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000663875633A
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663875633A | 登记机关 | 牡丹江市爱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09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唐功铭 | 营业期限 | 2007年09月04日 - 2047年09月0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1553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09日 |
企业地址 | 牡丹江市爱民区西地明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出租、出售、物业管理、停车场的管理。 |
主要人员 (3)
唐功铭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香 |
财务负责人 |
潜青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国(地区)企业 | Clear Rise Investments Limited | - | - |
企业法人 | 牡丹江卓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1553万人民币 | 21553万人民币 |
许世坛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9)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烟台世茂置业有限公司 | 1% | 319万元 |
青岛华皓瑞信置业有限公司 | 51% | 20816万元 |
青岛华皓锦誉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长春悦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2% | 6250万元 |
大连世茂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 | 60% | 6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9]2071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8-28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1000663875633A |
2 | 2018 | A级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1000663875633A |
3 | 2015 | A级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31000663875633A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1004执421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1004执4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吉林省一建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227*-*-*-*08605566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500 000元; 二、吉林省一建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就此终结,别无争议; 三、如果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吉林省一建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且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5月2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计4515元,由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1004民初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1004执705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5-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1004执7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12-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L某某与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 二、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某某购房款424,043元、车位使用费 65,000元,支付违约金4240.43元,合计493,283.43元;并以424,0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6元,由L某某负担296.75元,由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99.25元;财产保全费2965元,由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1004民初6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执1211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执121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编号(20980000)浙商银固借字(2020)第0321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60,000,000元;二、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编号(20980000)浙商银固借字(2020)第0321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6月27日为16,938,965.07元,自2023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00元;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一228处抵押财产清单)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保交楼”相关规定办理);五、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二40处抵押财产清单)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保交楼”相关规定办理);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1500万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2101122022002068)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49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被告沈阳兆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1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520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1004执52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设计费人民币290 790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变更设计费人民币722 954元。 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偿为办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9 932元。 四、本案申请人仲裁请求对应的仲裁费为人民币42 74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2 82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9 918元,鉴于申请人业也全额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29 918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贸仲裁字第06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牡丹江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京0113执6655号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京0113执6655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钱给付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0113民初37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55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9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