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202893468X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202893468X | 登记机关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4年03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达 | 营业期限 | 1994年03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33972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4日 |
企业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安装(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装饰材料和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从事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相关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2)
刘忠海 |
监事会主席 |
刘静 |
董事 |
周达 |
董事长 |
朱宁 |
独立董事 |
杨柳 |
董事 |
杨程钧 |
董事兼经理 |
梁忠太 |
监事 |
王文 |
独立董事 |
王洪飞 |
副董事长,职工代表董事 |
胡耘通 |
独立董事 |
陈刚 |
职工代表董事 |
韩翀 |
职工代表监事 |
股东信息 (1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黄红云 | - | - |
企业法人 | 重庆市金科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君丰渝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企业法人 | 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5)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肖飞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销售分公司 | 胡鹏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冷轧带钢厂 | 蒋海清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机电修造厂 | 黄普贤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 | 张长国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 | 黄灿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镀层厂 | 周似琪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销售分公司 |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销售分公司 | 熊明开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销售分公司 | 颜伟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销售分公司 | 袁银培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 | 颜伟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杨天举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 | 杨永国 |
重庆东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铁合金厂 | 何宣祚 |
企业对外关系 (5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1020万元 |
云南金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9% | 1600万元 |
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成都金科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四川蓉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产开发资质:一级 | 建开企[2004]434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1 | 202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Jinke Property Group Co., Ltd. | AAA | 202111311100051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2 | 2020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3 | 2019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500000202893468X |
4 | 2018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500000202893468X |
5 | 2016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107202893468 |
6 | 2015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910202893468 |
7 | 2014 | A级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00910202893468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5023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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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81执502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81民初6457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81民初6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402执3014号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402执3014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527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402民初1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3389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21执338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江苏派斯特商贸有限公司四张汇票金额合计195900元和利息(以195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9元,由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8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8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03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306执103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0万元。2、请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以20万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计算的利息自2022年4月1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诉前保全损失费1040元4、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78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7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36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233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安南建材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8执2918号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8执29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8民初105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2348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821执234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广西金航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5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0102执4444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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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102执444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02民初3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云0602执3990号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2023-08-27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云0602执3990号 | ||||
省份 | 云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云0602民初435号 | ||||
执行法院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602民初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6049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6049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87440.96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1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1300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306执130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据款300000元;二、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百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306民初103号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4603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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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460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25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4652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1081执465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1081民初2428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81民初2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4818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1081执481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1081民初2095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81民初2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津0115执2606号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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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5执26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昌赢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二、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昌赢科技有限公司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日照亿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德曼瑞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昌赢科技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计2159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115民初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429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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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42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6日起,以16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贵港市惠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821民初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204执2133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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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204执213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洪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常州市谷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39019.33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939019.33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32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185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洪发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204民初3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16执2588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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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6执258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308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5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204执1933号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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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204执193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93611.65元及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393611.65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605元、保全费2490元,以上合计6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金集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204民初4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湘0702执3291号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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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湘0702执3291号 | ||||
省份 | 湖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常德市宏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 103558056891 20210526 93276282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已清偿的全部款项609631.12元及利息(利息以609631.1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计付); 二、常德市宏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 103558056891 20210723 98105126 6”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汇票金额104364.36元及利息(利息以104364.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湖南辉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8元,保全费4520元,以上共计15488元,由常德市宏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湘0702民初5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9001执3921号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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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9001执392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207110.04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源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9001民初6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21执1767号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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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21执176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广西平南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汇票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人民币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人广西腾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21民初2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3617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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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81执361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81民初8997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81民初8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2执4370号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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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2执43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2民初1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豫0104执5588号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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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04执558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4民初2634号;(2023)豫01民终4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59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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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59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伟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19764元及利息(,自2022年10月10日起以119764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标准计付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2元,由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28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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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2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6000000元及利息(按LPR利率标准,自2022年7月10日以8000000元为基数计付至2022年11月9日;自2022年11月10日以16000000元为基数计付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400元,由被告安徽西湖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6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赣0121执663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21执66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星鹏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影思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 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星鹏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影思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5元,由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星鹏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21民初4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鲁0306执299号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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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306执29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江祥澳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厚才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票据金额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淄博路鑫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306民初8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4055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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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20执405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039136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14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2471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1081执247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81民初6809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81民初6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2589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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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81执258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81民初10386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81民初10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2474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1081执247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81民初6474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81民初6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川0117执5495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2-01 | 2023-05-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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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17执549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汇票款543830.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43830.44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3元,由成都金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2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桂0803执132号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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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803执13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7 诉请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汇票金额140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 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自2019 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原告要求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 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从其清偿日即2022年6 月24日起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科地产公司的抗 辩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 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金科美好置 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广西金汇 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 算:以14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 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金汇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 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803民初12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3)浙1081执2270号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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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81执227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81民初11818号 | ||||
执行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81民初11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2)赣0704执2355号 | 赣县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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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赣0704执23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赣州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城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票据付款591389.47元,并承担利息(以591389.47元为基数,自2022年 2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金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04民初1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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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3397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4年03月29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重庆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重庆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7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9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