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26653170615
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26653170615 | 登记机关 |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08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汪旭波 | 营业期限 | 2007年08月10日 - 2027年08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55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9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体育场馆经营管理(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文杰 |
监事 |
汪旭波 |
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程耀贵 | - | - | |
芜湖歌雯蓝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遂宁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1% | 100万元 |
嘉兴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1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226653170615 |
2 | 2019 | A级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226653170615 |
3 | 2018 | A级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226653170615 |
4 | 2017 | A级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915101226653170615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06执13528号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3-12-20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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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6执1352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瑞高环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7672.03元及其违约金(对347672.03元货款计算利息,从2023年6月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北京瑞高环球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3元,由原告北京瑞高环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3元,被告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6民初11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恢153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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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执恢15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细见公证债权文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郑大执字第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7263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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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726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仲裁裁决文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成高劳人仲案(2023)61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渝0192执2677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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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92执2677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92民初4557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92民初4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5121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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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512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二、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安装款178859元;三、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以1788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四、驳回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448元、保全费2236元,共计8684元,由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由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负担40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48元,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3418元,由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负担30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19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2232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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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223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达成共利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46871.72元及利息(利息以146871.7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票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湛科技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6民初6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1954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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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6执195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白江区晟日阳光建材经营部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5元,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5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6民初8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闽0581执1709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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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581执1709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项20万及利息21004.38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581民初2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四川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11-17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8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