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3088373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园社区22区勤诚达乐园13号楼27层至30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2793088373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7年01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廖新源 | 营业期限 | 1997年01月20日 - 2027年01月2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1月16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园社区22区勤诚达乐园13号楼27层至30层 | ||
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形象策划;房地产开发、经营;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城市更新以及三旧改造策划、咨询。 |
主要人员 (1)
廖新源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勤诚达控股有限公司 | 60000万人民币 | 6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勤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 140000万人民币 | 14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深圳市勤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世纪花园三期地下停车场 | 宋健 |
深圳市勤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大世纪花园停车场 | 宋健 |
企业对外关系 (45)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东莞市勤诚达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东莞市勤诚达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珠海市勤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珠海市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深圳市勤诚达置地有限公司 | 80% | 1600万元 |
测评排名 (3)
序号 | 获奖情况 |
1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获2025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404名 |
2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获2024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337名 |
3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获2023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317名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21]221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4-04-25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2510903546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5-0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成员;其他董事信息;监事信息;总经理;章程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440300279308837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11-04 |
处罚类型 |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深(宝)劳监罚(2024)XA004号 |
处罚事由 | 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拖欠38名员工2024年4月份的工资1204107.14元,拖欠34名员工2024年5月份的工资842237.94元,拖欠30名员工2024年7月份的工资724789.41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拖欠34名员工2024年5月份的工资842237.94元,拖欠30名员工2024年7月份的工资724789.41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
处罚依据 |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第(二)类的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9466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10-09 | 2025-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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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94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主执4157、未立执调。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42641185】。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92863.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571.82元。案件受理费4157元,由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6民初10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969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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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969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主执、未立执调。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43646296】。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剩余本金人民币138,446.52元。(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截止到2024年5月23日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1,129.30元,此后以人民币138,446.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4年5月24日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5,92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5,924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5,924元。(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裁决第(一)至(四)项的全部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深国仲裁49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943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9-29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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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94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保全、主执2763、未立执调。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42641507】。一、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70,994.4元;二、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377.04元;三、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6民初36033号、(2023)粤03民终322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712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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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71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无主执、未立执调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40632072】。一、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设计费人民币28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逾期付款利息上浮30计算,应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瑞恒投资公司、被告勤诚达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500元,被告瑞恒投资公司、被告勤诚达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6民初14913号、(2024)粤03民终34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498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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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498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保全、主执49372.64、未立执调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49626208】。二审判决主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主文:一、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宝城22区旧城改造项目(三期)22-03地块(又称勤诚达和园项目一期C区)室外管网工程工程款人民币739991.38元及逾期利息(以739991.3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勤诚达和园项目一期C区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款人民币10417555.81元及逾期利息(以10417555.8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6民初31773号、(2024)粤03民终8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280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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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28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保全、主执15234、未立执调、3并1(相同当事人)1、Z10321240620865,(2023)粤0306民初33536号、(2024)粤03民终9964号,金额752684.22,主执10250;2、Z10321241620871,(2023)粤0306民初33538号、(2024)粤03民终7579号,金额98615.25,主执2037;3、Z10321247623203,(2023)粤0306民初34353号、(2024)粤03民终8838号,金额147574.7,主执2947。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6民初33536号、(2024)粤03民终9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3008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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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30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保全、主执16021、未立执调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40620711】。一、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含质保金)人民币1749675.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874837.7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计至2023年4月8日止;以1749675.43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2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021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向本院缴纳应负之数,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6民初31207号、(2024)粤03民终7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042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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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04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保全、主执4487、未立执调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40616033】。一、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48,734.83元;二、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236,570.3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164.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合计以12,436.74元为限;三、被告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6民初27599号、(2024)粤03民终4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765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7-29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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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765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112民初13131号判决: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深圳深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一项工程款4988139.28元、第二项工程款9572794.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131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4047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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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40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立执调 无主执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33659504】。一、第一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1、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00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人民币28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23)3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6执1109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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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6执11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306执保22859号/无主,(2023)粤0306执调5757号;深宝劳人仲(新安)调【2023】547号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宝劳人仲(新安)调(2023)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7年01月20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