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092429550
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9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7092429550 | 登记机关 |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日期 | 1993年05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武正 | 营业期限 | 1993年05月1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3493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9号 | ||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投资管理;企业策划、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整理;商业资产投资、经营;自有房屋租赁;资产管理;物业管理;生物科技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限分支机构在工业园区内经营);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转让;技术及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8)
| 卞宇 |
| 董事 |
| 奚国鹏 |
| 监事 |
| 孔祥宇 |
| 董事 |
| 康龙 |
| 监事会主席 |
| 杨伟良 |
| 董事 |
| 杨武正 |
| 董事长,总经理 |
| 杨铿 |
| 董事 |
| 雷鹏 |
| 监事 |
股东信息 (7)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事业法人 |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 | - | - |
| 任东川 | - | - | |
| 其他投资者 |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 - | - |
| 事业法人 | 四川省中药研究所 | - | - |
| 企业法人 | 四川迪康药业股份有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5)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迪康制药公司 | 杨娟 |
|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医药贸易分公司 | 杜曙光 |
|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 杜曙光 |
|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药品分公司 | 杜曙光 |
|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健品分公司 | 杜曙光 |
企业对外关系 (12)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云南白药置业有限公司 | 27% | 14000万元 |
|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 | |
| 成都双流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32% | 500万元 |
| 成都新都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100% | 106528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1250113176290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开始日期 | 2025-01-13 |
| 结束日期 | 2026-03-31 |
| 内容 |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1 | 202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Sichuan Languang Development Co., Ltd. | AAA | 202011311100033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5101007092429550 |
| 2 | 2019 | A级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915101007092429550 |
| 3 | 2014 | A级 |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510198709242955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4547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7-07 | 2025-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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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454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212300.66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津0111民初52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10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8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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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1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乐清浙环电气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自2022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乐清浙环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803民初11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08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0-27 | 2025-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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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0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15884.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5884.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5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6170元,原告江西南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0元,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0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条款即为追缴诉讼费通知。如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803民初12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粤0106执2235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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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06执2235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569499.12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06民初135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281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0-1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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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28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权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样样红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自2022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自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J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省样样红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Q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Q某某在29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权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样样红贸易有限公司、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J某某、Q某某、Q某某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9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79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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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泉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金额150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1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45%自2023年9月2日起计算实际付清票据金额之日止); 二、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泉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商票资金占用费52552.50元; 三、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昌泉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90元,减半收取计9395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803民初11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赣0803执1478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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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803执147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昌发物资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 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南昌市昌发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10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皖0104执5919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7-04 | 2025-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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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04执591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72.47元及自2025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共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喾阳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Z某某对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陕西基煜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新乡市共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喾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Z某某、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喾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04民初66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2)云0112执11456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5-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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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2)云0112执11456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相关款项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2民初131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云0112执656号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5-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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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云0112执656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相关款项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2民初76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云0114执5155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8-26 | 2025-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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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0114执5155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4民初57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云0114执5149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8-25 | 2025-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云0114执5149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4民初57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豫0725执1704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725执170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豫0725民初4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2002执恢2111号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4-11-11 | 2025-10-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2002执恢2111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清偿借款本金35096.779194万元及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 ||||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律政执证字第3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云0114执5145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8-25 | 2025-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云0114执5145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4民初57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云0114执5200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8-27 | 2025-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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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0114执5200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泸州城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3874072.77元,并承担以3874072.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泸州城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3.5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云0114民初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陕0304执517号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2025-03-27 | 2025-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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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304执517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陕西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号码为“23027 6 9*-*-*-*939123116”和“230279*-*-*-*9 39123132”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利益 400000 元; 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64 元,由原告陕西冠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承担 138 元,被告宝鸡锟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62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陕0304民初29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川0191执7402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4-22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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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川0191执740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深圳市深圳进化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汇票款367 261.4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票据金额367 261.40元为基数,自各张票据到期之日即2022年5月28日起按3.7%/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深圳市深圳进化设计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 858元,由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91民初212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陕0304执400号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8-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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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陕0304执400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坤锦置业 10 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向原告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 款 4000000 元;并以 4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连 带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16 日起至票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 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86 元,减半收取 19543 元,由被告四川 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被 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304民初30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鲁1328执721号 | 蒙阴县人民法院 | 2025-02-20 | 2025-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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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鲁1328执721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鲁1302民初6832号 | ||||
| 执行法院 | 蒙阴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302民初68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渝05执恢170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5-20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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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5执恢170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执行人为:重庆蓝申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申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 二、申请执行标的为: 5、贷款本金人民币293448448.00元,利息人民币68619659.03元,合计362068107.03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20日); 6、202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934484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9%(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6%上浮50%)计算的罚息和向申请人支付从202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利息人民币68619659.03元为基数按年利9%(复利利率为借款利率6%上浮50%)计算的复利; 7、公证费; 8、若被申请人未按执行证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申请执行人对确定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申请执行人对确定的质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申请执行人对前述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重庆蓝申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申请执行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申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申佳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重庆蓝申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两江公证处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两江证字第167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256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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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25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票据款154231元及利息损失(以1542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保全费1294元,共计2992元,全部由被告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1民初35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1执258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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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津0111执258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西青杨柳青森林绿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190222.48元及自2022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金额以190222.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103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云0114执1911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3-12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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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云0114执1911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4民初66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渝0116执1922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5-03-12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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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16执1922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渝0116民初18006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16民初180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4262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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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725执426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9日作岀的(2024)豫0725民初409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725民初4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皖1124执2613号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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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124执261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拓佰仕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连带支付原告安徽迈绩建设有限公司票据款501,134元及利息(以221,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5日起、以279,4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8899元,由被告安徽拓佰仕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124民初29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16111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4-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1611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20542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205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恢2155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5-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恢21551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南区骆春建材经营部支付汇票本金703476.98元及利息(以703476.98元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093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5465元,由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93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恢1517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8 | 2025-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7执恢151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646090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3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恢1146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5-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7执恢114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森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天津市宁河县三兴装载机修理厂票据金额100000元,并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森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15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04执3301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9-29 | 2025-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4执330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法执行(2022)渝0104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4民初76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云0114执2918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4-08-08 | 2025-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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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云0114执2918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114民初48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云0114执恢649号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2024-12-05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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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云0114执恢649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案款 |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鄂长江内证字第103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34229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2-10 | 2025-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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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沪0115执34229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9971472.33元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5民初211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288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288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实特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36307.61元及利息(以336307.61元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即2021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45元,由被告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61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宁0202执1832号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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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202执1832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宁夏釜金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宁瑞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2年2月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宁瑞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宁夏釜金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202民初36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浙0281执1829号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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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281执182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浙0281民初4336号 | ||||
| 执行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1民初43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1102执2883号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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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102执288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衡水红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天津迅达成鼎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被告衡水红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02民初5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8929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91执8929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瑞高环球商贸有限公司575642.44元及利息(以清偿金额575642.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票据金额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556元,由被告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207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8932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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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0191执893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瑞高环球商贸有限公司381176.64元及利息(以清偿金额381176.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清偿金额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7023元,由被告成都合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和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223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2002执2555号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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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2002执2555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清偿借款本金35096.779194万元及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 ||||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律政执证字第3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92执2559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92执2559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1396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13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92执2686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6-04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92执2686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8520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85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02执4642号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2执4642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2民初5747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2民初57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17执2122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17执212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对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丘宏寿对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丘榕榕在29万元的范围内对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由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瑄代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郫都泓璟置业有限公司、Z某某、丘宏寿、丘榕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68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9666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6-27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9666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22369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223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109执2284号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9执2284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保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咸阳秦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保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9民初28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8201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91执8201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116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票据款项1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8月7日起计算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5999元(该款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201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17执1477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17执1477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民终1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834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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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执834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6,531,874.79元;二、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截至2023年4月25日的罚息23,998,769.81元、复利1,832,580.26元及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136,531,874.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四、若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天津市宁河区桥北新区的不动产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号:津(2021)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30029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6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蓝光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民初1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186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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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03执186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1062.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51062.1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76240.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76240.5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3年11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8元(已处理退回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请受理费401元),由被告南昌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23元,由原告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15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94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900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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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陕0115执1900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6851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68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1281执1179号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3-08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苏1281执1179号 | ||||
| 省份 | 江苏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海润臵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鑫合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返还票据利益2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鑫合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5元,保全费1536元,合计3731元,由被告成都海润臵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281民初89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726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725执72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票据金额200000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725民初22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66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66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49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68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68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48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69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69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51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62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62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53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70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70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47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67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67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50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63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63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52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64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64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45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165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165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346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3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7168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716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508800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154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浙0304执恢332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浙0304执恢33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304民初4242号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04民初42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904执1303号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904执130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茂名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债务受让款2423330.48元及利息(以2423330.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2年5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茂名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永利坚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76.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茂名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904民初14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92执1181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92执1181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92民初3483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92民初34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1134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1134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绿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本金276351.79元及利息(以276351.7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北京绿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38元,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32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05执168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05执1681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已清偿的票据编号为*-*-*-*201120774289564、*-*-*-*201120774289513项下票据款204,64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4,64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已清偿的票据编号为*-*-*-*201120774290495项下票据款60,25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0,25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已清偿的票据编号*-*-*-*210203846175717为项下票据款331,7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1,7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票据编号为*-*-*-*210513921451593项下票据款339,16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39,1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2年5月14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四川蓝光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23元,由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生态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12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甘0525执668号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甘0525执668号 | ||||
| 省份 | 甘肃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远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湿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区俊源昌建材五金机电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凯隆格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本金 200, 000 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 200, 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5. 775%自 2022年 8月 15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甘0102民初184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158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158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5710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57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陕0115执643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115执643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8996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8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7执239号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7执239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给付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7民初43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0104执934号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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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鲁0104执934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04民初115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803执362号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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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803执36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369520元及利息(以69889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0%计算至2022年5月7日,以1369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原告芜湖市谢林苗木花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70元,由被告吉安和骏铠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803民初12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1858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2-06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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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渝0107执185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渝0107民初46876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渝0107民初468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71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1003执71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3民初60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112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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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112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侨亚实业有限公司案涉票据款 2221029.84元及利息(以 222102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 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6.1元,由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博圣业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凯赞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3民初9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304执1932号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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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陕0304执1932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坤锦置业 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 30 日内向原告宝鸡市通佳商砼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 款 4000000 元;并以 4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连 带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16 日起至票据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 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086 元,减半收取 19543 元,由被告四川 省雅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宝鸡坤锦置业有限公司、被 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陕0304民初30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5019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91执5019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款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票据金额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343元,由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216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115执5212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陕0115执5212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1151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11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115执4217号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陕0115执4217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陕0115民初34号 | ||||
| 执行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115民初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渝0104执348号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4执34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法执行(2022)渝0104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4民初76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渝0116执恢947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渝0116执恢947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6执6860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6执68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91执14513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川0191执1451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1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高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43634.7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票据款43634.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37元,公告费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高新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17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粤0106执2389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粤0106执2389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508800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170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恢153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豫01执恢15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细见公证债权文书。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郑大执字第1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981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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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17执3981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12-司公开发行202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20蓝光CP001债券代码042000327)的债券本金60,000,000元、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为标准,从2020年7月28日计算至2021年7月29日);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自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本判决生效后,原告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有交回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20蓝光CP001债券代码042000327面额60,000,000元)的义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上述债券;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60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1124执恢22号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1124执恢2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24民初4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04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04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原顺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成都原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6元,公告费600元,由四川长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31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1124执恢23号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1124执恢2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行势景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翔弘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苏杭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华毅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270070.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70070.5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1.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21831.00元,由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行势景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可利信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翔弘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苏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研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24民初4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904执351号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904执35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904民初7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304执恢2304号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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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浙0304执恢230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义务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04民初42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5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沪0112执恢7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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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沪0112执恢70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1317164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2民初406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6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陕0304执1470号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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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陕0304执1470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前期利息损失7887元; 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安坤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宝鸡烨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304民初22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7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16执5550号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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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16执5550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柑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不能偿付的部分由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三、驳回重庆柑霖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6民初74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8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212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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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05执12126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11029067580354项下票据款74,377.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4,377.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票据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8元,保全费764元,共计1,622元,由被告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12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9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382执4403号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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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浙0382执440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382执4403号一案已发起合议笔录以及失信决定书 | ||||
| 执行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2民初77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0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冀1003执5931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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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1003执593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的义务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3民初15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744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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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744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89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62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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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62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山通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85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370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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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370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陕西联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票据编号为*-*-*-*201210791609895、*-*-*-*200828713112874、*-*-*-*200828713113393项下票据款287908.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6108.3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179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10元,由成都金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231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10-27 | 企业所得税 | 42070869.62 | 0.0 |
| 2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0061.19 | 0.0 |
| 3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印花税 | 65086.6 | 0.0 |
| 4 |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增值税 | 22257802.51 | 14150.9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349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3年05月18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