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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天津分行: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说法

2021-12-24 09:24:58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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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社会上出现一些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揽生意的机构和个人,大肆宣传可删除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指使信息主体委托其办理征信投诉、举报等事项,从中渔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征信市场秩序,并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造成危害。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应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远离 “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行为的侵害。

  一、关注自身信用记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珍爱信用记录,提高信用意识。《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信息主体应提高信用意识,一旦发现逾期行为应及时还款补救,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征信机构、金融机构都不得擅自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一旦发现违规修改、删除等行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处理。

  (二)通过正规渠道反映征信诉求,妥善解决征信纠纷。《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受理投诉和异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的不利影响

  (一)“征信修复”“征信洗白”存在的风险。不法分子指使信息主体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以“非恶意逾期”或 “不可抗力”等理由试图达到“征信修复”目的。不法分子通常要求信息主体提供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存在被恶意使用、泄露或买卖等风险,危害信息主体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征信修复”实则“借机牟利”。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说法。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主体急于摆脱不良信息困扰的需求,以承诺删除不良信息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失联,给信息主体造成财产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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