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93468X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202893468X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4年03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达 | 营业期限 | 1994年03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33972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4日 |
企业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街道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安装(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和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2)
刘忠海 |
监事会主席 |
刘静 |
董事 |
周达 |
董事长 |
朱宁 |
独立董事 |
杨柳 |
董事 |
杨程钧 |
董事兼总经理 |
梁忠太 |
监事 |
王文 |
独立董事 |
王洪飞 |
董事,副董事长 |
胡耘通 |
独立董事 |
陈刚 |
董事 |
韩翀 |
监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无锡润泰投资有限公司 | 913.5262万 | 913.5262万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君丰渝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26.301万 | 6026.301万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7865.3114万 | 7865.3114万 |
企业法人 | 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 5272.0297万 | 5272.0297万 |
企业法人 | 重庆展宏投资有限公司 | 3399.0161万 | 3399.0161万 |
分支机构 (15)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肖飞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销售分公司 | 胡鹏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带钢厂 | 蒋海清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机电修造厂 | 黄普贤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 | 张长国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 | 黄灿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镀层厂 | 周似琪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销售分公司 |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 | 熊明开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销售分公司 | 颜伟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销售分公司 | 袁银培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 | 颜伟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杨天举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 | 杨永国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铁合金厂 | 何宣祚 |
企业对外关系 (5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1020万元 |
云南金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9% | 1600万元 |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成都金科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四川蓉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一级 | 建开企[2004]43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7-15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渝ICP备100076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市通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备案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市通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备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1 | 202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Jinke Property Group Co., Ltd. | AAA | 202111311100051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2 | 2020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3 | 2019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500000202893468X |
4 | 2018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500000202893468X |
5 | 2016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6 | 2015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910202893468 |
7 | 2014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91020289346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18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9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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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01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及2022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21日的利息102500元及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二被告负担1149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7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97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2022年1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5元,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80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津0116执98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及2022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8日利息103000元及自202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负担14元,由二被告负担1166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818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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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8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及2022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21日的利息102500元及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二被告负担1149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80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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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80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2022年1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5元,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773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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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77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2022年1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5元,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100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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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100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及2022年11月12日至2023年11月21日利息102500元及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26元,由二被告负担1149元,二被告负担部分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80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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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80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给付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2022年1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5元,由二被告负担,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2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445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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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44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64660元及利息(以6466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元(己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1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669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保全费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438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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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4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855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以85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元(己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72元,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878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保全费8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湘0681执566号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2025-02-21 | 2025-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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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湘0681执566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5-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军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年言贸易有限公司、汨罗市诚拓农业专业合作社、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浙江茂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限被告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军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年言贸易有限公司、汨罗市诚拓农业专业合作社、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浙江茂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47元,由被告岳阳江南广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合正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军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年言贸易有限公司、汨罗市诚拓农业专业合作社、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汨罗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681民初42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津0116执9511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7 | 2025-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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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津0116执95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5-04-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中节能铁汉星河(北京)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利息2,000元及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319民初3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639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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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639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鼎森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款215107.2元及利息(以票据款215107.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3元,由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2民终6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粤0511执537号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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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粤0511执5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汕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刘杰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30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8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511民初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113执10267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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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3执1026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3)赣0113民初16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3)赣0113民初16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重庆金科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枣庄益众农资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36675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366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枣庄益众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重庆金科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重庆金科正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1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706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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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91执70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汇票金额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18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湘1102执1583号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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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1102执158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向原告洛阳鑫利美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93 519.78元及利息(利息以 293 51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4元,由被告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1102民初3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2562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102执25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2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88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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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04执88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603,882元;二、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1,603,88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9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9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360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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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3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9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1435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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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14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1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702执1180号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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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702执118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27740元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7民终2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57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05执1157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宏扬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牛区鑫旺源不锈钢经营部连带支付汇票本金207528.76元及利息(以207528.7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金牛区鑫旺源不锈钢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宏扬亿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04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7199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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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71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8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京01执863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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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执863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意向金人民币313,000,000 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0,000,000 元违约赔偿金人民币38,637,758 元、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即人民币1,430,172 元,合计人民币413,067,930 元。(二)第一被申请人确认以其持有的3,268 万股质押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为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应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三被申请人确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应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机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302执10175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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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302执1017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9-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101185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302民初2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602执3883号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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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602执388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云0602民初452号 | ||||
执行法院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602民初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204执4839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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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204执483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204民初2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402执4037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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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402执40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4民终1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03执1481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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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03执148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628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628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二、被告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370元(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民终1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2执1490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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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2执1490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3946355.99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2民初388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05执7021号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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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5执702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河北定禾安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汇票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河北定禾安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汇票的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5民初11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802执2201号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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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802执220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802民初2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527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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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52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3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430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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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43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均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从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8日、2022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惠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3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408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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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40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款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南通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3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2205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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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91执220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377979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91民初1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302执5731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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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302执573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63482.47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302民初163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8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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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7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6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91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9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5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48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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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234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广西金航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102执4444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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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02执44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2民初3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4603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2执46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25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429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142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6日起,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惠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21民初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767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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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76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广西腾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2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4370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2执43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4执5588号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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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4执55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4民初2634号;(2023)豫01民终4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03执132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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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03执13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 诉请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40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 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自2019 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原告要求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 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其清偿日即2022年6 月24日起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科地产公司的抗 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 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 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广西金汇 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 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 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03民初1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30 | 增值税 | 536021.13 | 0.0 |
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30 | 印花税 | 9183.52 | 0.0 |
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30 | 房产税 | 87994.3 | 0.0 |
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932.12 | 0.0 |
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7521.47 | 0.0 |
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30 | 增值税 | 8808.62 | 0.0 |
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30 | 印花税 | 413.76 | 0.0 |
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616.6 | 0.0 |
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 | 64854.11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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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3397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4年03月29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重庆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重庆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8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