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4597295138E
地址:成都郫县望丛中路1号望丛花园9栋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4597295138E | 登记机关 | 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年06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民 | 营业期限 | 2012年06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94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5月26日 |
企业地址 | 成都郫县望丛中路1号望丛花园9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及资产管理类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酒店管理;货物进出口;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存储);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会议及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含升空气球广告);养老服务、精神康复服务、餐饮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保健服务、残疾人养护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旅行社服务、旅游管理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化妆品、钟表、眼镜、照相器材、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纺织品及针织品、服装、鞋帽、箱、包、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家具、工艺品、珠宝首饰、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保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吴建民 |
经理,执行董事 |
王跃军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郫都分公司 | 吴建民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郫县花生唐分公司 | 邱志东 |
企业对外关系 (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成都花隆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重庆市花样渝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0万元 |
武汉市爱湾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武汉市瑞锦天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7% | 37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8]1949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1-10-12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24597295138E |
2 | 2019 | A级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24597295138E |
3 | 2018 | A级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24597295138E |
4 | 2017 | A级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510124597295138E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川0191执2259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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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91执225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成都海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7320元;二、若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成都海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以未付质保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0%的标准自2023年5月4日起计收违约金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成都海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成都海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91民初9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恢644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9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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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恢64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质保金4336849.13元;四、驳回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57元,由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194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899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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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89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共计4306499.67元(不含质保金),支付方式:于2022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应付款未付的款项为基数,从2023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时止,并有权对所有未付款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共计20654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此款由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26日前支付空调采购及安装费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4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747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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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74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印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的汇票款项3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3.65%的年利率,从2022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3元、保全费2095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成都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25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854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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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85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64256.4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4256.49元。二、驳回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民初6255.6256.6257.6574.6578.6581(2023)民初1691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53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4-0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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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53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尚欠借款本金40134万元及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12月20日的罚息为271573.4元,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的标准计算至罚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登记于川(2021)新津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7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用于质押担保的登记于(新津)股质登记设字[2021]第267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的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98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3035元,由被告成都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91执14634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2-19 | 2024-0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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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91执1463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强制执行(2022)川0191民初1365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即: 1、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销售代理费297006.58元; 2、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未付金额297006.5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2年6月1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强制执行之日,暂计15741.35元。(计算方式:297006.58*0.0001*530天) 【以上1、2项金额合计312747.93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91民初136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686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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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68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项42577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25778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6-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9元,由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花样年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4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672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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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67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项目结算书》出具之日(即2022年7月26日)起一年,无需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含质量保修金),且不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等任何责任。二、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项目结算书》出具之日(即2022年7月26日)起一年后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0427538.59元及二年期质量保修金,五年期质量保修金应于质保期满后支付。质量保修金最终付款金额,按质保期满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办理完毕质量保修金审批手续并且扣除其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款项后,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实支付,质量保修金不计息。三、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人民币20427538.59元工程款及二年期质量保修金,应自2023年7月27日起,以欠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一年期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四、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自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20427538.59元之日起3日内,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需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书;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前,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0275539.67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本案保函费14912元,由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456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456元,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工程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954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464元,由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232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232元,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工程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11851、11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3058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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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305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729773.7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729773.77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花样年?龙年国际中心2、3期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6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8-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117民初34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847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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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284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6455095.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455095.69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22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6455095.69元范围内就花样年·香门第二期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051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花样年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承担60000元,由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承担90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228号.34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100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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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100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61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恢371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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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恢37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P某某支付装修整改费25580.87元、租金及物业费损失20000元,以上共计45580.87元。二、驳回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35元,由原告P某某负担735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执5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3执5134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29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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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3执513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23609104】。一、被申请执行人:1.债务人: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抵押人:怀来花趣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抵押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出质人:深圳前海鹏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出质人:北京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保证人:W某某。二、执行标的:1.重组债务人民币160,000,000.00元(大写壹亿陆仟万元整)。2.重组宽限补偿金人民币16,148,888.89元(大写壹仟陆佰壹拾肆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玖分)[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含该日)。其中自2021年9月20日(不含该日)至2022年3月20日(含该日),重组宽限补偿金以人民币160,000,000.00元的重组债务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为人民币8,848,888.89元,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实际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剩余未偿还重组宽限补偿金为人民币8,348,888.89元;自2022年3月20日(不含该日)起至2022年7月8日(含该日),重组宽限补偿金以人民币160,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为人民币7,333,333.33元;自2022年7月8日(不含该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含该日),重组宽限补偿金以人民币160,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为人民币466,666.67元;自2022年7月16日(含该日)起,重组宽限补偿金以人民币160,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15/年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因未按时、足额支付重组宽限补偿金及重组债务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280,0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含该日)。其中自2022年7月8日(不含该日)至2022年7月15日(含该日),违约金以人民币160,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人民币280,000.00元;自2022年7月16日(含该日)起,违约金以人民币160,000,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以9/年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人民币176,428.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仟肆佰贰拾捌元整)、诉讼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律师费(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等。三、可供执行的标的物:1.被申请执行人怀来花趣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抵押的位于怀来县东花园镇南水泉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冀(2020)怀来县不动产权第00009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冀(2020)怀来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932号],且申请执行人对该部分资产在执行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被申请执行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抵押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郫花路299号4栋2楼112号、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郫花路299号4栋1楼97号、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郫花路299号地下室栋-1楼1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郫房权证监证字第0459300号、郫房权证监证字第046836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川(2020)郫都区不动产证明第0042876号及其附后《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抵押明细清单》],且申请执行人对该部分资产在执行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鹏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质押的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且申请执行人对该部分资产在执行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申请执行人北京碧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质押的怀来花趣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且申请执行人对该部分资产在执行标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W某某的全部财产。四、申请执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广中南第9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540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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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54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共计1,027,488.72元;二、驳回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65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23元,由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2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91执7878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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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91执787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6377.54元;二、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096377.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2元,由原告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818元、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91民初6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川0117执5553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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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17执555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52068.76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52068.7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52068.76元范围内,对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花样年龙年国际中心9号楼B/C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377元、保全费1289元,合计4666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198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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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19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甘-6-婉男、D某某支付违约金12000元;二、驳回G某某、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元,由G某某、D某某共同负担200元,由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234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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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23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质保金4336849.13元;四、驳回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57元,由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终194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1313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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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17执131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7591.58元及利息(利息以17591.5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质保金17591.58元范围内,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郫花路299号“龙年国际中心2.2期E1、E2户型样板房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41元、保全费276元,合计717元,由被告成都望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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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94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6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四川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四川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