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MA59AL2GXU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1160(仅限办公用途)(JM)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3MA59AL2GXU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0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周志坚 | 营业期限 | 2015年11月0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222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C1160(仅限办公用途)(JM)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物业管理; | ||
主要人员 (2)
| 周志坚 |
| 经理,执行董事 |
| 江汝世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0100万人民币 | 101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佛山市顺德区丽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122.22万人民币 | 1122.2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9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连州连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连州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连州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 | 723万元 |
| 连州市碧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9% | 712万元 |
| 连州市连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 | 717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6)粤0115执727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6-02-24 | 2026-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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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粤0115执72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6-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坦头村委会与德融公司签订的《坦头村“货币加物业”项目拆塘商业项目租赁协议》于2024年1月20日解除;二、德融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玺悦一街2号101房、102房;一街3号101房、102房;一街4号101房、102房、103房;一街5号1001房、1101房、1201房、1301房、1401房、1501房、1601房、1701房、102房、101房、201房、301房、401房、501房、601房、701房、801房、901房;一街6号-101;一街8号-101之不动产返还给坦头村委会,沁喜公司、逸昂公司、Z某某、L某某、C某某、明记华鲜坊公司、明记乐丰公司、X某某、G某某、C某某、G某某发负协助义务;三、德融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坦头村委会支付租赁物自2022年9月15日起2024年1月20日的租金14966575.9元,并自2024年1月21日起按照每月977909.76元标准向坦头村委会支付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之日;如2025年9月14日前仍未腾退,则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按照每月1075700.74元为标准支付占用费;如2027年9月14日前仍未腾退,则在上一年占用费的基础上每2年增长10%;四、德融公司向坦头村委会支付迟延缴纳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543283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6日起,以543283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以4100911.9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五、碧桂园公司在37867.5万元的范围内对德融公司在判决中确定的第三、第四项债务向坦头村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佛山成就公司、顺德共享公司、沁高公司、S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六、佛山成就公司在减资4455万元的范围内对德融公司在判决中确定的第三、第四项债务向坦头村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碧桂园公司、顺德共享公司、沁高公司、S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七、顺德共享公司在减资2227.5万元范围内对德融公司在判决中确定的第三、第四项债务向坦头村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碧桂园公司、佛山成就公司、沁高公司、S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八、沁高公司在2475万元范围内对德融公司在判决中确定的第三、第四项债务向坦头村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碧桂园公司、佛山成就公司、顺德共享公司、S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九、S某某在2475万元的范围内对德融公司在判决中确定的第三、第四项债务向坦头村委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碧桂园公司、佛山成就公司、顺德共享公司、沁高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十、驳回坦头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295.92元,由德融公司承担,其中碧桂园公司在337295.92元范围内、佛山成就公司在254297.27元范围内、顺德共享公司在127148.63元范围内、沁高公司在141276.26元范围内、S某某在141276.26元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佛山成就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德融公司承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坦头村委会、沁高公司虽有就本案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裁定按其撤回上诉处理,对此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一、 关于碧桂园公司抽逃出资及减资承责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本案中,碧桂园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德融公司转入4.5亿元“股东注资款”,次日即通过德融公司账户将该款项转入关联企业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转账系基于正常商业交易。一审法院结合银行流水、关联企业关系及举证情况,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碧桂园公司主张“转账系德融公司自主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德融公司的资金支配无控制权,且作为持股的控股股东,应对公司重大资金流转负有监督义务,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德融公司2021年减资时,坦头村委会与德融公司的租赁债权已形成(2017年签订租赁协议),碧桂园公司作为股东,明知坦头村委会为已知债权人,仍未履行直接通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基于碧桂园公司公司未提供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结合广州碧桂园公司抽逃出资的情况,判决其在减资3786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与其他减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至于,碧桂园公司提出坦头村委会明知德融公司减资而未提出异议的意见,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股东责任是否应合并审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但该前提并非必须经执行程序确认。本案中,德融公司欠付租金事实清楚,且其注册资本从5亿元减至500万元,债务清偿能力显著降低,一审法院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一并审理股东责任,符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碧桂园公司主张“需经执行程序后再审理股东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抵销权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法定抵销需满足“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条件。本案中,案涉预存资金虽在坦头村委会名下账户内,但其处分需坦头村委会、德融公司、南沙街道办三方一致意见并办理支取手续。因上述手续并未完成,案涉预存资金尚未完全归坦头村委会所有,从而未形成坦头村委会的“到期债务”,且德融公司2023年10月主动要求将1亿元划转至案外人账户,坦头村委会亦无法实际支配该资金用于抵销租金。一审法院认定德融公司所主张的抵销权不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碧桂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524.66元,由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民终124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5)粤1802执9371号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9-24 | 2026-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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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802执937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清远市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9424.51元及利息、受理费6707元。2、H某某向黄加劲返还购房款共7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共14841元(共三件案)。3、M某某向L某某清偿货款13179元及利息、受理费65元。4、C某某向W某某支付运费57426元及利息、受理费618元。5、C某某向C某某支付3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0元。6、清远市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智讯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1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250元。7、C某某向H某某返还投资款2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23元。8、清远市格岚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清远市英格莱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C某某退还费用1629元及利息、受理费25元。9、H某某向L某某支付款项170775元及受理费3716元。10、L某某向C某某支付押金13193.6元及利息、受理费65元。11、G某某向L某某、L某某支付合计35000元及违约金、折旧费6666.67元、场地占用费184000元、受理费7137元。12、Z某某向L某某支付租金27868元及利息。13、清远市青丰氟塑料有限公司、L某某向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损失1243146.8元、456720.2元、支付鉴定费30807元、受理费20376元。14、Z某某向清远市迅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136325元及利息、受理费1753元。15、L某某向L某某支付欠款7000元。16、D某某向清远安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修车费3310元。17、清远市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大博金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066元及利息。18、广东新美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L某某返还交房违约金6151.6元、受理费120元。19、L某某向W某某支付工程款19000元、受理费275元。20、D某某向H某某支付费用2200元。21、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密色理发店、常丰向L某某退还预付费用4000元、受理费20元。22、W某某向T某某支付款项12000元。23、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许俊水产店、X某某向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代偿款5283元及利息、受理费25元。24、R某某、R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6723元及利息、受理费863元。25、霍均发向清远市菁英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112862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5000元。 |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802民初12779号等共27件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2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4935.81 | 0.0 |
| 2 | 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21 | 增值税 | 1603273.42 | 0.0 |
| 3 | 广州市碧桂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6-01-21 | 企业所得税 | 407723.56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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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22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1月0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