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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周报(2022年第22周)

2022-06-01 11:03:35来源:信用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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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5月27日,中国房地产信用信息平台2022年共收录全国开发企业各类不良信用信息49794条,涉及开发企业8975家。其中,行政处罚信息3141条,经营异常信息306条,欠税信息40843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5472条,严重违法失信信息31条,重大税收违法信息1条。

  其中,本周(5.23-5.27)共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不良信用信息534条,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134家。从类型来看,本周新增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欠税信息,无严重违法失信和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从分布来看,江苏、江西和湖北本周房企不良信用信息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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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典型信用案例

  5月23日-5月27日

  欠税

  综述:本周共新增收录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税信息434条,涉及企业50家,欠税总金额约2.14亿元,主要的欠税税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欠税企业信息主要来自江苏、江西、湖北等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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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综述:本周新增收录的行政处罚信息86条,涉及企业70家,主要处罚机关为税务、城管和市场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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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

  综述:本周共收录经营异常信息13条,涉及企业13家。从列入原因来看,主要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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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综述:本周共收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条,涉及企业1家,列入原因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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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信用风险警示

  5月23日-5月27日

  本周共收录房地产开发企业涉案裁判文书232条,涉及企业108家。从案由来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最多。此外,陕西润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涉案文书数量最多,共计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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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典型信用舆情事件

  5月23日-5月27日

  1、广州富力地产新增1条被执行信息,执行标的1800万元

  5月24日,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新增1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为18000000元,案号为(2022)粤01执2860号,执行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31日,注册资本375236.734万元。该公司为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2777.HK)。

  2、保利旗下一公司因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被通报

  5月25日,阜阳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保利堂悦”项目因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被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报。通报显示,阜阳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保利堂悦”项目位于颍州区淮河路北侧、颍南路南侧、西清河东侧、颍淮大道西侧。依据竣工测量报告及现场查勘发现以下违法建设行为:1、地块三项目最大计容面积43393.2m²,竣工实测计容面积43545.42m²,超出最大计容面积152.22m²;项目最大基底面积13379.57m²,竣工实测基底面积13558.89m²,超出最大基底面积179.32m²。基底及计容面积增加主要因S10#商业楼与S4#商业楼之间,S10#商业楼与S13#商业楼之间规划许可时为无柱连廊,实测为有柱连廊,需计算基底面积及计容面积。2、地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许可458辆,竣工实测440辆(含415辆小型车位,36辆微型车位(折算系数为0.7)折算为25辆小型车位),机动车位减少18辆。公开资料显示,阜阳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安徽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85%,而后者由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

  3、某房企因虚构地铁站名等,被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列入今年首批广告违法典型案例

  5月24日,广州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发布了违法广告被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列入了2022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案例显示,广州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盘销售中心通过电子显示屏、展板等载体发布含有“荔湖新城站、罗岗站、少年宫站”等虚构地铁站名和“10分钟即到增城万达、东汇城”等以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内容的广告,构成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指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周重要信用动态

  5月23日-5月27日

  1、国家统计局: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

  5月2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惩戒,《办法》规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2、《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获表决通过,今年9月1日起施行

  5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条例》规定,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二)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据悉,该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获审议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5月27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条例》规定,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被认定为失信主体的,其失信信息应当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相关便利;(二)在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和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高信用等次等便利;(五)在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推荐;(六)授予相关荣誉;(七)其他激励措施。《条例》还要求,要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管依据。

   >>详细内容请下载完整版报告 【第30期】房地产信用周报(5.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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