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93468X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202893468X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4年03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达 | 营业期限 | 1994年03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33972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4日 |
企业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安装(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和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2)
刘忠海 |
监事会主席 |
刘静 |
董事 |
周达 |
董事长 |
朱宁 |
独立董事 |
杨柳 |
董事 |
杨程钧 |
董事兼总经理 |
梁忠太 |
监事 |
王文 |
独立董事 |
王洪飞 |
董事,副董事长 |
胡耘通 |
独立董事 |
陈刚 |
董事 |
韩翀 |
监事 |
股东信息 (1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黄红云 | - | - |
企业法人 | 重庆市金科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君丰渝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企业法人 | 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5)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肖飞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销售分公司 | 胡鹏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带钢厂 | 蒋海清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机电修造厂 | 黄普贤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 | 张长国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 | 黄灿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镀层厂 | 周似琪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销售分公司 |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 | 熊明开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销售分公司 | 颜伟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销售分公司 | 袁银培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 | 颜伟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杨天举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 | 杨永国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铁合金厂 | 何宣祚 |
企业对外关系 (5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1020万元 |
云南金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9% | 1600万元 |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成都金科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四川蓉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04]43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07-15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市通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备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1 | 202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Jinke Property Group Co., Ltd. | AAA | 202111311100051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2 | 2020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3 | 2019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500000202893468X |
4 | 2018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500000202893468X |
5 | 2016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6 | 2015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910202893468 |
7 | 2014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91020289346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15执12996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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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5执1299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金额合计:1974737.8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民终9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湘1102执1583号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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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湘1102执1583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向原告洛阳鑫利美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93 519.78元及利息(利息以 293 519.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4元,由被告永州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湘1102民初3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2562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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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256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2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桂0203执2134号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4-06-25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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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203执213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州金明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232774.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32774.0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8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6元,被告柳州金明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32元。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203民初20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0312执1026号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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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312执1026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硕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徐州誉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项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州誉财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570元,由被告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硕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昂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312民初49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643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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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4执643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金科津耀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租赁分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租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天津金科津耀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至本院财务室,逾期加收加纳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4民初7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云0402执634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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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0402执63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03652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402民初1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88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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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04执88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603,882元;二、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1,603,88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9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9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360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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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3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9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1102执2221号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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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102执222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票据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日照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青岛腾远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票据款37309.35元及利息(利息以37309.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3元,减半收取6087元,由被告日照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102民初156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1435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2024-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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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14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1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508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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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102执5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8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晋0702执1180号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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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702执118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27740元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7民终28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1578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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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1157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宏扬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牛区鑫旺源不锈钢经营部连带支付汇票本金207528.76元及利息(以207528.7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金牛区鑫旺源不锈钢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宸梁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宏扬亿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04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113执3147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3-12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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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13执314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江西中农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博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98643.18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98643.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博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中农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147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181执6394号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181执639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181民初2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576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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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576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304928.9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35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576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57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356935.1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35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704执恢253号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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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4执恢25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赣州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民终5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303执6741号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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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303执674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遵义市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红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406576.62元及利息(从2022年 2 月 25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票据款 406576.6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 3699 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 2553 元,由被告遵义市遵义葳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 5 -团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303民初2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黔0402执369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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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402执36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4民终1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002执3577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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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002执357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川1002民初3961号 | ||||
执行法院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002民初3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桂0323执122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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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323执12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323民初818号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23民初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桂0323执123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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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323执12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323民初819号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23民初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赣0704执457号 | 赣县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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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04执4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赣州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付款743018.33元,并承担利息(以743018.33元为基数,自2022年 5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赣州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4民初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28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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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128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13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自2022年1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皖0123执513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1-21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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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3执51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信致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合肥优科建筑设计咨询工作室票据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5元,由被告合肥信致源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3民初2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2701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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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1270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决如下:一、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桂林金科永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梁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江油市蜀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号码为210*-*-*-*02606121358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面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05民初1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14执5820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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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4执582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给付申请人承兑汇票本金9292878.84元; 2.给付申请人2022.11.29-2023.10.30(暂计)期间利息312240.73元; 3.诉讼费76850.20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4民初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0921执328号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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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921执32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鄂伦春自治旗亿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834913.13元及利息(以834913.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鄂伦春自治旗亿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5元,由被告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921民初3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21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2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绿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66261元及逾期利息(以662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203执4587号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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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203执458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柳州金明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昊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自202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203民初26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晋0702执4692号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702执469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69047元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702民初3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10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10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10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10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豫0102执503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102执5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0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7199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2执719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8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402执2557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402执255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402民初9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鲁1102执51号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3-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102执5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昆山亿邦工贸木业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230847*-*-*-*13610435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票款75312.5元及利息(利息以75312.5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昆山亿邦工贸木业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102民初10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1378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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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13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许合肥金骏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合肥金骏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12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京01执863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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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京01执863号 | ||||
省份 | 北京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意向金人民币313,000,000 元,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0,000,000 元违约赔偿金人民币38,637,758 元、为实现债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即人民币1,430,172 元,合计人民币413,067,930 元。(二)第一被申请人确认以其持有的3,268 万股质押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为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应付债务提供质押担保;第三被申请人确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履行应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仲裁机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云0111执634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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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0111执63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88229.98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1民初88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云0111执653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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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云0111执65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14978.46元 |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111民初8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60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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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60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26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30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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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3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清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33780.07元及利息(以票据款333780.0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清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5元、保全费2310元,由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9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48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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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8执48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一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517236.05元及利息(利息以517236.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天津一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6元及保全费3106元,由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8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464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46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款650000元及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3.5元、保全费3783元,由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2民终9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9035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4-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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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903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金骏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92080.62元及利息(注:利息以票据款392080.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3604元,由被告合肥金骏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9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22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22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22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22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5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6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05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0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静海区腾飞建筑工程试验室商业承兑汇票款31641元及利息(以316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津0118执15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8执15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静海区腾飞建筑工程试验室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自2022年1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302执10175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302执1017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9-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101185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302民初2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542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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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54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成都城投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维佳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务承兑汇票款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2元、保全费1273元,由被告成都城投远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7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恢2387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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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81执恢238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1081民初4029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81民初40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302执8024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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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黔0302执802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101170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3民终1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541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17执354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队支付电子商务承兑汇票款项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水文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保全费528元,由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7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1323执2694号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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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1323执2694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欣梦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山东万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欣梦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323民初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602执3883号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4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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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602执388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云0602民初452号 | ||||
执行法院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602民初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002执1988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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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002执198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川1002民初3468号;(2023)渝87民终2371号 | ||||
执行法院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002民初3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2022执1525号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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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2022执152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至庆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银泉实业有限公司 连带支付汇票票款238,521.74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2022民初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204执4839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204执483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204民初2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204执4696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204执469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和县大亮建材经营部支付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204民初1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323执2051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323执205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323民初589号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23民初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323执2050号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323执205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323民初588号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23民初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002执2832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002执283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1002民初1472号;(2023)渝87民终3539号 | ||||
执行法院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002民初1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002执1624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002执162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1002民初937号 | ||||
执行法院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002民初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4825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1081执482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1081民初1339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81民初1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402执4037号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402执4037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4民终1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03执1481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03执148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6283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628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二、被告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370元(原告上海源函贸易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民终1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苏1181执6602号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苏1181执660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1181民初4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2执14900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2执1490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3946355.99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2民初388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725执2609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725执26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民终1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05执7021号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3-09-25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5执702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河北定禾安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汇票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河北定禾安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述汇票的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5民初11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49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4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1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27167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271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票面款项169550.2元;二、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兴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6955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74.5元,由被告天津世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319民初2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402执4976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402执4976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707.9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402民初6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36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73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兴宇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86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86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2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079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07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943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94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85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781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78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静海区腾飞建筑工程试验室票据款100000元及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24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5247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524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鑫朝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50000元及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8民初43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4942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494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1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304执3905号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304执3905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黔0304民初6761号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304民初6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802执1457号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802执145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802民初13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802执1521号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802执152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802民初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802执2201号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802执220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802民初2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802执2202号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802执220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802民初2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802执1919号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802执191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802民初2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303执3582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303执358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民终42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688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306执168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鲁0306民初1394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1394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527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152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3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579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579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温州康才游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36680元;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温州康才游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3668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1元,由被告J某某、被告金科地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1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402执2814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402执281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07618.6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402民初6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302执7894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302执789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370681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3民终1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402执2813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402执2813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36097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402民初6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402执3689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402执3689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481226.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402民初5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402执3640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402执364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032008.06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402民初2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402执2959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402执2959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240044.7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云0402民初52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430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143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均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从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8日、2022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惠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3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川1002执1082号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002执108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1002民初274号 | ||||
执行法院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002民初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408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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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40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款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南通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3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191执2205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191执220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377979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91民初1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4873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2执487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2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黔0302执5731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302执573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63482.47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302民初163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5023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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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81执502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81民初6457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81民初6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402执3014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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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402执301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27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402民初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6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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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7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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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8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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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91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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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8执29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5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48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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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234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广西金航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602执3990号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7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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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云0602执399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云0602民初435号 | ||||
执行法院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602民初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102执4444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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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02执44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2民初3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300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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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130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据款300000元;二、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10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4603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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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46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25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4818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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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81执481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1081民初2095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81民初2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4652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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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81执465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1081民初2428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81民初2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2606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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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26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昌赢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二、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昌赢科技有限公司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昌赢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计2159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5民初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429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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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42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6日起,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惠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21民初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6执2588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6执258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308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5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湘0702执3291号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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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702执329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常德市宏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 103558056891 20210526 93276282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已清偿的全部款项609631.12元及利息(利息以609631.1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付); 二、常德市宏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 103558056891 20210723 98105126 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汇票金额104364.36元及利息(利息以104364.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湖南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8元,保全费4520元,以上共计15488元,由常德市宏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702民初5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767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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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76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广西腾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2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3617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1081执361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81民初8997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81民初8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4370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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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43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4执5588号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4执55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4民初2634号;(2023)豫01民终4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59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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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59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伟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19764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0日起以119764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03执132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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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03执13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 诉请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40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 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自2019 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原告要求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 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其清偿日即2022年6 月24日起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科地产公司的抗 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 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 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广西金汇 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 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 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03民初1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赣0704执2355号 | 赣县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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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4执23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赣州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票据付款591389.47元,并承担利息(以591389.47元为基数,自2022年 2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4民初1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08-22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 64854.11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3397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4年03月29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重庆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重庆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