本调解书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则原告7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科技园支行自愿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L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其位于郑东新区中州大道东、商鼎路北 11号楼 1 单元 5-6 层 625 的房产(合同号:D16002991366),以及被告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股权、持有河南思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51%股权的保全措施。八、若被告河南金邦贸易有限公司、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恒喜龙食品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超、L某某、W某某、L某某、F某某、F某某、F某某未按本调解书约定足额偿还任意一期款项的,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科技园支行有权就本调解书中的全部未偿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九、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2民初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4765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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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47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证黄证执字第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84执7524号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5-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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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84执75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州永田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2637.36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47371.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95266.24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7元,由郑州永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84民初11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4875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9-1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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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48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2民初78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4867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9-1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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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486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2民初78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4873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9-14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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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48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2民初78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22执恢2247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4-12-05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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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22执恢224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22民初9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94执5319号 |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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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94执531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4民初129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5847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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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584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永威金桂苑项目”、“永威微棠大厦项目”剩余工程款3080.3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80.3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剩余工程款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荣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69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恢4265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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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恢426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1民初2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91执9176号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16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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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91执91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91民初2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22执4739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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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22执47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年5月17日作出的(2023)豫0122民初4735号一审判决如下:一、被申请执行人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20888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08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申请执行人2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1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244元,减半收取151122元,及案件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122元,由二被申请人执行人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47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22执4313号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2023-07-01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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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22执43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22民初2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14 | 个人所得税 | 1859192.03 | 1859192.03 |
2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14 | 房产税 | 50835.26 | 0.0 |
3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14 | 印花税 | 21982.58 | 0.0 |
4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1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6392.38 | 0.0 |
5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11 | 房产税 | 50835.26 | 0.0 |
6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11 | 印花税 | 21982.58 | 0.0 |
7 | 永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2025-07-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6392.3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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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5年08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